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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制憲會議頒布了什麼法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13 12:06:31

憲法是規定一個國家根本制度的根本法,也是一個國家實行什麼樣的制度、采取什麼樣的措施來發展國家的依據。因此,每一個國家在制定憲法的時候擁有不同政治思想的民衆都會進行一場激烈的争鬥,并最終或通過讨論、或通過妥協、或通過鎮壓對手的方式等來實現對憲法中包含思想的統一。

在1787年美國召開費城制憲大會的時候,當時的十三州代表們本來分成了三派:要求維持《邦聯條例》的保守派、建議對《邦聯條例》作适當修改的溫和派以及全面廢除《邦聯條例》,重新制定新憲法的激進派。但由于保守派因為抵制而沒有參加制憲會議,因此在大會期間隻有支持制定新憲法的激進派代表和建議對《邦聯條例》作适當修改的溫和派代表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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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憲會議

但在辯論中,有兩個問題一直是雙方所争執不下的,一個是是否建立全國性政府的問題;另一個則是各州代表在國會中的席位分配問題。

對于會議召集人、激進派的代表麥迪遜來說,這兩個問題很難回應,因為這與美國當初的獨立精神相悖;但是他又必須要作出回應,因為這兩個問題是制定新憲法的基礎(關于麥迪遜對新憲法的制定原則,詳情請閱讀《制憲會議:捍衛原則麥迪遜确立中央權,維持邦聯克林頓阻撓新憲法》)。所以他打算從兩方面着手:一是證明小政府并不能使美國的獨立革命獲得成功,由于邦聯政府無法行使行政權,戰争中各州不能提供足夠的軍隊和戰争物資就很好地說明了這個問題,隻有在中央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才能使獨立獲得最後成功;第二就是上面所列出的證明邦聯無法适應美國發展的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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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迪遜在制憲會議上(中間的矮個子)

這就是典型的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我們似乎已經看到華盛頓在背後默默點贊了,在戰争中華盛頓深受兵源和物資補給困擾的原因正是各州政府無法提供足夠的幫助。因此小政府雖然是美國革命的根基,但大政府卻是美國得以發展的所在,才能使得美國實現民主和平等。

但是如果我們僅僅從民主的角度來看待問題,麥迪遜對邦聯所作出的評價是典型的反民主行為,因為當時人們普遍認為一個擁有實際權力的中央政府更容易産生暴政,但麥迪遜卻提出了相反的觀點,他認為一個小型的地方政府才是暴政的根源。因為地方越小,其政府就越容易被某些強權者所控制;而一個大的共和國中央政府因為内部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需求不同——這就必然會産生矛盾,那麼這些利益集團因為矛盾反而會造成互相制約的結果。最後的結果就是不管誰掌握政府,他的反對派都會采取行動阻止暴政的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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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迪遜的這種想法在當時可謂是異想天開,後來人們普遍認為麥迪遜是從亞當斯密的《國富論》中得到的靈感,亞當斯密認為一個充分開放的自由市場具有自我管制的特點,這點在後來的市場經濟中得到證實。麥迪遜可能是把亞當斯密的這個經濟學理論運用到了政治領域,并在後來把這個理論收集到了他與約翰.傑伊、漢密爾頓共同編寫的《聯邦黨人文集》當中。

總之,在制憲大會召開的前期,麥迪遜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他從各個方面來論證《邦聯條例》已經不适應獨立後的美國發展的需要,而美國獨立革命的目的也必須要進行修正。“1776年精神”讓美國從大英帝國的殖民統治下得到獨立,但如今這個精神已不能适應新時代的要求,應該以新的“1787年精神”來取代“1776年精神”,建立一個有能力在更大範圍内實行民主的共和制國家,同時又不會威脅到來之不易的自由。因此他請求美國的民衆們放棄以各州為主的思想,轉而将自己當成一個更大的國家的公民,并改變将中央政府視為“暴政”象征的觀念,把聯邦政府當成“我們”而不是“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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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憲會議三巨頭:麥迪遜、約翰.傑伊、漢密爾頓

在正常情況下,一個國家在經過革命獲得獨立以後,往往就會進入建設國家的過程,但是往往會因為革命的目的和國家建設的目的不同而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美國在獨立後因為存在大量的問題而影響了國家的發展,并因此而促進了國家的法制建設。1787年制憲會議後來被稱為“第二次美國革命”,解決了國家發展和革命目的不同的問題,使得美國在後來的兩百多年裡能夠得到持續的發展,這與麥迪遜的努力是分不開的,也是麥迪遜對美國所作出的偉大貢獻。

随着大會召開日期的臨近,麥迪遜提前兩個星期在5月3日來到了費城,弗吉尼亞的七人代表團成員也随後陸續到達。但由于天氣原因,新英格蘭地區的一些代表可能會推遲前來費城的時間,而華盛頓則在5月13日抵達。麥迪遜抓住這個機會去遊說自己的弗吉尼亞同事,尤其是影響力很大的愛德蒙.倫道夫和喬治.梅森,因為這兩人有溫和派傾向,而麥迪遜要确保他們兩人與自己在同一戰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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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在制憲會議上

愛德蒙.倫道夫和喬治.梅森兩人本來對激進派全面修改《邦聯條例》的建議持有保留态度,因此對麥迪遜的遊說不置可否。但他們兩人在得知這是華盛頓是否出席費城會議的條件時,最終還是同意了麥迪遜的建議,因為他們都很清楚,如果沒有華盛頓的參加,這次會議幾乎不可能取得成功。

這樣,弗吉尼亞就成了第一個同意制定新憲法的州,這對麥迪遜來說是一個好的開頭。并且随後來自賓夕法尼亞的兩名代表古弗尼爾.莫裡斯和詹姆斯.威爾遜也站到了弗吉尼亞代表團的一邊,到最後除了尚未到達的漢密爾頓外,支持制定新憲法以建立全權聯邦政府的來代替《邦聯條例》下的邦聯政府的代表們聚在一起,他們共同花了一個星期時間來拟定了一項會議議程,并且達成一項共識,決定在各州憲法的基礎上創立一個三權分立的美國中央政府,其立法、行政、司法分别由國會、行政首腦和最高法院負責,由于這個方案是由弗吉尼亞代表愛德蒙.倫道夫所提出,所以又被稱為《弗吉尼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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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吉尼亞方案

當然,《弗吉尼亞方案》所包含的内容不僅僅是三權分立,實際上它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國家管理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新政府由立法、行政和司法機構組成。立法機構實行兩院制,制定國家法律;行政機構實施法律;司法機構強制法律的執行。

2、立法機構的兩院席位按照自由人口數、稅收或兩者綜合比例分派。下議院(衆議院)成員由人民選舉産生,上議院(參議院)由各州議會提名、由下院選舉。

3、行政官員由立法部門指派且不得連任。

4、兩院共同選舉由3人組成的行政委員會,任命國家大法官。

5、國會可以否決各州議會的立法,而行政部門與司法部門可以組成“修訂委員會”來否決國會和州議會的立法,其中否決國會的立法,國會可以再以三分之二多數推翻,但否決州議會的立法就将是最終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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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弗吉尼亞方案的愛德蒙.倫道夫

從中我們可以看出,與《邦聯條例》不同的是,《弗吉尼亞方案》的重點是把美國當成了民衆的美國,而不是《邦聯條例》中作為州的美國而存在。簡單地說,就是美國代表的是美國公民而不是代表十三州,這正是麥迪遜渴望得到的效果,即美國中央政府擁有比各州政府更大的權威,不僅可以否決各州的憲法,最重要的是,國家主權必須從各州獨自擁有變成國家擁有。

如果我們僅從内容來看,《弗吉尼亞方案》是針對《邦聯條例》的一次全面否定,建立擁有實權的中央政府則是對《獨立宣言》精神的背叛,因此必然會遭到邦聯國會以及保守派的全面反對。但此時由于華盛頓的加入,邦聯國會對此未作任何反應,默許了麥迪遜們把将要在費城大會中讨論的事情變成了大會将要實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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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宣言》

這一結果是麥迪遜的功勞,他想方設法地把華盛頓拉進費城大會就是為了這一目的,他很清楚憑着華盛頓的威望是不會有人作出反對的,而那些保守派也因此而退出了費城大會,使得《弗吉尼亞方案》最終成了費城會議的主導。

(本文為美國曆史連載文章,欲知制憲會議如何制定一部新憲法,并最終使用兩百多年一直延續至今?敬請關注本賬号,我們将在下一篇文章中進行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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