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築物内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築物内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我國物權法專章規定的不動産所有權一種形态。所謂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指的是權利人即業主對于一棟建築物中自己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系而産生的管理權的結合。
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 [2] 的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與有些國家規定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同一概念,加上“業主的”三個字,是因為“業主”、“物業”的含義已經為人們所熟悉,為了便于人們理解,故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前加了“業主的”三個字。為了叙述方便,以下稱建築物區分所有權。需要注意的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解釋》對業主進行了擴大解釋,即基于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業主。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将建築物的特定部分作為所有權的标的,嚴格而言,與物權客體須為獨立物,以及一物一權主義原則不相符合。但是依社會觀念,一建築物區分為若幹部分,各有該部分的所有權,應為常有之事,而且這樣也不妨礙物權的公示,無害于交易安全。基于物權客體的獨立性原則,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須具備一定條件,才可以在作為建築物區分所有中專有權的客體。這些條件如下:
(1)須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部分在建築物的構造上,可以加以區分并與建築物的其它部分隔離。
(2)須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各部分,可以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标準,應為該區分的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戶。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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