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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休假難不難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5 01:18:30

帶薪休假難不難(所有打工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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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休假難不難(所有打工人)2

事關年休假

小編想問一句:

去年你享受幾天年休假?

去年的年休假你休完了嗎?

未休年休假應該按什麼标準折算工資?

公司給的福利年假也可以折算工資嗎?

……

那些你關心的年休假的知識點

詳見

帶薪休假難不難(所有打工人)3

★1 什麼是帶薪年休假?

帶薪年休假是指連續工作滿一年後,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職務和工資的一定期限的假期。

★2 哪些人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符合以上條件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都可以享受年休假。

★3 每年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天數?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4 職工累計工作時間如何确定?

根據相關規定,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确定。

★5 職工新進單位,年休假有幾天?

首先,關于新進職工職工是否享受帶薪年休假。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複函》,“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因此,職工在新進用人單位是否享受年休假,應當結合職工在入職該單位此前是否連續工作、以及連續工作的期限進行判斷。

舉例來說,小趙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甲公司上班,2020年1月1日起在家待業半年,2020年7月1日入職乙公司,則小趙在乙公司工作的第一年(即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不享受帶薪年休假。

而小錢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在甲公司上班,2020年10月1日便入職乙公司,因小錢入職乙公司前,已經連續工作超過1年,故小錢自入職乙公司起便享受帶薪年休假。

其次,若新進職工符合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至于其享受多少天帶薪年休假則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确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具體計算公式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如之前舉例的小錢,截至2020年9月30日其累計工作時間為4年,其在乙公司工作至2020年12月31日以後,則小錢在乙公司享受2020年帶薪年休假天數的計算方式為(31天 30天 31天)÷365天×5天=1.26天,不足1天的部分不計入,2020年小錢在乙公司共享受1天帶薪年休假。

★6 職工離職,未休年假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帶薪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的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

具體計算公式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舉例來說,小孫2019年10月1日入職甲公司,此前累計工作時間為5年,小孫在甲公司工作至2021年3月28日,當天被甲公司辭退。那麼小孫在甲公司享受2021年帶薪年休假天數的計算方式為(31天 28天 28天)÷365天×5天=1.19天,不足1天的部分不計入,故2021年小孫在甲公司共享受1天帶薪年休假。

★7 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是否包含在年休假内?

不包含。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此外,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産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8 老師每年有2個月寒暑假,還能享受帶薪年休假嗎?

不享受。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9 職工可否自願放棄休年假?

可以。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隻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可見,職工自願放棄休年假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但此涉及職工處分自身勞動權利,職工放棄年休假必須要以書面的方式提出。

另外,年休假應當在一個年度内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産、工作特點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個年度安排。在此提醒,職工應當及時休年假,以免年假過期未休。

★10 職工申請年假,單位可以不準假嗎?

可以。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産、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因此,用人單位可以在考慮職工意願的基礎上,統籌安排年休假,對職工提出的年假申請具有審批權,職工未經單位批準,不得自行休年假。

★11 什麼是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

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是指符合條件的勞動者未享受年休假或已休年休假未達到其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而由用人單位根據法定标準向勞動者支付的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資。

★12 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标準?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内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舉例來說,2020年小李在甲公司每月固定工資1萬元,當年工資已經結清,但小李當年享受5天帶薪年休假,實際僅休年假1天。因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中的一倍已包含在正常支付的工資之中,故甲公司還應根據小李日工資的兩倍支付2020年剩餘4天未休年休假工資,具體計算方式為1萬元/21.75×4天×2倍=3678.16元。

★13 未休福利年休假可以折算工資嗎?

為了吸引人才、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不少單位都規定了福利年休假制度。所謂福利年休假,是指單位在法定年休假以外,自願給予職工的具有福利性質的年休假。此類福利年休假的處理往往賦予單位較大的自主權,即在職工是否享受福利年休假、享受的福利年休假天數、福利年休假與法定年休假的使用順序、未休福利年休假是否可折算工資及折算工資時的計算标準等方面,通常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執行。


來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整理 |何元龍

責任編輯|張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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