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到底是誰幹的?”5月21日,江蘇無錫,發生了一件極其恐怖的事情。現場視頻顯示,一名工人正在對業主房屋的外牆進行防水處理,但這名工人用來确保生命安全的安全繩被人為切斷。工人發現後,被困在家用空調室外機的半空中。
接到報警電話後,消防隊員立即趕到現場實施救援。幸運的是,這一事件沒有造成人員傷亡。
事發後,網友紛紛譴責剪斷安全繩的人,并建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責任。
有網友還在讨論,是誰幹的?他的作案動機是什麼?工人修外牆防水的時候,有沒有影響到别人休息?還是别有用心的人想通過制造“事故”的假象來扼殺工人?
至于網友的猜測,我個人認為,不管肇事者的動機是什麼。隻要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有可能造成勞動者從高處墜落死亡,那麼他的行為就符合故意殺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注意,即使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故意,但由于其行為客觀上追求和放縱了工人的死亡,仍然構成本罪。
刑法對故意殺人罪的處罰相當嚴厲。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明确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即使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也将被判處3-10年有期徒刑。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一般有兩種可能:一是犯罪中止;二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欲而不能”,即行為人追求被害人死亡,但因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不能為所欲為”。也就是行為人可以這樣做,但是因為害怕承擔法律責任而主動放棄犯罪。
具體到這個事件,是誰發現的,是誰報的警,就顯得尤為重要。即行為人主動放棄犯罪,自行報警解救工人的,理論上可以認定為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中止的時候,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
最後,因為這個事件的肇事者有很深的主觀惡意,我個人認為,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隻要肇事者不是犯罪中止,就必須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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