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是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重要來源之一,我國多省市已經出台了工業VOCs綜合排放标準,以彌補行業标準缺失的不足,對衆多涉VOCs排放的固定污染源實施監督管理。
2022年6月1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生态環境廳聯合發布省級地方标準《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标準》(DB44/ 2367-2022)。該标準為強制性地方标準,自2022年9月1日起實施。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标準的全部技術内容為強制性。該标準規定了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企業廠區内及邊界污染的控制要求、監測和實施與監督要求,适用于現有工業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産後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
标準解讀
《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标準》
(DB44/2367—2022)
目前廣東省已發布《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和剛發布的《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标準》(DB44/2367—2022)兩項大氣綜合排放标準,适用所有行業,但DB44/2367—2022針對涉VOCs排放進一步提高了VOCs的管控标準。
《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标準》(DB44/2367—2022)适用于現有工業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産後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
主要内容包括:範圍、規範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企業廠區内及邊界污染控制要求、污染物監測要求及實施與監督。
《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标準》(DB44/2367—2022)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部分,将苯、苯系物、NMHC和TVOC納入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污染物項目。其中TVOC根據企業使用的原料、生産工藝過程和有關的環境管理要求等篩選确定計入TVOC的物質,待TVOC的檢測方法發布後開始實施。
對于重點地區,收集的廢氣中NMHC 初始排放速率≥2 kg/h 時,應當配置VOCs 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當低于80%,實施濃度和處理效率雙控來削減總量,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 含量産品規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重點地區,收集廢氣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低于2kg/h,在滿足排放濃度達标的前提下,可以不用安裝VOCs治理設施。如排放濃度超标,仍應安裝VOCs治理設施,确保達标排放,但去除效率不作要求。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即重點地區,收集廢氣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或等于2kg/h,需要安裝VOCs治理設施,如未使用規定的低VOCs産品,在滿足VOCs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均達标的前提下,治理設施的去除效率不得低于80%;如全部使用符合規定的低VOCs産品,治理設施去除效率不作要求,VOCs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達标即可。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