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正式印發,今年3月1日起實施。
《實施辦法》的出台,有利于進一步增強養老保險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更好地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權益。
記者了解到,與原有實施意見相比,新的《實施辦法》全面梳理了現行不同參保階段的政策規定,從參保對象、參保繳費、轉移接續、退休審批、待遇計發、待遇領取和終止等過程和角度豐富拓展了相關内容。
比如,放開了省内外靈活就業人員在就業地參保的戶籍限制,明确了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費的規定,進一步擴大了參保範圍。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确定其待遇領取地。省内跨地區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以設區市市區、縣(市)為單位,參照國家有關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确定其待遇領取地。外省戶籍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确定在我省,且在我省各地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以在我省繳費年限最長地為待遇領取地,繳費年限最長地有兩個及以上的,以最後一個繳費年限最長地為待遇領取地。
參保人員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經本人申請,可以在按政策确定的延繳地延長繳費至滿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後,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其中,在用人單位繼續就業參保的,由用人單位繼續在延繳地按規定為其繳費;未在用人單位繼續就業參保的,由本人在延繳地參照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标準延長繳費至滿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2011年7月1日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不足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
内容來源:南京日報/紫金山新聞記者 餘夢嬌、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官網
來源: 金陵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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