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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結構模式及問題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5-03 04:11:30

一個公司的治理要實現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公司所有者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績改進行監督、激勵、控制和協調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強叔覺得治理公司,這3點是最基礎的要點:人和為先、結構合理、機制規範

公司治理結構模式及問題(這三個治理法則是優秀公司的前提)1

公司治理的法則一:人和為先

“人和”就是要選對合夥人,創業最重要的就是選合夥人。

我們認為,優秀的合夥人應該滿足以下标準:

一是資源互補,取長補短;

二是各自可以獨當一面;

三是背靠背、同榮辱、共進退;

四是能共同出資(不要求出資比例平均)。

建議把以下人士排除在合夥人之外。

(1)不能保證持續保有的資源提供者。比如某位候選合夥人的親戚正好是項目相關負責人,由于這種關系具有不确定性,所以該候選合夥人一定不能成為合夥人。

(2)兼職者。兼職者有後路,無法義無反顧地一起拼事業,不适合當合夥人。

(3)專家顧問。比如讓公司律師做合夥人,其法律意見就無法保持客觀公正。

(4)早期員工。最初同你一起吃泡面的人,你自然與其很有感情,但由于其重要性還未得到印證,不适合做合夥人。

(5)理念不認同,不能同舟共濟的人,這類人無法與創業者一起走到最後。

(6)天使投資人。投資人的身份在轉變為合夥人以後,往往會對産品方向産生負面影響。

公司治理的法則二:結構合理

股權結構是指公司總股份中不同股東所占比例及其相互關系。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公司治理結構則是股權結構的具體運行形式。

股權結構設計必須明确合夥人的權、責、利,保持公司和創業項目穩定,明确公司控制權,方便融資和上市。

股權結構設計中的關鍵點如下。

(1)最差股權結構是均等結構。不同的合夥人在項目中的貢獻度絕不會相同,如果貢獻度不一樣,股權一樣,項目沒做成,組織一定會出問題;項目即便做成了,大家也很可能因為思想不統一而分道揚镳。最差的股權結構可以通過協商或者回購予以解決。

(2)股權結構簡單明晰。創始時最合理的結構是三個人。三個人就像一個三角形,是最穩定和牢固的結構。當然,投資人關注的是公司的理念和産品,所以不必刻意追求創始合夥人人數。合夥人之間要分工明确,不能一個人管所有事。

(3)存在一個核心股東。公司裡一定要有一個在企業中做最終決策的人,這個人的能力不以資金多少論,而以其對企業的貢獻度衡量。

(4)股東之間信任合作。在股權劃分上,既要設計資金股,又要設計管理股,随着企業的發展壯大,管理股的作用會大于資金股。在長期分利上,可以按照貢獻多少進行分配,甚至可以采取同股不同利的方式進行股權分配。

(5)股權分配留有餘地,要為吸收新的合夥人和股權激勵留有餘地。不同合夥人在不同階段的貢獻值不同,不建議初創時一次性分光股份,應給股權調整留有空間。現在招人很難,沒有股權激勵很難吸引優秀的人才。預留的股權不建議放在最大股東名下,最好把這部分股權放在股權激勵池裡,方便融資時候進行轉讓。

(6)形成明顯的股權梯次,這樣才能形成控制權。建議創始人持50%~60%的股份,聯合創始人的股權占20%~30%,期權池的股權占10%~20%。

公司治理的法則三:機制規範

公司治理結構主要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它們之間職責分明,功能互補,共同構成公司這一有機整體。

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非常設性機構,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關,有權對公司的一切重要事務做出決議。

股東會的職責主要是:制訂公司經營、投資的方針計劃,選舉更換董事,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等。股東會雖然是整個公司的最高機構,對公司的運營發展起着全局性、指導性作用,但是股東會對内不能執行管理職能,對外不能代表公司。

董事會是由全體董事組成的常設性機構,它是公司的決策機關,享有公司的經營決策權和管理權。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

董事會的職責主要包括:召集股東會,決定公司具體的經營投資方案,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的方案等。董事會依法由股東會選舉産生并對股東會負責,對内執行管理職能,對外代表公司。

監事會是由全體監事組成的常設性機構,它是公司的監督機關,主要監督董事、經理的經營管理情況和公司财務。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

監事會的職責主要為:檢查公司業務、财務狀況,對董事、經理擔任公司職務時存在的違反法律規定、章程約定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公司重大事項及方案進行檢查、監督等。監事會行使職權不需要形成集體決議,各監事平等享有監督權,可單獨進行監督。

高管層是公司的執行機關,通常由個人擔任,屬于執行層面的領導,由董事會聘任,負責具體事務的執行和日常經營管理。經理可以由外聘職業經理人擔任,也可由董事或股東擔任。作為董事會的輔助機關,經理層一般從屬于董事會,聽從董事會的指揮和監督。經理的職權來自董事會的授權,隻能在董事會或董事長授權的範圍内對外代表公司。

優秀的企業可以把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适度簡化,但是不能徹底去除,否則會給公司的長期發展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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