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中管理費的實施細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修訂)第一條 根據《****基本建設财務管理規定》和《****會計規則》及JD有關基本建設有關規定,結合我單位實際,特制定本辦法,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工程建設中管理費的實施細則?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修訂)
第一條 根據《****基本建設财務管理規定》和《****會計規則》及JD有關基本建設有關規定,結合我單位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DW(以下稱京局JDC)計劃内建設性經費、單位自籌用于工程建設的曆年預算外經費結餘、經總部、JQ批準的事業經費和非軍費安排的經費,是京局JDC及所屬團級JDC基本建設财務管理的基本依據。
第三條 工程建設費管理應當遵循“統收統支、先存後支、先批後用”的原則。
第四條 基本建設是新增工程設施(含固定資産)而進行的新建、擴建、改建、恢複、更新和技術改造工程以及與之相連帶的其它工作。
第五條 基本建設的範圍包括:新建、擴建和一次性的整體翻建更新工程,及其水、暖、電和衛生等固定設備的購置、安裝等,以及上述工程建設範圍以内的十萬元以上配套工程。
第六條 基本建設财務管理,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的财經方針、政策,JD統一的财務标準制度和工程建設費用定額,實行統一計劃、按級負責、嚴格核算、提高效益的原則,保質保量按期完成工程建設任務。
第七條 申報下年度自籌資金工程建設計劃,必須填報《JD自籌工程建設資金申請表》、《特殊項目經費使用審批單》(附後)逐級審查、彙總後,報軍區财務部和有關軍區工程主管部門。
第八條 跨年度的自籌資金工程,按申報的年度計劃投資總額一次交存,自籌資金工程建設計劃下達後,工程建設資金的撥付按後勤财務渠道逐級申請、劃撥。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自籌資金工程建設計劃。
1、以借款、貸款作為資金來源的;
2、動用規定“家底”基數的;
3、自籌資金未列入單位年度預算或者動用科研試驗經費、軍費安排的事業經費或其它經費未經批準的。
4、自籌資金不足,投資留有缺口的;
5、自籌資金未按規定交存的。
第十條 基本建設經費的審批權限。基本建設經費的審批權限按預算經費審批權限辦理。凡特殊情況下急需的開支,由營建辦或管理處提出需求,經分管首長審定,報JDC主任審批,嚴禁越權、越級審批經費。
第十一條 事業基本建設的立項:基本建設由黨委審議,抄報軍區聯勤部軍交部備案同時報軍區聯勤部基建營房部立項審批。
第十二條 JD基本建設的分類:
(一) 按投資規模分:
大型工程項目:指投資總額在2000萬元(含)以上的工程項目;
中型工程項目:指投資總額在500萬元(含)以上,不足2000萬元的工程項目;
小型工程項目:指投資總額在100萬元(含)以上,不足500萬元的工程項目;
零星工程項目:指投資總額在10萬元(含)以上,不足100萬元的工程項目;
(二) 按投資來源分:
預算撥款:是指來源于國防費的JD基本建設費,它是由總部專管,用于JD工程建設的事業經費。
自籌資金:是指借貸款、集資、以及與地方合作建房和換建、住房建設基金以及按規定留用的用于JD基本建設的預算外經費。
JD代管經費:是指JD代管的國家專項工程投資經費。
專項基本建設費:是指國家用于JD的專項基本建設費,如鐵路設施和戰備專項建設。
第十三條 京局JDC營建辦公室是京局JDC基本建設的臨時主管部門,負責JDC的工程建設的組織、實施、管理等;京局JDC财務職能部門是京局JDC基本建設費主管職能部門,按有關規定設置賬簿和會計科目,實施會計核算,開展經濟活動分析,及時準确地反映基本建設财務活動情況。
京局JDC視建設規模(一般投資規模達到200萬元以上)成立營建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單位營建工作。
第十四條 根據上級批準的計劃和建設任務,營建辦公室會同管理處進行建設項目的勘察選點和可行性研究,并負責報批建設地點、項目規模、編制。
第十五條 營建辦根據批準的建設地點、項目和規模、編制,制訂預備項目計劃,報批設計任務書;并根據批準的設計任務書組織設計,制訂規劃設計項目計劃,報批設計文件。
第十六條 營建辦會同綜合計劃處、管理處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小型項目)或者初步設計(大型項目),向聯勤部營房部、聯勤第六分部營房處申請列入當年年度工程建設執行計劃。
第十七條 基本建設項目的招标與簽訂合同。營建辦根據工程組織工程招标設計,負責工程招标相關事宜,經JDC常委會審議批準後根據批準的當年年度工程建設執行計劃和審定的施工圖紙,以及批準的開工報告,組織施工。
招标文件由營建辦負責會同相關單位拟制,主要内容:投标須知;工程的綜合說明;施工圖紙及設計說明書;工程量清單(有施工圖者可省略),材料供應方式;工程價款支付、結算辦法 ;對工程和材料的特殊要求,投标保證金的有關規定;投票起止時間、地址等。
财務職能部門要積極參與基建項目的招标、考察論證工作,根據國家和JD的政策逐條研究合同條款,對有意逃避财務、審計部門監督的合同,财務堅決拒絕付款。
第十八條 小型工程以上項目必須聘請工程監理,代表JDC與招标施工單位協調施工過程相關問題,并負責工程施工過程中質量、檢驗工程材料等,并根據工程建設各個階段向營建辦提交《×××工程項目監理報告》。
第十九條 工程款預付審批權限。工程期限較長的項目,财務建立單獨的會計科目,必要的話,大型工程可由營建辦會同财務室申請開立臨時賬戶,單獨進行核算。工程款的預借由營建辦按規定負責辦理,并由JDC主任簽發後方可預借。預借總額應根據基本建設工程财務管理規定的比例預借。開工前,施工單位必須将有關施工合同的副本、小型工程以上的預算書副本(或複印件)報送京局JDC财務職能部門。工程款的預付必須經營建辦主任批準、紀委書記審核、主任審批、财務按工程約定,營建辦人員經辦,并經工程監理監督後方可付款。
工程付款一律以工程建設費預付款審批單作為付款審批手續,财務以收款單位的正式發票作為付款憑證。
第二十條 支付工程款總額控制。财務部門根據工程經費預算和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意見,結合合同的各項條款,及時了解工程量的增減變更情況,可分次付款:工程開工進料後,支付款一般不得超過30%;工程過半一般不得超過50%;工程竣工結算以前,支付工程款總額要控制在工程總造價的80%以内;尾款不得低于20%,尾款的支付待上級主管審計部門審核後,按合同約定,扣除質量保證金(工程造價的5%)外,再辦理尾款付款手續。
第二十一條 工程建設的前期投入。工程建設的前期投入主要包括設計費、勘察費及其相關經費的支出。
第二十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費。JDC立項工程必須按規定聘請工程監理,未請監理公司的可将工程監理費納工程管理費一并計算。工程監理費包括工程監理費及其與監理相關的各項支出。
第二十三條 工程建設管理費。工程建設管理費包括工程建設其他各項相關支出,如未納入工程款中的水電費、施工人員管理費、施工人員水電費。
第二十四條 施工管理費的管理,施工管理費的開支範圍主要包括:①非編工作人員工資,非編工作人員福利費(醫藥衛生費、生活困難補助等支出);②勞動保護費:⑧辦公雜支補助費(由正常經費開支後,不足部分的補助費);④差旅交通費(非編工作人員的差旅費、勞動力招募費,以及在編人員因工程出差的差旅費由正常經費開支不足部分的補助費);⑤工具用具使用費(為檢查工程質量所用工具、器具、儀器等的購置、攤銷和維修費:家具、交通工具的購置、維修費由正常經費開支後不足部分的補助費):⑥壞帳損失和合同公證、訴訟、技術資料等工程管理性質的費用:⑦直接參加自建工程的軍人生活補助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費用。
施工管理費按下列費率控制使用:單項工程(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費)造價在100(含)萬元以内的控制在2%以内:101—500萬元以内的控制在l.7%以内;501—1000萬元以内的控制在1.45%以内;1001—2000萬元以内的控制在1.25%以内;2001—3000萬元以内的控制在l.07%以内。
第二十五條 工程竣工結算審計。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在20天内将竣工決算報到JDC工程主管部門,工程主管部門和财務部門聯合會審後,将預算書、施工合同、變更記錄、施工圖紙、竣工圖紙及決算一并報送軍區審計局北京審計事務所審計。财務職能部門根據審計定案表、JDC和施工單位蓋章的竣工決算作為工程結算依據。
第二十六條 工程款的結算。工程款的結算由京局JDC财務職能部門會同營建辦共同辦理。小型以上工程項目的結算實行先審計後結算,并将尾款一次開具正式發票進行結算。不同工程項目應分别結算。結算時,應當将相關結算審計複印件附于憑證之後。
各類工程招标文書和預、結算書财務必須按規定留存一份。
第二十七條 工程決算與會計核算管理。當年審計結算的工程建設費應該于翌年3月31日前完成工程建設決算,将營建管理費進行分攤。當年沒有完成審計結算的,應當按工程合同款主動記賬,翌年根據審計結算數據完成工程決算,同時進行沖減賬務處理,防止收入和支出的虛收虛支。
第二十八條 上報工程财務決算.财務部門根據軍區審計局北京審計事務所的工程審計決算和上交地方政府的各項費用以及财務直接開支的經費編制基建财務決算,經處黨委審定批準後予以核銷。需報上級主管部門核銷的決算,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工程款結算檔案整理。工程的結算,實行先驗收後審計再結算的辦法。根據第七條之規定,按照基本建設的規模,中型以上在建工程由軍區級有關營建管理部門驗收,由營建辦負責協調;小型以下零星工程由JDC營建辦負責驗收。驗收合格後,出具相關驗收證書,一式三份,一份存于财務,一份營建辦、一份承建單位留存,營建辦會同監理将工程材料質量審驗合格證書和監理報告、驗收合格證書、承建單位工程結算書一并軍區指定的審計事務所審計。
工程竣工結算時,财務負責收集相關結算手續:工程預算書、工程結算書,工程變更合同書、工程質量驗收合格證明、審計報告。手續齊全後,财務根據審計數方可予以辦理竣工結算。結算書,财務應将上述合同裝訂成冊,以備案檢查。50萬元以上工程必須根據有關規定将相關管理費用納入工程決算中。
第三十條 基本建設财務檔案的管理。基本建設财務檔案主要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它資料,在使用微機處理會計業務時,還應包括數據軟盤、程序及其使用說明。對有債權、債務的憑證要重點保管。
第三十一條 新建工程的決算。新建工程的決算應将工程前期費用(如設計費、勘察費)和相關管理費用(标書拟訂費用)、審計費列入決算中,并将工程決算情況向上級報告,報告本級财務部門留存一式兩份,其中一份列入經費決算工作文書之中,另一份随工程項目招标書、合同書、預算書、結算書、審計報告一同裝訂,并随實物資産通知書裝訂成冊。
第三十二條 擴建或翻建工程的決算。擴建或翻建工程決算,應将決算應将工程前期費用(如設計費、勘察費)和相關管理費用(标書拟訂費用)、審計費列入決算中,并将工程決算情況向上級報告,報告本級财務部門留存一式兩份,其中一份列入經費決算工作文書之中,另一份随工程項目招标書、合同書、預算書、結算書、審計報告一同裝訂,并随實物資産通知書裝訂成冊。決算時,應将擴建工程原有資産進行減少,與擴建或翻建工程合并決算。
第三十三條 基建經費以外開支的建設項目。
(一)建築材料
1、主要材料:用于工程或産品并構成工程或産品實體的各種材料,如黑色金屬材料、有色金屬材料、木材、矽酸鹽材料、小五金材料、電器材料和化工材料等。
2、結構件:經過吊裝、拼砌和安裝而構成房屋建築物實體的各種金屬的、鋼筋混凝土的、混凝土的和木質的結構件等。
3、其他材料:指不構成工程或産品實體,但有助于工程或産品形成,或便于施工、生産進行的各種材料,如燃料、油料、回收的殘料等。
(二)建築安裝工程費
1、建築工程:
1)各種房屋(如營房、車庫等)和建築物(如大門、水池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預算内有暖氣、衛生、煤氣等設備的價值及其安裝油飾工程。列入建築工程預算的各種管道(如蒸氣、壓縮空氣、輸油、給排水等管道)、電力、電訊和電纜導線敷設工程。
2)設備的基礎、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築工程及各種窯爐的砌築工程,金屬結構工程。
3)為施工而進行的建築場地布置,原有建築物和障礙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設計中規定為施工而進行的工程地質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後建築場地的清理和綠化等。
4)洞庫工程以及鐵路、公路、橋梁、陣地、坑道、碼頭、機場等工程。
5)防空、地下建築特殊工程。
2、安裝工程:
1)生産、動力、起重、運輸、傳動和醫療、實驗及其他各種需要安裝設備的裝配、裝置工程,與設備相連的工作台、梯子、欄杆的裝設工程,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和油漆等工程。
2)為測定安裝工程質量,對單體設備、系統設備進行單機運轉和系統聯動無負荷試運轉工作(投料試運轉工作不包括在内)。
(三)設備購置費(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内容發生的構成工程建設投資完成額的各種建築設備的實際支出。包括交付安裝的需要安裝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和工具、器具。)
1、需要安裝設備是指必須将其整體或幾個部位裝配起來,安裝在基礎上或建築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設備,如電梯、空調、發電機組、鍋爐、變壓器、消防設施和各種機泵等。有的雖不要基礎,但必須進行組裝工作,并在一定範圍内使用的,如電鏟、塔式吊、門式吊、皮帶運輸機等。
2、不需要安裝設備,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種設備,如電焊機、汽車及生産上流動使用的空壓機等。
3、工具器具是指生産和維修用的種工具,試驗室、化驗室用的計量、分析、保溫、烘幹等各種儀器。
(四)工程建設其他費(不屬于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的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支出)
1、前期工作費。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前期進行調查研究、工程咨詢、項目立項預測、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設計任務書所發生的各種費用。
2、勘察設計費。建設單位委托設計單位進行勘察設計的費用,以及自行勘察設計和購置标準圖紙的費用。包括初步設計和施工設計的勘察費、設計費、概算預算編制費等。
3、土地征購入遷移補償費。建設單位征用土地費,拆遷建築場地原有建築物、墳墓和青苗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及附着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征地動遷費和繳納的耕地占用費等。
4、建設單位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不得突破概算指标。以建安工程費與設備購置費總和為基數:小于或等于200萬、200萬至500萬(含)、500萬以上的管理費分别為3%、2.7%-3%、2.7%-2.9%(據[2002]後司字189号文件))
1)人員工資及附加。建設單位工程籌建機構人員的施工生活補貼、夜間值班的夜餐補助費、非編工作人員工資及附加和聘用人員聘金等。
2)辦公雜支費。因工程管理而發生的辦公文具、紙張、賬表、圖表、郵電等。
3)差旅交通費。因工作管理而發生的差旅費、工傷人員就醫路費、交通工具使用費。
4)業務招待費。因工程管理而确需發生的招待費用。不得超過建設單位管理費總額的10%。
5)零星設備用具費。工程管理使用的開水鍋爐、測繪儀器、工具、器具、消防用具的購置、維修費用。
6)勞動保護費。按規定發放的勞保用品購置、維修費,衛生保健費、防暑降溫費等。
7)招标費。工程項目通過招标确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發生的招标管理費。
8)壞賬損失。
9)合同公證及訴訟費。
10)其他建設單位管理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從202*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
第三十五條 不足之處,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