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食品标簽的法律法規
《食品安全法》(2015版)
與标簽相關的條款有24條:第26、34、38、63、67、68、69、70、71、72、73、77、78、79、80、81、92、94、97、109、125、126、148、150條款
《 食品标識管理規定》
原質檢總局2007年第102号令
原質檢總局2009年第123号令 修改決定
《保健食品标識管理規定》
原衛生部衛監發1996年第38号文
02 食品标簽的國家标準
GB 7718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
GB 28050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标簽通則
GB 13432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預包裝特殊食品标簽
GB 29924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添加劑标識通則
近年來有關部門的複函簡介1、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食用調和油标簽标識有關問題的複函(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8〕90 号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GB 7718—2011)4.1.4.1的規定,“如果在食品标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别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标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果預包裝食品标簽上,特别使用文字描述産品中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2、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千道味鮮烤鱿魚絲等産品中蘋果酸标注有關問題的複函(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7〕661号)
蘋果酸包括L-蘋果酸、D-蘋果酸和DL-蘋果酸等。《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标準》(GB 2760—2014)規定L-蘋果酸和DL-蘋果酸可作為酸度調節劑用于各類食品(表A.3所列食品除外)。食品生産者依法使用食品添加劑L-蘋果酸和DL-蘋果酸,應當在預包裝食品标簽上予以明确标注。
食品生産者依法使用食品添加劑L-蘋果酸和DL-蘋果酸,在産品标簽上标注為蘋果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GB 7718—2011)的規定,屬于“标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即“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标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依法予以查處。
3、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茉莉花茶标簽标示相關問題的複函(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6]40号)
《茉莉花茶》(GB/T 22292-2008)規定該類食品名稱為“茉莉花茶”,根據所用綠茶原料不同,分為“烘青茉莉花茶”和“炒青(含半烘炒)茉莉花茶”。據此,來函所稱“香叙茉莉花茶”标簽明示執行标準為《茉莉花茶》(GB/T 22292-2008),故應符合該标準的規定,即除标示“茉莉花茶 等級”外,還應在配料表中标示“烘青綠茶”或“炒青(含半烘炒)綠茶”,亦可直接在标簽醒目位置标示“烘青茉莉花茶 等級”或“炒青(含半烘炒)綠茶 等級”,“等級”為所執行産品标準已明确規定的質量(品質)等級。
4、關于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再注冊後标簽使用問題的複函(食藥監食監三便函〔2016〕226号)
根據原《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确保健食品再注冊有關事項的通告》(2013年第5号),為做好保健食品注冊與日常監管的銜接,避免不必要的浪費,對于變更或再注冊已批準的産品,除因安全性問題國家發布明确規定要求進行注冊變更的情況外,申請人應當在自批準之日起6個月後嚴格按照新批準證書内容組織生産,此前生産的産品允許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5、關于簡易包裝的茶葉産品是否認定為預包裝食品問題的複函(食藥監辦科函〔2016〕358号)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 GB 7718-2011)規定,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範圍内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标識的食品”.來函中“簡易包裝的茶葉産品”建議按照實際情況進行判定.對于預先包裝并具有統一質量或體積标識的産品,應當按照預包裝食品管理;對于散裝食品,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6、關于袋裝火腿腸等産品包裝标識有關問題的複函(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5〕361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标簽應當标注在食品包裝或者包裝容器上。我們同意你會就單支産品采用PVDC作為腸衣,通過組合形式包裝的袋裝火腿腸等産品提出的标簽标注意見。即,生産企業可以将外包裝袋作為袋裝火腿腸等産品的最小銷售單元,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标準的規定标示食品的标簽。
7、關于冷凍(速凍)肉制品有關問題的複函(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5〕790号)
你局請示中所述的“冷凍(速凍)肉卷”産品:以畜禽為主料,以調味品為輔料添加焦磷酸鈉、三聚磷酸鈉、碳酸氫鈉、抗壞血酸鈉、葡萄糖酸内酯、沙蒿膠多種複配食品添加劑并經過滾揉、腌制等加工過程,其已改變了凍肉的保水率、PH值、化學組成等化學性質,也改變了凍肉的色澤、粘度、氣味等物理性質,因此,不符合《農業部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加強食用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質發〔2014〕14号)有關初級農産品的定義。根據上述加工工藝,該類産品應屬于《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标準》(GB 2760-2014)中附錄E食品分類系統中的調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調理料)範疇。
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GB 7718-2011)中4.1.2的食品名稱規定,上述食品不應以“冷凍(速凍)肉卷”易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食品名稱命名,而應使用調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調理料)範疇的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名稱。
請你局參照《肉制品生産許可審查細則(2006版)》對調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調理料)産品實施食品生産許可,嚴格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标準》(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GB 7718-2011)。
10、預包裝食品保質期标示有關問題的複函(國衛食品标便函〔2015〕58号)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GB 7718-2011),生産日期是指食品成為最終産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保質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在标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内,産品完全适于銷售,并保持标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食品生産者可選擇以具體日期或固定時間段的形式标示保質期,保質期應與生産日期具有對應關系。以固定時間段形式标示保質期的,可選擇以生産日期或生産日期第二天為保質期計算起點。
11、關于食品保質期相關問題的複函(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5)554号)
食品保質期是食品生産經營者根據食品原輔料、生産工藝、包裝形式和貯存條件等自行确定,在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證食品質量和食用安全的最短期限。保質期是食品生産經營者對食品質量安全的承諾,保質期一經确定并在包裝上标注後,不得随意更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于食品含義的解釋,食品包括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均應當适用食品安全。
食品生産經營者在食品原料、半成品包裝上标注的保質期,應當視為食品的保質期。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半成品作為原料生産加工食品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八)項的規定。
12、《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司關于預包裝食品含新食品原料标簽标示以及低聚果糖有關問題的複函》(國衛食品标便函〔2015〕279号)
關于預包裝食品含新食品原料标示: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GB 7718—2011)相關規定,食用方法屬于推薦标示内容。預包裝食品标簽标示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标準和有關規定。預包裝食品中含有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若公告中明确要求在标簽、說明書中标示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則應當按照相關公告要求進行标示;若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标簽、說明書中标示的,可以由食品生産企業自行選擇是否标示。
關于低聚果糖在調制乳粉中使用問題:我委辦公廳《關于低聚果糖使用有關問題的複函》(國衛辦食品函〔2013〕118号)已明确低聚果糖使用有關問題,該文件已主動公開。目前,我委正在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食品營養強化劑 低聚果糖》,标準發布前應按照現行标準和相關規定執行。
13、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酒曲有關問題的複函(國衛辦食品函〔2015〕 1191号)
酒曲是我國釀酒行業傳統的糖化發酵劑,我國已制定了《釀酒大曲通用分析方法》(QB/T 4257-2011)、《釀酒大曲術語》(QB/T 4258-2011)、《濃香大曲》(QB/T 4259-2011)等多個相關行業标準。根據酒曲的制作原料、制作工藝以及在釀酒過程中的作用等,酒曲屬于食品發酵用菌種。由于酒曲在釀酒過程中作為發酵菌種使用,并且在終産品中不存在,不需要在終産品标簽中标示。
14、關于液态奶産品标簽标示有關問題的複函(國衛食品标便函(2014)207号)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标準調制乳》(GB 25191-2010)和《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GB 7718-2011)規定,調制乳是以不低于80%的生牛(羊)乳或複原乳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液體産品,“調制乳”是該類液态奶産品的類别名稱.調制乳産品可以根據産品特性使用“xx奶”作為産品名稱,并在産品标簽上标示産品類别“調制乳”.涉及營養聲稱的标示内容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标簽通則》(GB 28050-2011)規定。
15、關于預包裝食品标簽标識有關問題的複函(衛辦監督函〔2013〕36号)
關于蒸餾酒及其配制酒配料中水的标示。除了生産加工過程中已經揮發的水,白蘭地等蒸餾酒及其配制酒生産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當在配料表中标示。
關于進口預包裝食品質量(品質)等級的标示。進口預包裝食品不強制标示相關産品标準代号和質量(品質)等級。如果企業标示了産品标準代号和質量(品質)等級,應确保真實、準确。
16、關于食品中使用菌種标簽标示有關問題的複函(衛辦監督函〔2013〕367号)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可用于食品的菌種名單〉的通知》(衛辦監督發〔2010〕65号)和原衛生部2011年第25号公告分别規定了可用于食品和嬰幼兒食品的菌種名單。預包裝食品中使用了上述菌種的,應當按照《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GB 7718-2011)的要求标注其菌種名稱,企業可同時在預包裝食品上标注相應菌株号及菌種含量。
17、關于食品中使用菌種标簽标示實施時間的複函(衛辦監督函〔2013〕419号)
食品生産企業應當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我委《關于食品中使用菌種标簽标示有關問題的複函》(衛辦監督函〔2013〕367号),在預包裝食品标簽上标示相關菌種。2014年1月1日前已生産銷售的預包裝食品,可繼續使用現有标簽,在食品保質期内繼續銷售。
18、關于重複使用玻璃瓶包裝食品的營養标簽标示問題的複函(衛辦監督函〔2013〕397号)
對于重複使用玻璃瓶包裝的食品,如無法在瓶身印刷信息,可按照《預包裝食品營養标簽通則》(GB 28050-2011)第7條款“包裝總表面積小于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積小于20cm2的食品”執行,免于标示營養标簽。鼓勵生産企業在上述食品的外包裝箱或其包裝箱内提供營養信息。
19、關于預包裝飲料酒标簽标識有關問題的複函(衛辦監督函〔2012〕851号)
關于葡萄酒标簽中二氧化硫标識。根據《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GB 7718-2011)和《發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及其實施時間的規定,允許使用了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在2013年8月1日前在标簽中标示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2013年8月1日以後生産、進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葡萄酒,應當标示為二氧化硫,或标示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關于進口食品原産國或地區名稱标識問題。根據《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GB 7718-2011)規定,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标示原産國國名或地區區名,是指食品成為最終産品的國家或地區名稱,也包括包裝(或灌裝)國家或地區名稱。進口預包裝飲料酒中文标簽應當如實準确标示原産國國名或地區區名。
部分企業食品标簽問題回複解讀1、關于産品标簽标注問題的咨詢函,緻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我公司生産的鮑菇扇貝和燒烤花蛤産品,因産品标簽配料表中食用香料琥珀酸二鈉的标注方式被消費者投訴。具體情況為:公司本着強化貝類産品的香味的目的,在休閑産品鮑菇扇貝和燒烤花蛤中添加食用香料琥珀酸二鈉,為滿足消費者之情權标簽做如下标注:燒烤花蛤配料表應該标注為:菲律賓蛤仔、大豆油、白砂糖、食用鹽、香辛料、豬肉粉、豬骨湯粉、麥芽糊精、食品添加劑(谷氨酸鈉、5’-呈味核苷酸二鈉、食用香料(琥珀酸二鈉));鮑菇扇貝配料表應該标注為:扇貝、杏鮑菇、白砂糖、大豆油、香辛料、食品添加劑(谷氨酸鈉、5’-呈味核苷酸二鈉、檸檬酸、食用香料(琥珀酸二鈉)),由于工作疏漏将“食用香料”标注到食品添加劑項外,通過查詢法規,我們認為此種标注方式屬于标簽瑕疵。懇請貴局幫助企業判斷标簽存在問題是否以認定為标簽瑕疵?
食品生産安全監督管理司回複:
琥珀酸二鈉屬于食品用合成香料,依據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标準》規定,允許在各類食品中按生産需要适量使用。你公司在食品配料表中将琥珀酸二鈉單獨标注,此種如實标注方式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此種标注方式可以認定為标簽瑕疵。建議你公司在今後生産經營活動中加強對食品标識的審核,規範食品标識标注行為,保障食品安全。
2、食品禮盒中生産日期應該标示哪一天?
回複:
GB 7718-2011定義的生産日期是指食品成為最終産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如果禮盒中有不同生産日期的産品組合在一起,應以标示最早的生産日期。
3、企業A想銷售一款方便米飯,裡面包括B企業生産的米飯包和C企業生産的菜肴包,然後由D企業将這兩種産品包裝在一起做為方便米飯套餐在便利店出售。B和C企業需要在相應的米飯包和菜肴包上标示哪些内容?
回複:
D企業的做法隻是一種組合銷售包裝手段,作為預包裝食品,要根據GB 7718、GB 28050的要求B企業米飯和C企業菜肴的标簽均要在各自的産品上完整标示。
4、本公司生産裹粉和糕點預拌粉,準備使用一個複配着色劑(成分:β—胡蘿蔔素、麥芽糊精、辛烯基琥珀酸澱粉鈉、葵花籽油、維生素E),在我們的産品中隻有β—胡蘿蔔素起着色作用,其他成分不起作用,請問在我們的産品标簽上可以隻标識β—胡蘿蔔素,不标識其他成分嗎?
回複:
在裹粉、預拌粉中除标準明示外的添加劑一律不得添加;任何用在産品中的食品添加劑都必須标識。
5、水果幹制品是不是可以豁免标注營養标簽?
回複:
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幹制品可豁免強制标示營養标簽。
6、GB 15196-2015食用油脂制品包括起酥油,代可可脂等。代可可脂目前沒有其他産品标準,作為原料使用時配料表上可以直接标示代可可脂嗎?還是需要展開原始配料?這個食品安全标準可以視為代可可脂的産品标準嗎?
回複:
該食品安全标準可視為代可可脂的産品标準,作為原料使用時配料表上可以直接标示代可可脂,但如果其中含有其他物質(如食品添加劑)則需要展開。
7、GB 30616中有食品用香精輔料定義,包括食品添加劑,而GB 29924中4.2.2.3提到了香精中的甜味劑、着色劑、咖啡因等食品添加劑需要标示具體名稱,這裡有個“等”字。如果4.2.2.3是指所有的食品添加劑都得标示出來,那跟4.2.2.2似乎部分沖突了。請咨詢一下是裡面所有的添加劑都标示出來,還是隻有甜味劑、着色劑、咖啡因需要标示出來(其他歸入食品用香精輔料中)?
回複:
GB 29924中4.2.2.3與4.2.2.2并不矛盾,因為在GB 30616中對“食品用香精輔料”的定義提到所加的食品添加劑(增味劑、酸度調節劑除外)在最終加香産品中應是無功能的,所以能理解為在食品用香精中加入的甜味劑、着色劑、咖啡因等對最終加香産品起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按相應要求和規定标示具體名稱。
8、咨詢一下,GB 7718中的條款,其中的“不需要”具體怎麼理解?當某種複合配料已有國家标準、行業标準或地方标準,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是否還可以标示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回複:
GB 7718中的4.1.3條款提到的4種不需要情形,隻是提示配料表可以使用的規則,并未禁止标示全部原始配料的意思。
9、什麼是轉基因食品?使用轉基因大豆油加工的食品屬于轉基因食品嗎?如果食品中含有法定轉基因原料,是如何界定?
回複:
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标識管理辦法》的規定,農業轉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成,用于農業生産或者農産品加工的動植物、微生物及其産品,包括轉基因農産品的直接加工品。國家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實行标識制度,凡是列入标識管理目錄并用于銷售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應當進行标識。轉基因食品的标識應當符合以上規定。使用轉基因大豆油加工的食品,不是農業轉基因生物,不在标識管理目錄内,沒有相應的法規要求需要強制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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