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到了一個畢業季,又有一批畢業生面臨着找工作的問題,針對于這一系列問題一起來做一個總結吧,一起排排好來漲知識啦[給你小心心]!
1、Q:試用期和實習期一樣嗎?
A:不一樣的。
Q:有什麼區别呢?
A:實習期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目的是為達到理論聯系實際和更好地學習理解科學文化知識,隻涉及在校學生。試用期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為了進行相互了解、考察和選擇而在合同中所約定的一定期限。
2、Q:工作那邊和我說上班的時間很短沒必要簽合同可以嗎?
A:不可以!(敲黑闆!!)一定要留下書面紙質的證據,把上班的起止時間看好寫好,注意合同上違約行為的限定以及對造成損失的賠償,不能聽任一時的說辭,白紙黑字才是硬道理。(對于上班時長較長的工資又不是很滿意的,要從中午的休息時間、車補餐補、獎金等方面綜合考慮自己要不要去)
3、Q:兼職說要交1000元押金,但是一天刷單5小時300元,3天就可以賺回來了,我很心動可以去嗎[驚呆]?
A:兼職過程中要注意自己參加的工作活動是否屬于違法行為,對于需要繳納押金的兼職盡量遠離,十有八九都是詐騙,對于單位時間薪資高的已經讓你心動了,你要考慮工作量或者難度深度是否能與之相配,來考慮這個兼職是否合理,畢竟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見錢眼開”以至于撿了芝麻丢了西瓜。
4、Q:在試用期内我對于這份工作不滿意,想離職說會扣工資,做不完不發工資怎麼辦呢[流淚]?
A:按勞動法規定,試用期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之前的工資也是要支付的。勞動者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試用期内勞動者提前3天提出辭職第4天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并且如果沒有用人單位提供的辭職申請表可以自己寫一份。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挂号信郵寄的方式給用人單位送達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于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以上就是有關這一方面的問答,希望能夠幫助大家避坑避雷,收好自己的腰包擦亮眼睛再出去賺錢,千萬不要偷雞不成蝕把米!有更多的問題歡迎大家留言問答,一天一個小知識,今天你“漲姿勢”了嗎[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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