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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業有造價資質嗎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6-27 17:16:15

施工企業有造價資質嗎?淺析無施工資質的施工主體能否取得規費,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施工企業有造價資質嗎?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施工企業有造價資質嗎(淺析無施工資質的施工主體能否取得規費)1

施工企業有造價資質嗎

淺析無施工資質的施工主體能否取得規費

無施工資質的施工主體能否取得規費呢?無施工資質的施工主體有可能是實際施工人,也有可能是其他施工主體。該施工主體包括自然人施工主體和其他施工主體兩類,這裡的其他施工主體是指《民法典》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法人和《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非法人組織。自然人施工主體能否取得規費,對于該問題在司法實務中争議較大;對于其他施工主體能否取得規費,筆者目前未閱讀到相關裁判文書,對于該問題在司法實務中可能也有争議。依據現行法律法規,筆者對無施工資質的施工主體能否取得規費問題進行分析,僅供參考。

一、司法實務觀點。

我們先來看看司法實務中的觀點。

馬占英、甘肅省建設投資(控股)集團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545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馬占英與潤森公司并未簽訂書面合同約定工程價款的支付範圍,亦未提交證據證明規費、企業管理費實際産生,原審判決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财政部關于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組成》的通知,認定規費、企業管理費繳納義務人是企業而非自然人,馬占英沒有施工資質和取費資格,不應支付規費和企業管理費給馬占英并無不當。

潘傳進、中鐵十二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1)最高法民終41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而規費作為政府和有關權力部門規定必須繳納的費用,包括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以及按規定繳納的施工現場工程排污費等費用,因案涉工程由潘傳進組織的工人施工,所涉及的五險一金等應由潘傳進承擔,故規費不應從潘傳進應得工程價款中扣除。

無施工資質的自然人施工主體能否取得規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認定。

二、法律分析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财政部關于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附件1第(六)項規定,是指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省級政府和省級有關權力部門規定必須繳納或計取的費用。包括:1.社會保險費,即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2.住房公積金;3.工程排污費:是指按規定繳納的施工現場工程排污費;其他應列而未列入的規費,按實際發生計取。依據建标[2013]44号文件規定,規費包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工程排污費;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筆者将規費分為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工程排污費兩個部分進行分析論述。

(一)無施工資質的施工主體能否取得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1.無施工資質的施工主體能否繳納社會保險費。

建标[2013]44号文件規定社會保險費的繳納主體是企業,這裡的“企業”應理解為《社會保險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适用本法。因此,社會保險費的繳納主體包括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組織。在建築市場,除了自然人施工主體外,其他施工主體均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為其員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2.無施工資質的施工主體能否繳納住房公積金。

建标[2013]44号文件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繳納主體是企業,這裡的“企業”應理解為《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因此,住房公積金的繳納主體包括各類企業等組織。在建築市場,除了自然人施工主體外,其他施工主體均可以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為其員工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

3.除自然人施工主體外,無施工資質的其他施工主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該施工主體能否取得案涉工程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根據前述第1點和第2點的分析,無施工資質的其他施工主體可以按照相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為其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如果其未繳納,應當由其按照相應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其應當能夠取得案涉工程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畢竟,該施工主體取得案涉工程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與其是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屬于兩個不同層面的法律問題。

河南華福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689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豐澤公司雖未提供其繳納社會保障費的證據,但華福公司應依法負擔支付社會保障費的義務,豐澤公司是否繳納社會保障費不影響華福公司應承擔義務的履行,也不能成為華福公司拒絕支付社會保障費的抗辯理由。故二審判決認定華福公司為最終責任主體,将社保費計入工程總價,并無不當。該案例可以佐證筆者前述第3點的觀點。

(二)無施工資質的施工主體能否取得工程排污費。

1.無施工資質的施工主體能否繳納工程排污費。

建标[2013]44号文件規定的工程排污費的法律依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被《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廢止;依據《環境保護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依照本法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征收排污費;故自2018年1月1日起,工程排污費的變更為環境保護稅了。《環境保護稅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的範圍涵蓋了無施工資質的施工主體。在建築市場,無施工資質的施工主體可以按照《環境保護稅法》等法律法規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即工程排污費。

2.無施工資質的施工主體未繳納工程排污費,其能否取得案涉工程的工程排污費。

根據前述第1點分析,無施工資質的施工主體可以按照相應法律法規繳納工程排污費,如果其未繳納,應當由其按照相應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其應當能夠取得案涉工程的工程排污費;畢竟,該施工主體取得案涉工程的工程排污費與其是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屬于兩個不同層面的法律問題。

三、觀點論證

根據本文第二點分析,無施工資質的自然人施工主體不能繳納繳納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但可以依法繳納工程排污費,故其應當取得案涉工程的工程排污費,但不能取得案涉工程的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2019)最高法民申5453号和(2021)最高法民終412号兩個案件中,法院并未按照法律規定分析論證自然人施工主體能否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和工程排污費的前提下從而認定自然人施工主體能否取得案涉工程的相應規費,而是籠統認定自然人施工主體能否取得規費,筆者認為前述兩個案件中法院的觀點均不符合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定,應該給予糾正。

綜合上述分析,筆者認為,無施工資質的自然人施工主體不能取得案涉工程的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但可以取得案涉工程的工程排污費;無施工資質的其他主體可以取得案涉工程的規費;無施工資質的施工主體是否繳納了規費,不影響其向相關方主張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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