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詐騙犯罪、經濟犯罪大要案律師、廣強所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承辦過不少中央電視台報道、公安部、最高檢、最高院督辦或指定管轄的案件)
陳婵娟:廣強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研究員
——力求在詐騙犯罪、經濟犯罪案件辯護領域做到極緻專業
前言
知乎上有一個比較熱門的話題,内容是“律師咨詢要不要收費”?底下的134個回答展現了不同律師對于這一問題的不同觀點。筆者認為關于律師是否收費很難有一個絕對的标準,畢竟在中國這樣一個人情社會,若是親友簡單的咨詢也收費的話,收費模式恐難維系;若是一味的免費,律師的工作生活也會被不分時間、場合紛繁的咨詢打擾,自然不勝其煩。因此,筆者認為,律師提供咨詢服務,作為一類市場經濟活動,應當以收費為原則,但也允許存在不收費的例外情況。
目錄
一、律師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應當以收費為原則
(一)存在大量當事人不以形成委托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為目的套取法律咨詢服務
(二)提供法律服務、法律咨詢是律師的謀生之計,法律規定律師有收費的權利
(三)法律咨詢背後蘊含着較大的機會成本,要求律師免費進行法律咨詢服務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
(四)法律咨詢服務本質是具有價值的凝結着律師大量腦力勞動的商品,收費咨詢是由經濟規律所決定的
二、免費咨詢對當事人弊大于利
(一)免費咨詢背後可能隐藏着巨大的“陷阱”
(二)免費能得不到當事人的尊重
正文
一、律師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應當以收費為原則
(一)存在大量當事人不以形成委托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為目的套取法律咨詢服務
作為一名律師,時常會遇到以聘請律師為名介紹案情,要求律師提供詳細的法律分析,占用律師時間,但拒絕支付咨詢費用的情況,具體模式如下:
①強調錢不是問題,滿口答應律師的收費要求,通過給律師畫餅的方式套取咨詢服務;
②直接表達對律師的崇拜,對律師專業的信任,獲取律師的信任,接下來便抛出問題一二三;
③否認自己提出法律咨詢,并說要直接聘請律師而不是咨詢律師,讓你難以拒絕的;
④在無預約的情況下,直接闖入律師事務所咨詢律師,讓律師無法拒絕見面;
⑤口頭保證并虛假承諾一定會聘請律師來騙取律師的信任;
⑥案件當事人涉案金額高達數千萬或數億,通過展現巨大經濟實力滿口答應律師的收費要求、并說錢不是問題來套取律師信任,發送案件材料要求律師作出詳細的法律分析,咨詢各種複雜疑難問題,但事後拒絕支付任何費用;
⑦自述案件是天大的冤案,在網絡上向律師廣撒網式發送案件材料,套取律師回複咨詢;
⑧其他“套取”免費咨詢的套路。
在這個過程中,咨詢者往往會提出所謂的“簡單”的問題,抛出諸如“當事人構不構成犯罪?構不構成這個罪名?法院會如何進行判決?應該怎麼去辯護?”等問題,因為咨詢者和律師之間存在巨大的信息鴻溝、專業壁壘,咨詢者不明白這些簡短但不簡單的問題需要律師以大量的知識經驗儲備才能回答;另外在回答這些問題之前,盡責、專業的律師需要詳細了解案情以及案件中對當事人有利或不利的證據材料,了解訴訟進程;若需要遇到較為複雜的案件,則需結合以往法律從業經驗,再進行相關法律、案例等資料檢索,才能夠初步解決當事人所謂的“簡單”問題。法律問題失之毫厘,差之千裡,一位負責的律師在進行一次詳細的法律咨詢背後,耗費了當事人看不到的大量時間和精力。
這些問題就如同去醫院問醫生,癌症如何具體治療?如何動手術一樣複雜。需要專業人員以大量的知識儲備為依托,以了解案情和查找資料為輔助,經過深思熟慮之後才能回答當事人這些看似“簡單”實則複雜的問題。而這些咨詢者最後多以“還要再考慮、商量一下”作為結束語,并最終不再聯系。更有甚者已與律師簽訂委托合同,但最終拒絕支付費用的情形;如約定風險收費,案件結束後當事人以各種理由拒絕付費,因為有條文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導緻律師也無法維護自己權益。
(二)提供法律服務、法律咨詢是律師的謀生之計,法律規定律師有收費的權利
根據《韋氏大詞典》,律師被界定為自由從業者,這意味者律師沒有工資、财務保障,需要自負盈虧,提供法律服務并收取費用是律師的謀生之計。根據2006年12月1日起執行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發布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06〕611号)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了律師具有提供法律咨詢并收取費用的權利,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在市場經濟下,市場交易活動必須遵循等價交換原則,律師在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付出勞動,有權利要求接受法律服務者支付相應的對價(法律援助除外)。價值是凝結在商品中的無差别的人類勞動,律師提供的法律咨詢服務本質也是一種無形的商品,法律咨詢服務凝結着律師的智力勞動是具有價值的,需要以獲得對價為原則。
(三)法律咨詢背後蘊含着較大的機會成本,要求律師免費進行法律咨詢服務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
機會成本是一個衆所周知的經濟學概念,是指市場主體為從事某項經營活動而放棄另一項經營活動的機會,或利用一定資源獲得某種收入時所放棄的另一種收入,包括金錢、時間、物品、勞務等。另一項經營活動應取得的收益或另一種收入即為正在從事的經營活動的機會成本。
一名負責的律師在提供咨詢服務時,首先,要仔細的了解案情,諸如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案件的事實情況及相應的證據材料、案件訴訟進程,才能提出相應的法律分析,針對案件的具體情況與具體階段提出相應的法律建議。
其次,每個案件都是獨一無二的,律師需要結合自身的經驗智慧、專業能力,針對案件情況,甚至需要查找資料才能量體裁衣地為當事人提供針對性的解答服務。
最後,在法律咨詢過程中,律師在完成材料閱讀、案件分析、與當事人溝通等工作往往需要很長的時間,律師完全可以利用這段時間辦理其他案件、完成其他工作來獲得回報。因為法律服務的信息壁壘較高,很多當事人會忽視律師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的過程存在較高的隐性成本。通過對機會成本的分析,律師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其依據是實際收益必須大于機會成本,從而使有限的資源得到最佳配置。若要求律師免費進行法律咨詢服務,這顯然不符合經濟規律。
(四)法律咨詢服務本質是具有價值的凝結着律師大量腦力勞動的商品,收費咨詢是由經濟規律所決定的
律師作為腦力勞動者,提供的法律咨詢服務本質是一種具有價值的蘊含腦力勞動無形的商品。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本身都是勞動的一種,但人們往往忽略律師的勞動付出,認為律師隻是動動嘴皮子就可以收取不菲的費用。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一書中提到對腦力勞動工資的看法,勞動工資,因業務學習有難易、學費有多寡而不相同。将一種費去許多工夫和時間才學會的需要特殊技巧和熟練的職業,比作一台高價機器。學會這種職業的人,在從事工作的時候必然期望除獲得普通勞動工資外還收回全部學費,并至少取得普通利潤。同時各種職業的勞動工資,随取得資格可能性的大小而不相同,各個學習職業的人能否勝任所學的職業,此可能性的大小,因職業不同而大不相同。就律師這個職業而言,2016年至2020年,我國共有313萬餘人報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僅42萬餘人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通過率為13%,而這些人最後也大多未能成為律師并堅持下去。就大部分機械職業說,成功幾乎都是有把握的,但就自由職業說,卻是很沒有把握的。所以,大概要到将近四十歲時才能從職業取得一些收益的律師,其所得報酬應不僅足以補償他自己為受教育所花的那麼多時間和那麼大費用。
很多當事人将法律咨詢視為形成委托關系而進行的前置程序,不考慮很多咨詢是不以形成委托關系為目的或最後形成委托關系的比例較低。筆者認為律師在咨詢過程中的付出使得法律咨詢本身成為一項獨立的法律服務,其中包含的價值需要被量化。何況,若最終建立委托關系,前期的咨詢費也可以用來折抵後期的代理費,此時前期的法律以算作是整個委托合同的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在生活中,沒有人會問找醫師咨詢健康問題應不應該挂号收費,也沒有人會問心理咨詢師咨詢心理問題應不應該收費,但卻有人問律師咨詢法律問題應不應該收費,這顯然是一種對律師這類法律從業者的不了解。
二、免費咨詢對當事人弊大于利
(一)免費咨詢背後可能隐藏着巨大的“陷阱”
很多當事人抱着占便宜的心态想要蹭免費的法律咨詢,可是世界上有沒有免費的午餐?天上真的會掉餡餅嗎?答案是否定的(法律援助案件除外)。網絡上有一張流傳較廣的圖片,是收費和不收費咨詢的回答差别(見圖)。
打折的價格帶來的往往隻會是打折的服務。提供免費咨詢的律師為了節省時間和避免麻煩,提供的解答往往點到為止;而收費咨詢的律師基于職業道德,一般會更提供更為深入的咨詢幫助。一般來說,免費咨詢基于對時間成本的把握,使得其無法做到像收費咨詢服務一樣認真細緻的了解案情,在簡單的了解案情之後給出的法律分析可能與事實、證據甚至與法律不符,容易導緻誤判,可能導緻當事人遭受更多的損失,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當事人甚至會面臨更不利的牢獄之災。
免費的才是最貴的,每一個看似免費的東西,其實背後都要付出很大的成本,而這些成本有時是不可量化的。筆者曾經聽說過類似情況,一位律師曾在給當事人進行免費法律咨詢的過程中因錯認法律關系,導緻後續的建議全部出現錯誤,造成當事人巨大的經濟損失,但鑒于是免費咨詢,雙方也沒有相應的服務合同關系,當事人也隻能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了。著名的天使投資人Amy Rees Anderson曾經也為自己能夠節省律師開支而高興,直到她作為一名企業家在經營的過程被現實痛擊,意識到這是她犯過最大的錯誤之一。Nothing is more expensive than hiring a cheap lawyer, and nothing is more painful than hiring the wrong one.
(二)免費能得不到當事人的尊重
相較于免費獲得的商品,人們往往更珍惜付費購買的商品,這是由人性所決定的。免費的咨詢往往得不到咨詢者的尊重,因為沒有付出任何費用的當事人會想當然的認為免費咨詢獲得的信息是無價值的。同時因為免費,很多當事人會海量地咨詢不同律師,因為市場上不同律師法律功底、經驗見識不同,各個律師接收到的案件信息也不完全一緻,但每個細節對最終的法律分析都會造成巨大的影響。前面提到的法律服務信息壁壘高,當事人大多不具備甄别信息的能力,最終往往是以大多數被咨詢者的意見為準,忽略真理往往是掌握在少數人的手裡,錯過真正有用的建議。
2019年年初鬧得沸沸揚揚的著名明星吳某波與陳某霖事件的當事人陳某霖,曾在事件發生前,就向男方索要高額賠償金是否存在法律風險向律師進行咨詢(見圖,圖片來源于吳丹紅律師微博),在此期間,陳某霖曾多次不分時間、場合的主動通過微信或電話聯系律師進行咨詢,律師在未收取咨詢費的情況下明确的告知其刑事風險,并提出了具體可行的建議,但陳某霖置若罔聞,沒有聽取律師建議,最終因敲詐勒索罪未遂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的後果。免費的才是最貴的,這也反映出一個道理,提供免費咨詢的律師建議并沒有得到當事人的重視。
結語
因此,筆者認為對于律師而言,從法律、經濟的各個角度分析,提供咨詢服務應當以收費為原則,積極實現律師的權利,同時收費咨詢也可以起到甄别目标客戶的作用。對于當事人而言,付費咨詢能夠節省時間成本,能夠在法律的保障下快速得到關于案件的具體法律分析;付費亦能夠盡量避免草率解答的“陷阱”,以免在案件走入錯誤道路之後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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