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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行業一般是如何收費的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13:40:43

網上沖浪時,有時會被網友揶揄“你們律師真是好賺錢,一個案子過來,隻要忽悠得好,就是幾百萬的律師費”

筆者:

律師行業一般是如何收費的(律師是怎麼收費的)1

事實上,且不論如今律師行業已經跨過了野蠻發展的階段,法律服務市場競争日趨激烈,而當事人的法律意識、經濟意識又在不斷增強等客觀現狀,僅就律師費的收費标準一節,客戶或吃瓜群衆也可能并不能了解全面,由此導緻對律師、乃至行業整體的誤會或猜疑。當然,也不能否認的是,由于法律法規、行業規範更新叠代難以做到盡善盡美的周延,對法律的文義解釋也同樣會發生分歧,即使是行業内部,對律師收費方式的看法,有時也會有争議。

近日,司法部、發改委、市監總局聯合發布意見,要求進一步規範律師服務收費。這雖然算是新瓶舊酒,老話重談,但筆者因為有過參與行業道紀工作的相關經曆,也深入了解甚至接觸過一些律師同仁、其他律所違規收費的反面案例,本次正好借着這一話題,分享一下自身關于(浙江省)律師收費标準和方式的知識和思考。

<政府指導價與市場調節價>

首先,簡單聊聊律師收費“從嚴管到放開”的前世今生。

從1997年的計價費(1997)286号《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到2006年的發改價格(2006)611号《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律師費标準其實都是被框定地較為嚴苛的。根據文件規定,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刑事案件、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案件均實行政府指導價。更簡單一些,可以理解成當時隻有非訴業務允許律師與委托人自行協商價格,訴訟案件收費标準均由政府确定。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司法廳在2011年6月公布實施浙價服(2011)212号文件,該文件是發改價格(2006)611号的省級落地文件,附件為《浙江省律師服務收費标準》,也就是政府指導價所适用的标準。對于按标的額比例收費和計價收費的法律事務,律師均需按該标準計收費用。

2014年末,發改價格〔2014〕2755号《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公布實施,根據該文件精神,有7項服務因已經具備充分競争條件,服務價格應放開。其中第(四)項即為:律師服務(刑事案件辯護和部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代理除外)。随後,浙江省司法廳、浙江省物價局公布了《關于完善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的通知》——浙價服(2015)203号,細化了發改價格〔2014〕2755号文件對律師收費部分的規定,大幅縮小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範圍。此後,一般的民、商事訴訟案件的收費,均予以放開,可以采取市場調節價了。

不過,市場調節價雖然是基于尊重市場,允許合同雙方自由協商收費價格的原則做出,卻也并不是“漫天要價,落地還錢”的生意,各律所仍然需要根據發展和業務的實際情況,制定适合自身的收費标準,報當地律協備案。

以筆者執業事務所制定的《法律服務收費标準》為例,其中關于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部分,實際上還是基本沿用了《浙江省律師服務收費标準》中政府指導價的收費标準。因此,筆者接收訴訟案件時,對于計件收費和按财産标的比例收費的案件,即使已經“放開”,同樣也會按照固有的收費标準計收律師費用,而在面對案件本身較為簡易、當事人支付能力弱或顧問單位委托等特殊情況時,還會酌情減免費用,很少能真正做到“收費大自由”。當然,對于當事人而言,這可能也是市場充分競争帶來的良益之一。

<風險收費是否存在最高限額>

對于涉及财産關系的民事案件,律師有時也會采取風險代理收費的模式,在這種收費模式下,委托人可以延後支付律師費用,甚至是“拿到了錢,再給律師費”。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風險代理最高收費金額不能超過合同約定标的額的30%。但是,在前節所述的發改價格〔2014〕2755号、浙價服(2015)203号等文件對律師服務收費予以放開後,該條款是否繼續有效,行業長時間存在着廣泛争議。一派觀點認為:浙價服(2015)203号等文件雖然已經對絕大多數類型案件采用了市場調節價的标準,但畢竟沒有明文規定風險代理收費最高限額予以放開或廢止該條款,故風險代理收費上限30%的規定,仍然繼續有效。另一派認為,市場調節價之含義,即是鼓勵市場自由競争,由合同雙方協商确定價格,對于實施市場調節價的案件類型,風險代理收費也不再存在法定上限是應有之義。

上述兩派觀點均有合理之處,但實務中,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一般會更為傾向于前者,風險代理收費仍然是存在最高上限的。在本次司法部、發改委、市場總局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範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的通知(司發通〔2021〕87号)中,再一次強調要規範律師收費,對風險代理行為的禁止做了明确,還限縮了風險上限額度,由統一30%改為标的額分環節、階段分别确定上限額度。該文件可以說是對這一争議有了蓋棺定論,風險代理收費存在最高限額,而且最高額度較以往更為限縮。

<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計時收費标準>

實務中,亦有越來越多的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當事人會選擇采取計時收費的模式。計時收費可以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務。而對于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案件類型,依據省律協服務計時收費規則,浙江省政府指導價法律事務計時收費标準為200-3000元。但是,需注意的是,依據浙價服(211)212号文件,代理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律師事務所可按照不超過标準上限5倍計收律師費用。對于該項規定,實務中當然主要适用于按标的額計收律師費用的案件,但是,筆者認為,因為該标準并未有明确特定指向,如果在重大疑難複雜案件中,合同雙方商定采取計時收費模式的,計時收費标準依然可以使用本項加以調整。

<結語>

律師收費問題,關乎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在法律服務市場愈發規範的背景下,各位同仁對此亦應更加重視。本文很多觀點系一家愚見,供讀者參考,如有錯誤,還望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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