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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結束多久報送企業所得稅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0-02 00:06:24

企業依法清算時,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投資方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餘資産,稅務處理思路同撤資。

清算結束多久報送企業所得稅(清算時企業所得稅這樣處理)1

清算應納稅所得額=〈全部資産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産的計稅基礎)-(全部負債的清償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免稅和不征稅收入-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可向所有者分配的剩餘資産=全部資産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清算費用-相關稅費-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

【案例】蘇州市稅務局20×8年11月對甲公司進行稅務檢查,檢查中發現,甲公司20×2年向注冊在無錫市的乙公司投資50萬元,占乙公司30%的股權。甲公司于20×7年9月已經收回該投資,但是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經過稅務協查,檢查人員收集到的相關資料如下:

(1)乙公司于20×7年5月20日由于經營不善進行清算,清算前的資産負債表顯示:現有資産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都是4000萬元,可變現淨值4230萬元,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都是3700萬元、最終清償額3590萬元,企業清算期内支付清算費用70萬元,支付職工安置費、法定補償金100萬元,清算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為20萬元。清算時乙公司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為80萬元。

(2)乙公司于20×7年9月清算完畢後将剩餘财産對股東進行了分配。

(3)乙公司在清算前辦理了20×6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應納稅所得額為-35萬元。

(4)乙公司20×7年1月至5月生産經營虧損,應納稅所得額為-55萬元。

(5)乙公司20×2年的虧損截至到清算前還有60萬元沒有彌補。

要求:(1)計算乙公司的清算所得金額。

(2)計算乙公司應當繳納的清算所得稅金額。

(3)計算乙公司可供股東分配的剩餘财産金額。

(4)計算甲公司分得剩餘财産的金額。

(5)計算甲公司收回投資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金額。

【案例解析】(1)乙公司20×2年的60萬元虧損隻能結轉到20×7年1月至5月的彙算清繳中彌補,20×7年1月至5月應納稅所得額為-55萬元,無法彌補,也不得再結轉到以後年度。

因為清算期間是獨立的納稅年度,即相當于20×8年度,乙公司的清算所得=(4230-4000)-(3590-3700)-70-100-20-可彌補虧損(35 55)=60(萬元);

(2)乙公司應繳納清算企業所得稅=60×25%=15(萬元);

(3)乙公司可供股東分配的剩餘财産=4230-70-100-20-15-3590=435(萬元);

(4)甲公司分得剩餘财産=435×30%=130.5(萬元);

(5)甲公司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30.5-投資成本50-股息免稅80×30%)×25%=14.1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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