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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況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1-13 08:50:42

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況?中國日報北京9月5日電 為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作用,指導和規範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為人民群衆提供公共法律服務,2022年9月5日,司法部發布"重慶市潼南區法律援助中心對譚某等19名農民工勞動争議提供法律援助案""上海市青浦區法律援助中心對未成年人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廣東省廣州市法律援助處對農民工張某勞動争議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浙江省甯波市江北區法律援助中心對徐某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安徽省六安市霍邱縣法律援助中心對農民工王某某矽肺職業病工傷賠償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等5個案例,旨在向社會展示法律援助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保障服務民生、維護人民群衆合法權益方面的良好效果,為指導促進全國法律援助工作發展提供可推廣、可複制、可借鑒的典型經驗,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況?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況(司法部發布法律援助工作指導案例)1

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況

中國日報北京9月5日電 為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作用,指導和規範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為人民群衆提供公共法律服務,2022年9月5日,司法部發布"重慶市潼南區法律援助中心對譚某等19名農民工勞動争議提供法律援助案""上海市青浦區法律援助中心對未成年人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廣東省廣州市法律援助處對農民工張某勞動争議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浙江省甯波市江北區法律援助中心對徐某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安徽省六安市霍邱縣法律援助中心對農民工王某某矽肺職業病工傷賠償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等5個案例,旨在向社會展示法律援助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保障服務民生、維護人民群衆合法權益方面的良好效果,為指導促進全國法律援助工作發展提供可推廣、可複制、可借鑒的典型經驗。

法律援助是國家建立的為經濟困難公民和其他符合條件的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的制度,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确實施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2021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頒布并于2022年1月1日實施,法律援助工作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此次發布的案例集中在勞動糾紛、醫療事故賠償糾紛、工傷事故糾紛等事項範圍,受援人包括了農民工、未成年人、退休軍人遺屬等,展現了法律援助作為國家的重要制度安排,在維護法律平等、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中的重要作用。5個案例中,有的法律關系複雜,有的曆經多個訴訟程序,法律援助律師從法治為民、維護群衆合法權益出發,依法辦案,充分發揮專業優勢,用心用情做好援助服務,最大限度保護了受援人的合法權益,具有較強的典型性、示範性、借鑒性和指導性。

目前,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法治思想,不斷推進法律援助法落地落實,不斷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努力讓人民群衆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以上案例均可在12348中國法律服務網"司法行政(法律服務)案例庫"中搜索查閱。

案例簡介:譚某等19人系重慶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産部員工,雙方簽有書面勞動合同。2021年4月27日,譚某等人因公司疫情期間拖欠工資和解除勞動合同事宜向重慶市潼南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查,認為譚某等19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指派重慶渝潼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毅承辦該案。

因人數較多,承辦律師根據每個人的工資标準、工資發放情況、欠付工資金額、勞動合同期限等具體情況,分别制作了勞動仲裁申請書,并指導譚某等人通過快遞向公司寄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2021年5月10日,承辦律師代譚某等人向潼南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庭審中,承辦律師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以下代理意見:

根據規定,企業因疫情防控期間停工停産一個工資周期内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公司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标準支付譚某等人2020年2月的工資。

2020年1月13日至2月1日是公司安排的春節正常放假,譚某等人未提供正常勞動并非其本人原因造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應按最低工資标準補齊2020年1月份工資。

2021年春節假期滿後,公司仍未安排譚某等人上班,直至2021年4月26日譚某等人按相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共停工停産68天,此段時間停工停産非因譚某等人原因造成。公司應在停工停産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内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标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照最低工資标準的70%支付生活費。

因公司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及停工停産生活費的行為,應向譚某等人支付經濟補償。

仲裁委經審理後,采納了承辦律師的意見,于2021年6月作出裁決:由重慶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譚某等人支付2020年1、2月、2021年2月工資、2021年3月1日至4月26日期間的生活費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共計35.7684萬元。

案例編号:CQFYGL1642559980

案例二 上海市青浦區法律援助中心對未成年人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簡介:2020年10月27日,徐某在上班時與同事劉某發生口角并踢了劉某一腳,緻使劉某右腿膝蓋受傷。2020年11月18日,經司法鑒定,劉某遭外力作用,緻右胫骨平台骨折,評定為輕傷二級。2020年12月9日,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

因徐某系未成年人,根據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的有關規定,2021年7月,上海市青浦區法律援助中心收到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辯護通知後,指派上海衡茂律師事務所俞獻強律師為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提供法律援助。

承辦律師經過閱卷、會見,并與承辦檢察官溝通案情後提交了辯護意見:徐某實施故意傷害行為時系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根據刑法有關規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徐某在被害人報警後等待民警到場并至派出所都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從始至終,徐某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違法行為,應當認定為自首;徐某表示自願認罪認罰,應對其适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本案犯罪情節輕微。徐某一時沖動踢了被害人一腳緻其受傷,而非蓄意傷人,且其願意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徐某未有違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徐某在取保候審期間充分遵守規定,配合辦案,也表達了深深的愧疚和悔過之意。基于上述理由,希望檢察院能本着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精神,對徐某從輕或減輕處罰,适用附條件不起訴。

随後,承辦律師與被害人父親就賠償事宜進行了多次溝通、磋商,達成了賠償方案,被害人出具了刑事諒解書,對徐某的傷害行為表示了諒解。

2021年9月18日,青浦區人民檢察院采納了承辦律師的辯護意見,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決定對徐某附條件不起訴。

案例編号:SHFYGL1640919545

案例三 廣東省廣州市法律援助處對農民工張某勞動争議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簡介:農民工張某,于2000年7月16日入職某公司擔任租賃站建材保管和養護工,全年幾乎無休。某公司未與張某簽訂過勞動合同,也未為張某繳納過社保。自2019年3月起,某公司多次口頭通知張某解除勞動關系,但因補償金問題協商未果。某公司繼續表達辭退的意思但又不出具書面通知,張某仍繼續上班。

2019年5月5日,廣州市法律援助處收到張某的法律援助申請。經審查,決定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北京市安博(廣州)律師事務所周睿律師辦理該案。

因張某并不清楚自己單位的準确名稱,承辦律師指導張某去銀行網點取得了近15年的工資流水,并查明近5年工資的發薪單位名稱是某公司,解決了訴訟主體的問題。2019年5月,張某向廣州市勞動調解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争議仲裁。

2019年9月,廣州市勞動調解争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确認張某與某公司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5月20日存在勞動關系。雙方均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2020年5月,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判決确認張某與某公司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存在勞動關系,并按相應期間支付違法解約賠償金。對于一審判決,雙方均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承辦律師申請了律師調查令,前往銀行調查獲得關鍵證據,證明自2005年8月1日起,張某的發薪單位均是某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分公司。2020年11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據此判決确認張某與某公司自2005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存在勞動關系。

之後,承辦律師指導張某持判決書向某公司所在地的湖北省社保主管部門申請追繳自2005年8月至2019年9月的社保,後某公司完成補繳。

随後,承辦律師繼續代理張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約12萬元,獲得支持。裁決後,某公司不服,向番禺區人民法院起訴。2021年11月16日,番禺區人民法院判決維持仲裁裁決,本案得到圓滿解決。

案例編号:GDFYGL1637897916

案例四 浙江省甯波市江北區法律援助中心對徐某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簡介:2015年4月,徐某因"排尿終末疼痛5天"就診于浙江省某醫院,醫院為其進行相應檢查并以"膀胱結石"進行開藥處理,但患者病情并未好轉反而加重,後因膀胱癌治療無效不幸于2018年6月3日離世。徐某的妻子與女兒認為某醫院在2015年4月的超聲等檢查中存在誤診等醫療過錯。徐某女兒與某醫院共同申請當地醫學會進行醫療損害鑒定。鑒定意見認為,醫院存在醫療過錯,對患者徐某死亡承擔次要責任。因醫患雙方協商不成,徐某家屬于2020年4月23日向甯波市江北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江北區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于同日指派浙江鑫目律師事務所章李律師承辦此案。

承辦律師經多次與當地醫療糾紛理賠中心溝通,并多次咨詢相關專家及省級醫學會意見,在對患者的病曆資料及醫療費票據等證據完成整理後,以當地醫學會出具的鑒定意見為依據,代理受援人向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20年11月17日,江北區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經承辦律師與法院、醫院溝通,就醫方的具體過錯行為的嚴重性進行詳細論證,成功說服醫院承擔40%賠償責任。承辦律師還找出相應法律依據、類似判例,跟法院進行溝通,認為患者醫療費報銷部分屬于投保後的保險利益所得,仍應計入賠償金額,不能因此減輕醫院的賠償責任。

在法院調解下,某醫院同意按照次要責任中最高的賠償比例即40%賠償責任進行賠償。最終原告順利拿到了50多萬賠償款,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案例編号:ZJFYGL1615960516

案例五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縣法律援助中心對農民工王某某矽肺職業病工傷賠償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簡介:2002年6月至2013年8月,農民工王某某在安徽省某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礦業公司)從事炮工工作。2013年8月,礦業公司因發生安全事故停産,王某某在家等待複工期間發覺身體不适前往醫院診治。2018年11月14日經六安市某醫院診斷為職業性矽肺壹期。2019年2月25日經霍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其患職業病(矽肺)為工傷,并經相關部門鑒定王某某為勞動功能障礙七級。

王某某就工傷賠償事宜來到霍邱縣法律援助中心請求幫助。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核決定給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興隆律師事務所聶珺律師承辦此案。

承辦律師多次前往礦業公司進行溝通協商,但礦業公司均以自己不應當承擔責任為由拒絕調解。2019年9月1日承辦律師代受援人向霍邱縣勞動仲裁庭申請仲裁。

仲裁庭審中,礦業公司提出王某某所在工作場所系陝西某公司承包,王某某的實際用工單位也是該公司,王某某與本礦業公司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承辦律師對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逐一質證,提出了反駁意見。仲裁委員會經查明後,當庭駁回了礦業公司的申請。

承辦律師抓住三個關鍵點提出代理意見:第一,根據霍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王某某請求解除與礦業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并要求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第二,王某某的職業病診斷、工傷認定及勞動功能障礙程度鑒定程序合法、結果客觀公正,礦業公司依法應承擔職業病工傷事故法律責任。第三,王某某主張的賠償項目和具體賠償數額符合法律規定,并有證據佐證,因礦業公司未給王某某繳納工傷保險,應按照七級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和标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相關費用。

2020年11月6日,霍邱縣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裁定王某某與礦業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礦業公司向王某某支付各項費用合計316801元。

案例編号:AHFYGL163530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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