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工作期間,因工受傷,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在此期間,除了治療費用是由工傷保險進行支付以外,實際上依然是可以拿工資的。但是具體怎麼拿?能拿多少工資?還是有很多人不是很清楚,下面就為大家解答一下。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是如何規定的: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這個規定中,有兩個關鍵點,一個是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另一個是原工資福利待遇包括哪些方面?
先來了解下停工留薪期是如何确定的。對于停工留薪期的開始時間,往往沒有多少争議,一般是從員工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無法提供勞動,開始接受工傷治療時開始計算。但是停工留薪期的結束時間,有多種計算方式。
比如按照治療期結束計算的,就是以就醫記錄或者醫院出具的病情記錄中,記載的醫療期或者休息期結束之日。如果醫院出具病假單的時間還沒有到,員工主動放棄,提前回公司上班的,那麼停工留薪期的終止時間,就是員工的上班時間。如果還在治療期或者休息期的,但是傷殘鑒定結論已經出來了,那麼停工留薪期的終止時間,就是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作出之日,因為評定傷殘登記後,受傷員工就開始享受傷殘待遇了。
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就需要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确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接下來說說原工資福利待遇包括哪些方面。原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因為受傷員工無法提供勞動,所以加班費、績效獎金這些肯定是沒有包含在内的。而且,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是按照員工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的。如果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平均工資。并且平均工資必須高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标準,或者按照勞動合同上約定的基本工資計算。
同時,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如果受傷員工的工資,高于統籌地區平均工資300%的,就按照統籌地區平均工資的300%計算。如果受傷員工的工資,低于統籌地區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平均工資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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