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水泥的進場質量驗收,2002版《規範》第7.2.1條的用詞是"複檢",而2015版《規範》第7.2.1條用詞是"檢驗",對預拌混凝土攪拌站來說,内部試驗室(但沒有檢測資質)的抽樣檢驗能不能作為2015版《規範》第7.2.1條規定的水泥進場檢驗,還是必須送有資質檢測機構進行檢驗?另外,關于複檢和抽樣檢驗有何區别?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2002版中的表述是"進場複驗",而《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2015版中的表述為"進場檢驗",無論是進場複驗還是進場檢驗其實質是為材料進場的質量驗收服務,也是進場質量驗收的重要環節,應該講兩者沒有本質的區别。"
進場複驗"的表述主要從産品出廠已經完成了出廠檢驗,進場時有"重複檢驗"的意義上的說法,而"進場檢驗"的表述不再強調重複檢驗的意義,是材料進場必須進行的正常檢驗。
進揚不僅指進入工程施工現場,同時也指進入攪拌站、預制構件廠等情況。
至于進場檢驗的試驗委托問題,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應委托具有檢測資質的獨立第三方試驗室進行檢驗;而預拌混凝土、預制構件廠進場的材料檢驗,《規範》沒有具體規定,因此,可由通過計量認證的攪拌站或構件廠試驗室進行,當然也可以委托具有檢測資質的獨立第三方試驗室。
當有些地方行政主管部門另有規定時,莊遵照執行;例如有的地方規定,混凝土攪拌站或構件廠的三分之一試驗應委托第三方且具有檢測資質的試驗室進行試驗。
二、當混凝土連續澆築量為1200m3時,标準養護試件是留6組還是11組?
按照《規範》規定,标準養護試件留置數量為不少于6組,可以是6組,也可以多于6組。在《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标準》GB/T 50107-2010第4.1.3條的條文解釋中說明,當一次連續澆築同配合比的混凝土超過1000m3時,整批混凝土均接每200m3取樣不應少于一次。
例如,若連續澆築1910m3時,應至少留置10組試件;若連續洗築1005m3時,應至少留置6組試件。
三、标準養護試件組數是否不得少于3組?
按《規範》第7.4.1條的規定,規模較小的混凝土結構工程,其标準養護試件留置組數可能少于3組,此時也應根據《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标準》GB/T 50107的規定按非統計法進行強度評定。
如工程混凝土澆築量為51m3,可留置1組标準養護試件。
留置不少于3組的規定,僅針對于在結構子分部工程驗收階段,采用同條件試件法檢驗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
四、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實體強度檢驗能否替代檢驗批混凝土強度等級評定?
混凝土結構工程質量驗收中,混凝土強度驗收分為檢驗批驗收和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檢驗兩個階段,這一驗收程序通過2002版《規範》多年實施證明是有效的。
檢驗批混凝土強度和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均符合要求是混凝土強度驗收合格的基本條件,如果出現任一階段檢驗結果不符合要求,均需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并按檢測結果進行驗收或處理。
混凝土強度檢驗批驗收與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驗收在保證結構安全等最終目标上具有一緻性,但在層次、對象和手段上是有區别的。
檢驗批驗收階段采用标準養護試件,對應的範圍僅是該檢驗批所代表的混凝土結構工程範圍,且每一個檢驗枇均需進行,有落實材料質量的意義;
而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檢驗是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驗收前以結構實體為對象針對每個混凝土強度等級進行的,其具有綜合檢驗材料、施工質量、環境等的"複驗"性質。顯然,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檢驗,在實施檢驗批驗收的基礎上又增加了一道檢驗程序。
可以說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檢驗是對混凝土材料及施工質量的二次複驗,是保證混凝土結構質量的重要措施。
因此,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檢驗和檢驗批混凝土強度檢驗是混凝土強度驗收的兩個重要環節,且分别具有其獨立的功能,不能互為替換。
五、采用"回彈-取芯法"檢驗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時,如果回彈法檢測每個構件強度均滿足設計要求,是否還需要取芯驗證強度?
回彈法所測定的并不是混凝土強度本身,而隻是混凝土表面硬度等。所得的強度檢測值是通過表面硬度等物理量與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之間的對應關系間接推定的,因此稱為推定強度。
由于受各種因素影響,這種推定關系波動較大,難以給出适用全國的通用的回彈強度曲線,客易造成錯判或漏判,因此《規範》未将回彈法作為混凝土機構子分部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檢驗方法。
在"回彈一取芯法"中,僅是采用回彈法對混凝土構件的強度按回彈值排序,選出回彈值較低的構件,然後用芯樣确定低強度區混凝土強度。這樣避免了回彈法測定的強度推定值精度不高的缺點。所以在"回彈-取芯法"檢驗過程中,不能利用回彈值來套用回彈法推定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必須按《規範》提供的整套技術方案執行。
六、結構實體混凝土"回彈-取芯法"強度檢驗時,是否按構件類型抽取、評定?如何确定所需要抽取的回彈構件最小數量?
《規範》第10.1.2條明确規定了"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應按不同強度等級分别檢驗",所以對混凝土結構工程中的不同強度等級混凝土,分别抽取構件進行回彈-取芯檢測驗收,并不是按構件類型檢測驗收。
對于某一子分部工程某一強度等級的混凝土進行檢驗時,理論上該子分部工程所有該強度等級的混凝土可以組成一個檢驗評定批進行檢驗評定,但也可以根據工程進度及管理需要,按樓層、施工段等細分若幹檢驗評定批,分别檢驗評定。
對于一個選定的混凝土強度等級,在選取回彈檢測構件時,先确定該強度等級混凝土所對應的柱、粱、牆、樓闆的總數量(其中對大空間結構,牆可按相鄰軸線間高度5m左右劃分,闆可按縱、橫軸線劃分),再根據總數量按《規範》表D.O.1确定抽樣數量。
同時,确定的抽樣數量應考慮到空間、構件類型等的覆蓋度。抽取的構件應包括所有構件類類型。另外,通常肋梁結構中闆厚度較小且相對次要,可不作為抽樣對象;但對闆柱結構中的闆,應抽樣檢驗。
七、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如何進行實體檢驗?
裝配式混凝土結構的結構位置與尺寸偏差實體檢驗要求與現澆混凝土結構相同,即應按《規範》附錄F的要求進行檢驗。
裝配式混凝土結構的凝土強度、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則要考慮裝配式混凝土結構中預制構件進場檢驗的特殊性,其相關檢驗應與現澆混凝土結構區别對待,可按下列規定執行:
當預制構件進場時根據《規範》第9.2.2條的規定按批次進行結構性能檢驗的,則相應的預制裝配結構部分可不進行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和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
當預制構件進場時未進行結構性能檢驗時,則相應預制裝配式結構部分應按現澆混凝土結構的要求進行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和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并遵循與現澆混凝土結構實體檢驗相同的規則。連接預制構件的後澆混凝土結構應按現澆混凝土結構的要求進行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和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
八、張拉設備為何要配套标定?為何要限制其标定期限?
為消除系統誤差及千斤頂内摩阻等因素的影響,要求設備配套标定,以确定壓力表讀數與千斤頂輸出力之間的關系曲線。這種關系曲線對應于特定的一套張拉設備,故配套标定後應配套使用,确保張拉過程中施加的張拉力準确并符合設計要求。
千斤頂的使用時間過長或張拉的預應力筋數量較多時,其密封圈會被磨損,相應的内摩阻發生變化,配套标定中的油泵壓力表讀數與千斤頂輸出力之間的關系不再符合實際情況,因此有必要規定千斤頂合理的标定周期,以确保有關标定數據的有效性。
《規範》規定的半年期限是根據以往工程經驗提出的,且要求嚴格執行。當然,半年内的使用情況可能因工程等實際情況存在較大的差異,如僅使用于一項小工程的情況和在大型工程中連續使用,或在預制構件廠頻繁使用是有差異的。因此,除應遵守本規定外,尚應根據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确定設備标定周期。
九、預應力筋張拉時,為什麼采用張拉力控制,伸長值校核?
預應力筋張拉時,采用張拉力拉制或伸長值控制,均能實現施加設計要求的預應力的目的。通常實際工程中,張拉力可以通過油泵的壓力表的讀數準确控制,但是預應力的伸長值由于受到材料力學指标、孔道成型質量及張拉力控制精度等因素的影響,産生波動。
因此《規範》第6.4.4條在張拉力控制的基礎上,規定了預應力筋張拉時實際伸長值和理論值之間的誤差允許範圍,以控制張拉力的準确性。原因如下:
(1)張拉力值可以直接通過張拉油泵的油表反映,直觀可靠,而且随着油表精度的提高,對張拉力的控制比較準确。
(2)由于預應力筋的實際面積與公稱面積之間存在着誤差,而預應力筋的理論伸長值是以其公稱直徑為依據計算,實行伸長值和理論計算值之間必定存在誤差,而且随着預應力筋的質量差異,其誤差值也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3)由于預應力筋從張拉前的松弛狀态(通常是彎曲狀态)直至受力産生變形,其張拉時的起始狀态較難确定。
(4)采用伸長值校核,可以用來檢驗孔道成型質量,及早發現孔道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并采取措施,進一步保證孔道灌漿質量。
十、錨具産品為何要配套使用?
不同廠家生産的産品,其具體尺寸、配套的錨墊闆大小、局部加強鋼筋及要求的混凝土強度等指标不盡相同,但均是生産廠家通過錨固區傳力性能試驗得到的能夠保證其正常工作性能和安全性的匹配性組合,能夠在工程應用中保證錨固區的安全性。
如果不同廠家之間的不同部件混合使用,由于未經過錨固區傳力性能試驗的檢驗驗證,在工程應用中可能會造成錨固區混凝土的破壞或失效(本指南圖2.6.10),進而直接影響預應力構件的承載能力和抗裂能力,因此現行行業标準《預應力筋用錨具、夾具和連接器應用技術規程》JGJ 85規定錨具、夾具和連接器産品應配套使用(包括錨墊闆和局部加強鋼筋),并對其性能要求進行了明确的規定。
十一、規範中預應力筋束形控制隻有豎向位置的偏差允許值,是否橫向位置的偏差不用控制?
預應力筋束形控制是為了保證其作為受彎構件縱向受力主筋的有效高度,束形豎向位置的尺寸偏差直接影響構件抗力,必須嚴格控制。
《規範》第6.3.5條中列出了預應力筋束形控制點的豎向位置允許偏差,要求其合格點率達到90%及以上且其最大偏差不允許超過1.5倍的允許偏差值,但該條文中并未對預應力筋的水平位置偏差限制提出要求。
預應力筋水平位置的偏差可能引起一些次應力,但造成的影響較小,在一般可能發生誤差的範圍内不至于明顯影響構件抗力。
在預應力混凝土構件中,除縱向受力普通鋼筋外,還有橫向鋼筋和構造鋼筋。預應力筋在水平方向的位置受到橫向鋼筋的約束,一般情況下不大可能發生較大的偏移。
十二、張拉過程中發生預應力筋斷裂或滑脫時如何處理?為什麼要嚴格限制?
《規範》第6.4.2條對後張法預應力構件中預應力筋斷裂或滑脫的數量進行明确的限定,且是強制性條文;而在先張法構件中,由于發生預應力筋斷裂或滑脫時具備更換的條件,需進行更換後再進行後續工序的施工。
預應力筋在張拉後,其有效預應力通常超過lOOOMPa。發生斷裂或滑脫時,其有效預應力會急劇降低直至為0,預應力筋會失去作用,造成構件的承載能力和抗裂能力相應明顯降低,故應嚴格控制。
在張拉過程中,一旦發生預應力筋的斷裂或滑脫,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補救,确保構件的承載能力和抗裂能力不降低。補救的措施包括重新張拉、加固補強等措施,需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采取。
十三、混凝土缺陷返工、返修後,重新檢查驗收時的範圍可否隻限于缺陷部位?
《規範》第10.2.2條中規定經返工、返修或更換構件、部件的,應重新進行驗收。一般情況下,其範圍僅限于返工、返修的部位。當返工、返修對其他部位有影響時,重新檢查驗收部位應包括受影響的部位。
來源:工程建設标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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