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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丁入畝發生在哪個朝代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4-21 23:17:08

文:曆史啟迪錄

《嘉興府志》中曾這樣描述攤丁入畝:

“畝起丁,田多則丁多,田少則丁少,計畝科算,無從欺隐。”

早在南宋時期,攤丁入畝就擁有其運行的軌道,受到了舊稅法以及賦稅新模式的雙重壓力,舊稅法中日漸沒落的丁口因素無法容納當時人口的發展,并且按照趨勢發展,“身丁錢” 這一形式也趨于消失。

為了更好促進農業以及賦稅制度的革新,南宋實行攤丁入畝改革,試圖完成從人頭稅到田畝稅的華麗轉型,正式将田畝作為征納稅收的主要标準,積極去推行新役法的實施。南宋時期攤丁入畝的典型改革,具有着深遠的内涵。

人頭稅的征收局限大,但作為地方财政的主要支撐,很難直接從舊稅法中清除出去,人頭稅的比重逐漸縮減攤入到田畝稅中

“追溯攤丁入畝的發展始終,一直都在進行人頭稅向田畝稅的過渡,所謂的人頭稅即是“攤丁”的部分,根據每戶的成年男丁數量來按人頭數繳稅,田畝稅則是“入畝”階段,制定土地測量的方案,按照土地數量來納稅。

在舊稅法中人頭稅仍舊被推崇,因此人頭稅的逐漸消亡伴随着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人頭稅的比重逐漸下降,田畝稅的比重進一步上升。

提到人頭稅,就必須說到“身丁錢”,是人頭稅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地方上對于人頭稅的稱呼并不固定,常常與實物挂鈎,衍生出諸如 “丁鹽錢” 、“丁絹”等稅收名詞。當時在人頭稅之下,百姓們往往感覺負擔過重,存在積怨,朝廷一度為緩解社會矛盾,提出減稅。

攤丁入畝發生在哪個朝代(攤丁入畝的智慧)1

不少地方還會将地方财政上的盈餘用于救濟百姓,但是未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随後朝廷又設置專管地方稅收的機構丁稅司,根據史料的記載,提出了一系列的規定:

“一丁之稅,人輸絹七尺”。

另外為了體現朝廷對于百姓的恩惠,規定年滿六十歲的老人,可以不用繳納“身丁錢”,将沒有行動的殘疾人排除在納稅範圍之内。當時除了交納一定額的貨币之外,還可以借用實物來充抵稅賦金額。

一直到開禧元年,紹興府開始廢除人頭稅,随之向大範圍推廣,其實早前統治者就已經有賦稅改革的打算,主張減輕百姓負擔,擴充社會基礎,但是地方上始終沒有貫徹落實,地方将人頭稅視作地方财政收入的大頭,認為減免人頭稅,勢必會對地方經濟造成威脅。

為此也可以在曆史中尋找到當時吏部尚書蕭燧的看法:

“丁稅 既不收系省額,止以充州縣支用。”

可見人頭稅并非是一時就能完全取締的,為此不少官員也提出了自己的對策,主張可以按照不同的情況采取迥異的征稅方式。對于經濟富裕的家族而言,完全就可以運用人頭稅的模式來征稅,而對于經濟實力較差,且家庭人口衆多的情況,就可以按照田畝的數量來征稅。

至此,征稅主要由人頭稅和田畝稅兩種方式共同占比,人頭稅的占比逐漸下降,将更多比重分攤給田畝稅。

從“身丁錢”到“免夫錢”,南宋時期的賦稅基本實現從人頭稅到田畝稅的過渡,完善稅收的同時增加财政收入

後來伴随稅制的不斷改革,甚至還有大臣提出,直接改人頭稅為田畝稅,認為 “身丁錢” 已經不再滿足社會的發展需要,不少地方在這種号召之下,嘗試實行稅收的全田畝化

為此江浙地區就進行了很長時間的探索,為了避免直接廢除人頭稅的莽撞,江浙地區的賦稅改革相對緩和,還是按照人頭稅和田畝稅組合征收的方式來進行,隻不過對于剛成年的壯丁不再将其納入到人頭稅的範圍。

不擴充人頭稅的基數,在原有壯丁數量的基礎上,轉換方式對人頭稅予以政策性質的減免。以體恤為由進行減免為期幾年的人頭稅,雖然還未達到全國普遍推行的地步,但可以清晰看到田畝稅在當時的比重在不斷擴大。

攤丁入畝發生在哪個朝代(攤丁入畝的智慧)2

南宋時期在人頭稅下,衍生出“夫錢”,主要就是按人頭進行核算,隻要達到一定的戶級,就要通過勞役的方式完成納稅,在這種背景下,多數百姓是不願意進行勞役的,不惜通過通過變賣家産自降戶級别來躲避繁重的勞役。

另外南宋時期還主張富人将糧食貨币準備好,送往專門的交納地,這些交納地往往與居住區相距較遠。演變出從事運輸的“支移” ,這種勞役形式自然不會成為富人們的負擔,但是對于貧苦的百姓來說,成為一種壓力。

攤丁入畝發生在哪個朝代(攤丁入畝的智慧)3

随後“支移” 向 “腳錢” 進化,可以通過呈交實物的方式來推行代役,原先的勞役也是人頭稅的一種分屬的方式,成年壯丁都面臨着支移,每個人都要通過長距離的運輸去繳納賦稅。轉變為腳錢之後,則不再按人頭來進行分攤,而是按照貧富程度來規定一個家庭的繳納總量。

一起由代役上繳,也是人頭稅向田畝稅進化的一個重要标志。後期出于社會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納稅政策更加具有伸縮性,不再刻闆按照人口或是貧富,大型建設的勞役征調,如果不願出勞役,可以通過繳稅來免勞役。

“诏河北、東京西、淮南等路出夫赴河役者,去役所七百裡外,願納免夫錢者聽從便”。

提出新的概念,即“免夫錢”,這時已經不再按照家庭的人口數來作為統計的基礎,而是進一步通過家庭田畝數量來進行免夫錢征收的衡量。到這時,賦稅的征收都從原先的人頭稅中逐漸剝離出來,開始主張用田畝數量來設計征稅方案。

攤丁入畝發生在哪個朝代(攤丁入畝的智慧)4

一方面免夫錢的征收,大大增加了财政的收入,為基礎設施的建設提供經濟上的依托,另一方面從人頭稅到田畝稅的跨度,使得百姓對于賦稅制度有了新的改觀,不再是不顧百姓的剝削,而是顧及人性的審查式征稅。

"田畝稅“逐漸代替”人頭稅“存續下來,如火如荼的攤丁入畝改革,為地方賦稅制度的演變,提供了豐富的實際經驗

北宋時期,田畝稅進一步又得到了鞏固,水利新役法的推行,提出勞役的征集以田畝作為依據,主張“計田出丁”,每一百畝田地須派出一名壯丁服勞役,服勞役當年可以減輕其田稅負擔。水利工程在修建之初,就将工程量依據每家每戶的不同受益程度分派下去。

攤丁入畝發生在哪個朝代(攤丁入畝的智慧)5

但是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新的問題,不少當地的豪強地主擁有着大份額的土地,在面臨水利新役法時,由于土地數量龐大,因此所要派出的勞役壯丁數量也比較多。一方面可能家族内并沒有足夠的數量的壯丁,另一方面壯丁趕赴勞役,自然會荒廢家大業大的田畝。

因此出現了“履畝納錢”,地主豪強可以采用租賃的方式雇傭一些沒有田地的貧苦百姓來為其勞動,或是通過向朝廷上交高額稅的方式,來從勞役中脫離出去。這時不論是“計田出丁”,還是“履畝納錢”,都已經不再有人頭稅的蹤影。

為了更有效的展開這種賦稅制度,南宋時期還積極完善戶籍登記制度,積極對田畝數量進行核算和丈量,來更好推動田畝制度的執行。

在南宋浩浩蕩蕩的田畝改革中,可以肯定其積極意義,多方在其中都有獲利。朝廷是通過攤丁入畝來實現對于地方的掌控,将地方财政權收歸于中央,并通過田畝稅地位的不斷上升來增加财政收入,為發展經濟奠定物質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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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金錢和田畝的富人階層,也可以通過納錢的方式來避免勞役,以此來發展實業擴充自己的财富。雇傭無地之人,授予他們謀生的途徑,雖然受到了無情的剝削,但是将其置于生産的創造中。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社會的穩定的。

至此,南宋時期的攤丁入畝,帶有着一定的時代号召性,人頭稅終歸無法适應當時經濟的發展需求,也無法保持長期的健康發展,攤丁入畝步伐的加快,或許也是一種曆史的偶然。

參考曆史文獻:

《宋史》

《宋會要輯稿》

《兩朝綱目備要》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

《嘉興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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