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了offer卻沒有入職
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近日
一位網友在微博爆料稱
面試後
收到某公司的offer
對方HR特别提出
↓↓↓
接受offer之後
如果不能到公司報道
需支付5000元違約金
昨天下午
相關話題#需要支付違約金的offer#
沖上熱搜
引發網友
乃至認證為律師的博主讨論
……
公司要求員工賠償違約金
是合理合法的嗎?
這種情況适用民法典還是勞動法?
跟着東東一起來看!
公司“鴿”候選人是法律直接保護?
6月2日下午,擁有四百多萬粉絲的知名博主發微博稱有網友在某公司面試後收到offer,公司要求如接受offer需要郵件回複以下内容:
受聘用,确認遵守上述約定,本人願意到貴公司工作,報道時間為2021年6月2日,已确認接受此錄用通知,如因本人個人原因單方面未到崗報道違約,願向貴公司支付人民币5000元整(人民币伍仟圓)作為違約金。
該網友詢問:如果報道後“做了半天一天,覺得不合适,提離職的話算違約嗎”?
對方明确回複:不算。
該網友認為:“未入職就需要簽付違約金“的做法不合理,拒絕了邀約。
随後的交流中,回複稱:公司從未“鴿”過候選人,但有候選人“鴿”了公司導緻一周工作白費,并稱“公司‘鴿’候選人是法律直接保護,可以直接仲裁賠償的”。
截至發稿前
涉事公司
已經在爆料博主的評論區
以及官微道歉
并表示該行為是人事員工個人行為
已經辭退
網友熱議
該事件迅速引起網友讨論
對于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網友迅速分成了兩派
有熟知勞動法的網友稱:
“違法的《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和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22條是服務期,23條是競業限制,此外不得約定違約金!”
也有網友認為:
公司該舉不合理
并認為如果可以這樣做
公司豈不是“靠這個發家緻富了”?
但也有不少網友認為:
公司的HR态度雖然讓人生氣
但是公司的做法無可厚非
認證為律師的博主
在評論區的發言讓讨論
更深入也更專業
這位網友稱該事件中違約金條款不違法,原因是“offer屬于要約,求職者接受offer,與公司僅成立預約合同,應受《民法典》約束,而非勞動相關法律。因此求職者若接受,條款生效;若認為苛刻的,拒絕即可。”
雖然如此,網友仍有疑慮:
該事件中違約金隻約定了應聘者的違約金,假如公司最後沒有錄用勞動者是否應該賠付違約金?這個條款是否公平、平等,難道公司“鴿”候選人真的受法律保護?
律師:公司的做法不合法也不合理
“首先要看一下适用于什麼法律,适用什麼法是很重要的”,上海申通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哲峰告訴記者,民法典是普通法,适用于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勞動法屬于特别法,主要涉及勞動者和用工單位。“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當特别法和普通法規定不一緻的時候,應當适用特别法”。
“本案沒有必要讨論民法典”,張哲峰認為前置offer與後續的錄用、雇傭都是“一條線上的事情”,也就是适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發生争議的話,首先應該去勞動仲裁委員會,不服仲裁結果,再去法院;勞動仲裁委員會适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不會适用民法典”。
“員工賠償單位的情況,法律是有很特定的條件的”,張哲峰進一步解釋,除了網友提及的培訓服務期和競業協議的情況,還有員工重大過失造成公司損失的情況。“這三種都需要公司舉證,最後一種也不是百分之百賠償,需要根據員工的過錯程度單位的損失程度以及因果關系進行賠償的”。
“本案不在以上三種情況内,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自由辭職的權利,所以我認為不合法也不合理”,退一步講,如果合法合理的話,用工單位為了避免勞動者爽約的情況很容易想到這種做法來規避勞動法,張哲峰再次強調,“以前并沒有這種做法,現在有一些讨論,那我認為不适用民法典”。
至于網友提到的應屆畢業生的就業協議問題,張哲峰律師也做了回應,“這是兩種不一樣的情況”。他進一步解釋,“勞動法适用于畢業之後的勞動者,未畢業的學生不适用于勞動法,包括在實習期間發生意外也不屬于工傷,這個就屬于民法典的統籌範圍了”。
來源:東方網
記者:王旭
來源: 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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