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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維修需求調研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10 07:50:28

來源:12360海關熱線

保稅維修需求調研(如何更好開展保稅維修業務)1

近日,國務院印發《關于推進自由貿易試驗區貿易投資便利化改革創新若幹措施的通知》(國發〔2021〕12号),提出要推進“兩頭在外”保稅維修業務,出台保稅維修相關管理規定,支持自貿試驗區内企業按照綜合保稅區維修産品目錄開展保稅維修業務。為進一步服務并促進企業開展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項目保稅維修業務,近期小編梳理了與保稅維修業務監管政策相關的熱點問題,以方便進出口企業能更好地了解保稅維修業務的範圍、程序和要求等。

一、 保稅維修業務如何界定?目前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包括哪些範圍?

根據《海關總署關于保稅維修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2018〕203号,以下簡稱“公告”)的規定,保稅維修業務,是指企業以保稅方式将存在部件損壞、功能失效、質量缺陷等問題的貨物或運輸工具(以下統稱“待維修貨物”)從境外運入境内進行檢測、維修後複運出境。

企業可開展以下保稅維修業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規定和部門規章允許的;

(二)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同意開展的。

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作出的規定準許外,企業不得開展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的保稅維修業務,不得通過保稅維修方式開展拆解、報廢等業務。

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内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的,按照《海關總署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内保稅維修業務有關監管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5〕59号)辦理。

保稅維修需求調研(如何更好開展保稅維修業務)2

二、 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應滿足哪些條件?

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應滿足以下條件,并接受海關實地驗核評估:

(一)海關認定的企業信用狀況為一般信用及以上;

(二)企業應當具備開展該項業務所需的場所和設備,對已維修貨物、待維修貨物、無法維修貨物、維修用料件、維修過程中替換下的舊件或壞件、維修過程中産生的邊角料等進行專門管理;

(三)企業應當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計算機管理系統,實現對維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蹤,并按照海關要求進行申報;

(四)符合海關監管所需的其他條件。

注:2021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實施後,企業的海關信用等級不得為失信企業。

三、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應向海關提交哪些材料?

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應向海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情況說明;

(二)企業對外簽訂的維修合同;

(三)品牌所有人或代理人對維修業務的授權文件。

屬于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門個案批準同意開展的保稅維修項目,還應提交相應的批準文件。

保稅維修需求調研(如何更好開展保稅維修業務)3

四、 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所需的維修用料件隻能通過保稅方式進口嗎?

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所需的維修用料件可以采用保稅或者非保稅方式進口。适用保稅方式進口的,企業應實施以維修工單為基礎的據實核銷。

五、 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是否需要設立保稅維修專用賬(手)冊或電子底賬?

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應設立保稅維修專用賬(手)冊,建立待維修貨物、已維修貨物、無法維修貨物等信息的電子底賬。采用保稅方式進口維修用料件的,保稅維修專用賬(手)冊還應包含維修用料件電子底賬。保稅維修專用賬(手)冊備案商品不納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管理。

六、 保稅維修賬(手)冊核銷周期一般是多長?

企業保稅維修賬(手)冊核銷周期按海關監管要求和企業生産實際确定,原則上最長不得超過1年;開展飛機、船舶等大型裝備制造業的保稅維修企業,經主管海關确認,可參照合同實際有效期确定賬(手)冊核銷周期。

保稅維修需求調研(如何更好開展保稅維修業務)4

七、保稅維修貨物在進出口時應如何進行申報?

企業辦理保稅維修貨物進出口申報時,備案料件“貨物品名(待修複)”、備案成品“貨物品名(已修複)”和“貨物品名(無法修複)”均按照“保稅維修(1371)”監管方式申報;采用保稅方式進口的“維修用料件”按對應的“進料加工(0615)”或“來料加工(0214)”監管方式申報;需複運出境的按對應的“進料料件複出(0664)”或“來料料件複出(0265)”監管方式申報出口;需結轉使用的,按對應的“進料餘料結轉(0657)”或“來料餘料結轉(0258)”監管方式申報;維修替換下的舊件、壞件、維修産生的邊角料按實際報驗狀态采用“進料邊角料複出(0864)”或“來料邊角料複出(0865)”申報,統一按對應備案料件的項号複運出境;無法對應備案料件項号或采用非保稅方式進口“維修用料件”的,統一按對應備案待維修貨物的項号填報複運出境。

八、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的待維修貨物、已維修貨物、無法修複貨物、維修過程中産生的邊角料、替換下的舊件、壞件應如何處理?

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的待維修貨物、已維修貨物、無法修複貨物、維修過程中産生的邊角料、替換下的舊件、壞件,原則上應全部複運出境。确實無法複運出境的,不得内銷,企業應當按照《海關總署關于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的相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33号)相關規定進行處置。其中屬于固體廢物的,企業應當按照《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令第12号)和國家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有關要求交由有資質的企業進行處置。

通過保稅方式進口的維修用料件餘料,企業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産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置。

九、企業在什麼情況下會被終止保稅維修業務?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開展保稅維修業務:

(一)企業倒閉或破産,或被政府主管部門撤銷經營資格的;

(二)海關認定的企業信用狀況被降為失信企業的;

(三)保稅維修貨物在境内被轉讓或移作他用的;

(四)整改期滿仍不能按照海關要求對保稅維修貨物進行管理的。

注:部分圖片源自網絡

供稿單位:福州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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