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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簽合同和掃描簽合同的區别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19 22:10:34

傳真簽合同和掃描簽合同的區别?很多公司在日常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應該有這樣一個問題:合作方大部分都是外省的,合同的金額也不是很大,太遠了,雙方當面簽又麻煩成本又高為了方便公司就用傳真機傳過來的合同簽字蓋章,可這還具有法律效力嗎?,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傳真簽合同和掃描簽合同的區别?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傳真簽合同和掃描簽合同的區别(簽傳真合同别大意)1

傳真簽合同和掃描簽合同的區别

很多公司在日常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應該有這樣一個問題:合作方大部分都是外省的,合同的金額也不是很大,太遠了,雙方當面簽又麻煩成本又高。為了方便公司就用傳真機傳過來的合同簽字蓋章,可這還具有法律效力嗎?

高瞻律師事務所提醒:“傳真”簽合同是可以的,根據《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函件和數據電文(包含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體現所載内容的形式。

不過,雖然經過傳真方法簽訂的合同,契合合同建立、生效條件的,即為有效,受法律保護,但這種形式還是有一定風險的。

字迹不清

首先,在傳真機傳輸過程中,傳真件很容易因為信号或者打印機性能、二次回傳等原因導緻失真。

還有的因為紙張和印刷技術的特殊性,傳真件的字迹不久後便會消退模糊,到後期案件審理時更是十分模糊,間接導緻後期産生不必要的麻煩。

易被修改

作為合同書原件的複制件,傳真合同在複制過程中還有被修改的可能性。

例如,對方在接收到對方拟定的合同書傳真件後,未在傳真件上簽名,而是将傳真件複印後在複印件上簽名回傳;或者将簽名簽在其他紙張上後粘貼在傳真件上回傳,回傳後将粘貼的簽名撕下。

這些情況下,當事人就不能以這種沒有真實簽名的傳真件為證據主張合同成立。

舉證困難

雖然《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證據規定》)卻和此有所矛盾。

《民事證據規定》第69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制品……”

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确認其證明力:(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雖然不禁止複制件作為證據,但提出了十分嚴格的适用條件。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将複制件與原件挂鈎,強調二者的一緻性,即作為證據使用的複制件必須能夠與原件核對,并且核對無誤。

所以,如果合同簽訂雙方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糾紛時,傳真件可能由于沒有原件與之比對而無法得到法庭認可。

那麼,怎樣才能保證傳真合同作為依據的有效性呢?高瞻律師事務所提醒,為了穩妥起見,可以采納以下方法:

一、以傳真簽訂合同後,兩邊應當經過信函郵遞合同給對方并分别簽署非傳真的書面合同。

二、搜集、保存其他可以證明兩邊以傳真方法簽訂了合同的依據,如有關信函、電話錄音、電子郵件、有關的憑據(如電話的記載單)等。

保證傳真合同有效的簽訂方式,你知道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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