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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學上的定義有哪些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2 09:05:41

好看是美,但從美學上講“美”不止是好看。

“美”的公式:真 善=美。

“真、善、美”的含義:

“善”是符合社會目的性,對應的是“價值”,對應的是“德”。

“真”是符合自然客觀規律性,對應的是“真理”,對應的是“道”。

“合目的性的善”和“規律性的真”相統一的過程是美,真理和價值結合的過程是“美”,“道”和“德”相結合的過程就是美。

美是什麼?

《說文解字》:羊大則美,認為羊長得很肥大就是“美”。這說明美與感性存在、與滿足人的感性需要和享受(好吃)有直接關系。

另一種看法是,羊人為美,人戴着羊頭跳舞才是“美”字的起源,“美”字與“舞”字最早是同一個字。這說明“美”與原始的巫術禮儀活動有關,具有某種社會含義在内。

如果把“羊大則美”和“羊人為美”結合起來,可以看出:一方面“美”是物質的感性存在,與人的感性需要、享受、感官直接相關,另一方面“美”又有社會的意義和内容,與人的群體和理性相連。這兩種對“美”的解釋共同點,即美的存在離不開人的存在。

在古代“美”和“善”是混在一起的,經常是一個意思。《論語》講“裡仁為美”,又講 “何謂五美?”孔子回答說:“君子惠而不費,勞而不怨,欲而不貪,泰而不驕,威而不猛。”這裡的“美”講的都是“善”。有人統計,《論語》中講“美”字十四次,其中十次是“善”“好”的意思。在古希臘美、善也是一個字,這些正是“羊人為美”這一偏重社會性含義下來的。

孔子說:“文王,盡善盡美,武王盡美矣,未盡善矣。”這是為何呢?

王陽明解釋:“文王在時,天下三分已有其二,使纣王不敢作惡,愛惜生命,不忍兵甲”完全符合孔子所說的:“惠而不費,欲而不貪,泰而不驕,威而不猛。”

反觀武王:興師動衆,血流漂杵,欲又貪,威且猛。

美的三層含義

第一種,它是表示感官愉快的強形式。餓得要命,吃點東西,覺得很“美”。熱得要死,喝瓶冰鎮汽水,感到好痛快,脫這個詞口而出“真美”。“好看”引起生理上的愉悅因此主要體現的是第一次含義。

第二種,它是倫理判斷的形式。我們經常對某個人、某件事、某種行為贊賞時,也常用“美”這個字。把本來屬于倫理學範圍的高尚行為的仰慕、敬重、追求、學習,作為一種觀賞、觀歎的對象時,常用“美”這個字以傳達情感态度和贊同立場。如“最美的逆行者”是對逆行而上的人的行為贊賞。

第三種,專指審美對象。“美”字更多是指使你産生審美愉快的事物、對象。承德參觀避暑山莊和外八廟,名不虛傳,果然“美”。看畫展,聽音樂,種種藝術欣賞也常用美。這就不是倫理道德正是沿着的判斷,也不是感官愉快的判斷,而是審美判斷了。

朱光潛講:“美是客觀方面某些事物、性質和形态适合主觀方面意識形态,以交融在一起而成為一個完整形象的那種性質。”

就是說人的欣賞對象與觀情感、意識與對象結合起來,達到主客觀在“意識形态”即“美”情感思想上的統一,才能産生美。

霞光、彩虹、景山、故宮、維納斯、《清明上河圖》沒有人欣賞,就失去了美的價值。

作為客體的審美對象和許多其他事物一樣,是依賴于主體的作用才能成為對象。椅子不被人坐,就不稱其為椅子。

再好看的畫,若沒有人觀賞,也不稱其為藝術。

沒有審美态度,藝術、風景也不能給你以審美愉快,不能稱其為審美對象。

美作為審美對象,确乎離不開人的主觀的意識狀态。但是,問題在于,光有主體的這些意識條件,沒有對象所必須具有的客觀性質行不行?

為什麼我們要坐在椅子上不坐在一堆泥土上?因為泥什麼樣土不具有椅子的可坐性。

為什麼有的東西能成為審美對象,而有的就不能?

我們欣賞自然美,為什麼要去桂林?

這是因為這些事物本身有某種客觀的審美性質或素質。

可見,一個事物能不能成為審美對象,光有主觀條件或以主觀條件為決定因素還不行,需要對象上的某些東西,即審美性質,即最終還是不能脫離客體一定的審美性質。所以 “美”這個詞的第一種含義是指“審美對象”;那麼它的第二種含義就是指 “審美素質”。

古希臘就講美的各種比例、和諧、變化統一和數學規律性;古代中國講究所謂五色、五色的協調和諧;文藝複興大講黃金分割等,都說明“美”具有一定的客觀性質和規律。

在美學上“美”的三層含義

第一層含義是審美對象。

第二層含義是審美性質(素質)。

第三層(種)含義則是美的本質、美的根源。

你所謂的“美”到底是指審美性質?

還是指一個具體的審美對象?

還是指美的本質和根源?

“美是什麼”?

如果是問什麼是美的事物、美的對象,那麼,這基本是審美對象的問題。

如果是問哪些客觀性質、因素、條件構成了對象、事物的美,這是審美性質問題。

但如果要問這些審美性質是為何來的,美從根源上是如何産生的,這就是美的本質問題了。

美的本質

好看是美,但從美學上講“美”不止是好看。

“美”的公式:真 善=美。

“真、善、美”的含義:

“善”是符合社會目的性,對應的是“價值”,對應的是“德”。

“真”是符合自然客觀規律性,對應的是“真理”,對應的是“道”。

“合目的性的善”和“規律性的真”相統一的過程是美,真理和價值結合的過程是“美”,“道”和“德”相結合的過程就是美。

美是什麼?

《說文解字》:羊大則美,認為羊長得很肥大就是“美”。這說明美與感性存在、與滿足人的感性需要和享受(好吃)有直接關系。

另一種看法是,羊人為美,人戴着羊頭跳舞才是“美”字的起源,“美”字與“舞”字最早是同一個字。這說明“美”與原始的巫術禮儀活動有關,具有某種社會含義在内。

如果把“羊大則美”和“羊人為美”結合起來,可以看出:一方面“美”是物質的感性存在,與人的感性需要、享受、感官直接相關,另一方面“美”又有社會的意義和内容,與人的群體和理性相連。這兩種對“美”的解釋共同點,即美的存在離不開人的存在。

在古代“美”和“善”是混在一起的,經常是一個意思。《論語》講“裡仁為美”,又講 “何謂五美?”孔子回答說:“君子惠而不費,勞而不怨,欲而不貪,泰而不驕,威而不猛。”這裡的“美”講的都是“善”。有人統計,《論語》中講“美”字十四次,其中十次是“善”“好”的意思。在古希臘美、善也是一個字,這些正是“羊人為美”這一偏重社會性含義下來的。

孔子說:“文王,盡善盡美,武王盡美矣,未盡善矣。”這是為何呢?

王陽明解釋:“文王在時,天下三分已有其二,使纣王不敢作惡,愛惜生命,不忍兵甲”完全符合孔子所說的:“惠而不費,欲而不貪,泰而不驕,威而不猛。”

反觀武王:興師動衆,血流漂杵,欲又貪,威且猛。

美的三層含義

第一種,它是表示感官愉快的強形式。餓得要命,吃點東西,覺得很“美”。熱得要死,喝瓶冰鎮汽水,感到好痛快,脫這個詞口而出“真美”。“好看”引起生理上的愉悅因此主要體現的是第一次含義。

第二種,它是倫理判斷的形式。我們經常對某個人、某件事、某種行為贊賞時,也常用“美”這個字。把本來屬于倫理學範圍的高尚行為的仰慕、敬重、追求、學習,作為一種觀賞、觀歎的對象時,常用“美”這個字以傳達情感态度和贊同立場。如“最美的逆行者”是對逆行而上的人的行為贊賞。

第三種,專指審美對象。“美”字更多是指使你産生審美愉快的事物、對象。承德參觀避暑山莊和外八廟,名不虛傳,果然“美”。看畫展,聽音樂,種種藝術欣賞也常用美。這就不是倫理道德正是沿着的判斷,也不是感官愉快的判斷,而是審美判斷了。

朱光潛講:“美是客觀方面某些事物、性質和形态适合主觀方面意識形态,以交融在一起而成為一個完整形象的那種性質。”

就是說人的欣賞對象與觀情感、意識與對象結合起來,達到主客觀在“意識形态”即“美”情感思想上的統一,才能産生美。

霞光、彩虹、景山、故宮、維納斯、《清明上河圖》沒有人欣賞,就失去了美的價值。

作為客體的審美對象和許多其他事物一樣,是依賴于主體的作用才成為對象。椅子不被人坐,就不稱其為椅子。

再好看的畫,若沒有人觀賞,也不稱其為藝術。

沒有審美态度,藝術、風景也不能給你以審美愉快,不能稱其為審美對象。

美作為審美對象,确乎離不開人的主觀的意識狀态。但是,問題在于,光有主體的這些意識條件,沒有對象所必須具有的客觀性質行不行?

為什麼我們要坐在椅子上不坐在一堆泥土上?因為泥什麼樣土不具有椅子的可坐性。

為什麼有的東西能成為審美對象,而有的就不能?

我們欣賞自然美,為什麼要去桂林?

這是因為這些事物本身有某種客觀的審美性質或素質。

可見,一個事物能不能成為審美對象,光有主觀條件或以主觀條件為決定因素還不行,需要對象上的某些東西,即審美性質,即最終還是不能脫離客體一定的審美性質。所以 “美”這個詞的第一種含義是指“審美對象”;那麼它的第二種含義就是指 “審美素質”。

古希臘就講美的各種比例、和諧、變化統一和數學規律性;古代中國講究所謂五色、五色的協調和諧;文藝複興大講黃金分割等,都說明“美”具有一定的客觀性質和規律。

在美學上“美”的三層含義

第一層含義是審美對象。

第二層含義是審美性質(素質)。

第三層(種)含義則是美的本質、美的根源。

你所謂的“美”到底是指審美性質?

還是指一個具體的審美對象?

還是指美的本質和根源?

“美是什麼”?

如果是問什麼是美的事物、美的對象,那麼,這基本是審美對象的問題。

如果是問哪些客觀性質、因素、條件構成了對象、事物的美,這是審美性質問題。

但如果要問這些審美性質是為何來的,美從根源上是如何産生的,這就是美的本質問題了。

美的本質

美的根源究竟何在呢?

李澤厚說“自然的人化”。“自然的人化”也是馬克思主義實踐哲學在美學上的一種具體的表達。就是說美的本質、根源來于實踐,使得一些客觀事物的性能、形式具有審美性質,而最終成為審美對象。

所以美是社會的,如果沒有人類主體的社會實踐,光是由自然必然性的客觀存在與人類無幹,便沒有美的前提。

美又是客觀的,因為如果沒有對現實規律的把握,盲目的主體實踐,那便永遠隻能是一種“主觀的、應有的”的善,得不到實現或對象化不能具有感性物質的存在,也不能有美。

人類依照客觀世界本身的規律,來改造客觀世界,以滿足主觀的需要,這個改造了的世界的客觀現實存在的形式便是美。

馬克思完全不是從審美、意識、情趣、藝術實踐而是從人類的基本實踐,對自然的社會性的生産活動中來講美的規律,這就深刻地點明了美的客觀性的本質含義所在,這就是“自然的人化”的過程和成果。

美是真與善的統一,也就是合規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統一。所謂社會美,一般是從形式裡能看到内容,顯出社會的目的性。在合目的性和合規律性的統一中,更多表現出一種實現了的目的性。

所謂自然美,指大量看不出社會内容的自然美,在合規律性與合目的性的統一中,更多突出了掌握了的規律性。

自然事物的性能和形式不是在人類産生之前就已經是美的存在,就有審美性質;也不是由于主體感知到它,或把情感外射給它,才成為美;也不隻是與人的生物生理存在有同構對應關系而成為美;而是由于它們跟人類的客觀物質性的社會實踐合規律的性能、形式同構對應才成為美。因而美存在于、出現在改造自然的生産實踐的過程之中。

自然與人、真與善、感性與理性、規律與目的、必然與自由,在這裡才具有真正的矛盾統一。真與善、合規律性與合目的性在這裡才有了真正的滲透、交融與一緻。理性才能積澱在感性中,内容才能積澱在形式中,自然的形式才能成為自由的形式,這也就是美。

自由的形式就是美的形式。就内容而言,美是現實以自由形式對實踐的肯定,就形式而言,美是顯示肯定實踐的自由形式,所以,美是自由的形式。

什麼是自由?

任性和偏見是一種自由,但這種自由還停留在奴隸的處境上。你想幹什麼就幹什麼,恰恰是奴隸,是不自由的表現,是做了自己動物性的情緒、欲望,以及社會性的偏見、習俗的奴隸。

那麼,自由是什麼?

從實踐哲學看,自由是由于對必然的支配,使人具有普遍形式(規律)的力量。因此,主體面對任何個别對象,便是自由的。所謂“自由的形式”,也首先指的是掌握或符合客觀規律的物質現實性的活動過程和活動力量。

美作為自由的形式,首先是指這種合目的性(善)與合規律性(真)相統一的實踐活動和過程本身。

主觀蠻幹、為所欲為,結果四處面壁,不是自由。真正的自由必須有具有客觀有效性的為大行動力量。這種力量之所以自由,正在于它符合或掌握了客觀規律。隻有這樣,它才是一種改造對象的普遍力量。

孔子說,“從心所欲不逾矩”,莊子有庖丁解牛的著名故事,“無法而法,是為至法”,實際都在說明無論在現實生活或藝術實踐中,這種在客觀行動上駕馭了客觀規律的主體實踐所達到的自由形式,才是美的境界。

有法表現為無法,目的表現為無目的,客觀規律、形式從各個有限的具體事物中解放出來,于是再也看不出目的與規律、形式與内容、需要與感受的區别、對峙,形式成了有意味的形式,目的成了無目的的目的性,“上下與天地同流”“大樂與天地和”。

總之,不是象征、符号、語言,而是實實在在的物質生産活動,才能使人能自由地活在世上。這才是直正的“在”(Being),才是一切意義(meaning)的本根和家園。

人不是通過語言、符号、象征來擁有世界,也不是首先因為有語言才對世界産生關系。

世界不是首先在語言中向我們展開和呈現,能理解的“在”也并不首先是語言。人類光靠語言沒法生存。

世界是首先通過使用物質工具性的活動呈現和展開自己,人首先是通過這種現實物質性的活動和力量來有世界、理解世界、産生關系和建立自己。

這就是為什麼美不能是自由的象征,而隻能是自由的力量、自由的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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