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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費分攤核算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8 16:07:30
對運費核算中存在的若幹問題的解析

原創 安世強 安博士講财稅 2021-09-13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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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費分攤核算(對運費核算中存在的若幹問題的解析)1

運費的核算應該不算複雜,但筆者發現,在運費上核算不規範的企業還是相當普遍,主要的錯誤包括:

①将采購運費和銷售運費計入制造費用-運雜費;

②将銷售運費計入銷售費用;

③不理解運輸是否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一、采購運費的核算方法

對于由采購方承擔的運費,根據采購資産的種類,實務中常見的可能會計入存貨成本或者固定資産成本,如果是采購用于工程建設的工程物資,則先計入工程物資的成本,再計入在建工程,達到預計可使用狀态時轉為固定資産。

①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号—存貨》 :存貨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存貨成本包括采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存貨的采購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

②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号—固定資産》 :固定資産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外購固定資産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産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态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産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對于原料采購過程中的運費,本來是可以直接歸屬到具體的存貨類别之中,在生産領用或直接對外銷售後結轉到特定産品的生産成本或營業成本中,不應該計入制造費用,再進行分攤。

另外,實務中常出現收到貨後按照存貨采購發票的數量金額入賬,但運費發票還沒有收到,等收到運費發票的時候對應批次的存貨可能已經出售或領用,造成後邊剩餘數量的存貨分攤全部運費,存貨發出計價金額出現大幅度波動,在存貨采購入庫未收到運費發票是要暫估運費,計入存貨成本,後期再根據實際運費金額調整

二、銷售運費的核算方法

在新收入準則實施之前,銷售運費是計入銷售費用,随着新收入準則的實施,銷售費用作為向客戶轉移産品之前的一項合同履約成本,先在合同履約成本中進行歸集,确認收入并結轉成本時結轉到營業成本。銷售貨物并負責承擔運費的,運輸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不單獨收取運費的合同,合同履約成本(運費)與存貨成本共同構成了可直接歸屬于特定合同收入的完整成本(不含期間費用)。

《企業會計準則第14号—收入》企業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不屬于其他企業會計準則規範範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确認為一項資産:

(一)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确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

(二)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于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三)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對于銷售運費一般來說:該運費與特定合同直接相關,且是因為特定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運輸是交付的必經環節,運費可增加貨物的成本和價值;合同收入通常能涵蓋制造環節的存貨成本和物流運輸成本。可見運輸費符合合同履約成本的要求,在結轉收入之前應該确認為一項資産。

三、運輸是否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以上分析是針對非運輸企業,是在貨物控制權轉移給客戶之前發生的運費,一般不構成一項單項履約義務,不需要對合同對價進行分攤,不确認運輸收入。如果是運輸企業,或者兼營運輸業務的企業,一般需要按照新收入準則合同收入的五步法模式對合同對價進行分配,對于涉及到數項産品或服務的,對其中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運輸服務要分攤合同對價。另外,如果非運輸企業與客戶簽訂的銷售合同是在出廠時就轉移貨物的控制權,并由供應商負責運輸的,通常很可能會構成一項單獨的履約義務,需要确認運輸收入。

最後還需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運費都是合同履約成本,沒有對應銷售合同的不屬于,比如企業根據自己對市場行情的預測進行的庫存商品的調撥。

三、上市公司披露舉例

(一)雪迪龍

運費分攤核算(對運費核算中存在的若幹問題的解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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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茅台

運費分攤核算(對運費核算中存在的若幹問題的解析)4

(三)寶鋼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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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三個上市公司樣本,對運輸費都按照新收入準則的要求,不計入銷售費用,而是作為一項資産在結轉收入是結轉到營業成本,但寶鋼股份的運費是否按照新收入準則的要求執行,根據銷售費用、營業收入和成本、存貨等報表項目的披露看,還是不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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