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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送達地址條款不可忽視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9 12:17:16

合同中的送達地址條款不可忽視?公司在生産、經營、管理過程中會形成各種法律關系,而合同則是各種法律關系最主要的載體,因此合同法律風險控制在公司法律風險防範過程中顯得尤為重要,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合同中的送達地址條款不可忽視?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合同中的送達地址條款不可忽視(合同中送達條款的設定與實務操作)1

合同中的送達地址條款不可忽視

公司在生産、經營、管理過程中會形成各種法律關系,而合同則是各種法律關系最主要的載體,因此合同法律風險控制在公司法律風險防範過程中顯得尤為重要。

法律風險控制是一個系統的、體系性的工作,僅在某一個點或某一個環節做好了法律風險控制,遠遠不能達到全面降低法律風險的目的,但合同法律風險又是見諸于合同的談判、起草、修訂、執行、變更及争議解決等各個環節之中。因此,本文從細小處着手,就合同中送達條款設定及實務操作進行梳理、分析,提出法律風險防範建議,與大家分享。

一、合同中設定送達條款的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合同的内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标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争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雖然,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的指導性規定未将送達條款列入其内,而且在很多人看來,送達條款并未涉及合同各方的實質性權利義務,但是随着公司之間業務往來的日益頻繁,因送達問題産生的糾紛也日益增加,結合合同實務及商事訴訟經驗來看,筆者認為,合同中對送達條款進行約定有其必要性,原因如下:

1、公司存在注冊地與聯系地址不一緻的情形

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實際辦公地址與營業執照記載的住所不一緻,也存在某些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均由公司的派出機構(如,辦事處、項目部)全面負責,公司總部對合同履行過程了解甚少,反之,也有出現分支機構的往來函件均由總部統一接受、處理等情形。因此,在合同中約定有效的聯系地址顯得尤為重要。

2、履行通知義務形式瑕疵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為了追求工作效率,經常以電話方式履行通知義務。電話通知固然快捷、高效,但該通知對雙方意思表示一緻性往往無法确認,無法對證據固化保存。因此,常出現因送達方式不符合特定方式,導緻書面通知材料不能有效送達的情形。

3、糾紛産生後舉證困難

合同各方簽訂合同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順利達成交易、确保交易順利進行完畢,但各方的合作畢竟是對将來事項的約定,存在一定的不可控因素,因此糾紛也常常發生。實踐中,合同各方産生糾紛後,接受通知的一方常會以未收到對方的通知為由進行抗辯,此種情況下,若發出通知一方無相應證據證明其履行了通知義務,無證據證明其通知的有效性,則其所主張的請求往往不能得到支持。

如前所述,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經常會因送達地址、送達方式、簽收與否等問題産生糾紛,而且該等細小的瑕疵往往會導緻交易失敗或承擔敗訴的不利後果。

二、合同中設定送達條款内容

1、送達方式的約定

公司在拟定合同送達條款時,應當結合交易的實際情況,對送達方式予以确認,明确是以電子郵件、傳真、特快專遞、公告之某種方式或任一方式進行送達。

實務中,合同中關于送達方式一般約定為:“雙方依據本合同所發出的任何通知應采用書面形式,以電子郵件、傳真、挂号信件、經登記的信件或公告等任一方式,按照雙方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地址及聯系電話發出。”

另外,在租賃合同中,基于其特殊性,雙方常常就送達方式約定為:“雙方确認租賃期限内,出租房屋是承租方的有效通知地址,出租方有權選擇将本合同項下的通知張貼于出租房屋的門窗或牆面上,該等通知一經張貼即視為已經向承租方送達,視為承租方于通知張貼當日知悉通知内容。”

2、送達時間的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内容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送函件屬于意思表示較為正式的一種形式,因此,在合同實務中可将送達時間約定為:“通知可以當面遞交方式、特快專遞方式、電子郵件方式及挂号信方式發出。以當面遞交方式發出的,以對方的簽收文據為發送憑證;以特快專遞方式發出的,以交寄記錄作為發送憑證;以電子郵件方式送達,以電子郵件發送記錄作為發送憑證;以挂号信的方式發出的,以寄信回執作為發送憑證”。

3、聯系人、聯系電話、送達地址

關于聯系人、聯系電話、送達地址在合同中并無特殊要求或過多操作技巧,但應當在合同中進行全面、如實記載,因此可以約定為:“雙方按以下列明的地址發送通知:

地址:xx省xx市xx區xx街道xx街(或路)xx号

收 件 人:xxxxxx

郵政編碼:xxxxxx

xxxxxx

傳 真:xxxxxx

4、信息變更的确認

合同履行過程中,經常出現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聯系人、聯系地址發生變化的情形,為了避免聯系人、聯系地址發生變化後,通知不能有效送達導緻的不利法律後果,規避法律風險,可以就此約定:“一方指定的聯系人或地址變更,須在xx日内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應當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

三、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送達注意事項

針對合同中送達條款相關的法律風險點,結合合同實務工作經驗,就合同送達事宜梳理出以下操作規範,供大家參考。

1、規範填寫快遞單

1、全名/法定代表人 2、有效電話 3、公司或單位全稱 4、明确、有效的地址

5、準确姓名/名稱 6、預留/現用電話 7、公司或單位全稱 8、合同确定地址/身份證地址

9、收件人所在城市 10、《關于xxxx的函》 11、寄送日期 12、寄件人存根聯(妥善保存)

13、及時查詢送達結果并妥善保存(截屏/打印/快遞公司書面回執)

2、妥善保留存根聯及回執

合同一方向相對方送達書面文件時,若以當面遞交方式送達,則應妥善保留簽收聯;若以特快專遞、快遞等郵寄方式送達,則應妥善保留發件人存根聯,并及時跟進送達情況,保存送達回執;若以電子郵件方式送達,則應當在發送郵件時明确收件人信息,對已發送的電子郵件妥善保存,切勿删除;若以公告方式送達,則應妥善保留公告送達的報紙、雜志、網頁。

3、多種送達方式結合

合同往來中,合作各方經常采取電話這一簡易、快捷的方式進行溝通,除非在通話進行錄音外,電話通知的證據無法得到固化和再現。因此,公司采取電話通知的情況下,對于重要文件可以同時采取當面遞交并簽字、電子郵件、特快專遞等方式一并進行。如此,一方面可以充分履行通知義務,保證交易順利進行;另一方面也便于保存送達證據,為糾紛解決提供有力證據。

雖然合同送達條款并未涉及合同各方的實質性權利義務,甚至有人認為送達條款設定與否亦不影響交易的順利進行,但往往是這些細節,最終導緻交易失敗,甚至承擔敗訴的不利後果。正如20世紀世界最著名建築師密斯·凡·德羅總結其成功經驗時的高度概括“魔鬼在細節裡”,合同法律風險防範的也是見諸于合同簽訂前、履行中的各細小環節,因此,隻有在衆多細小環節中做好風險控制、防範,才能達到降低風險這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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