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傷意外事故是否可以申請傷殘?安先生系少華建築公司雜工,2018年5月30日,安先生與少華建設公司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2019年3月4日,少華建築公司為包括安先生在内的32名員工在保險公司處購買了團體人身意外險,保險期間自2019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6日,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非工傷意外事故是否可以申請傷殘?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安先生系少華建築公司雜工,2018年5月30日,安先生與少華建設公司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2019年3月4日,少華建築公司為包括安先生在内的32名員工在保險公司處購買了團體人身意外險,保險期間自2019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6日。
2019年6月14日,安先生在八台礦井下作業時右手受傷,後舞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安先生所受傷害為工傷。2019年12月30日,平頂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安先生為九級傷殘。安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未果。
保險公司認為:
1.對安先生主張的九級傷殘不予認可,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傷殘評定應按照合同約定予以鑒定,傷殘鑒定标準為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标準。工傷傷殘評定标準不能作為本案傷殘認定的标準,工傷傷殘是用于安東曉與用工單位提供勞動者受害責任糾紛的傷殘标準。
2.安先生醫療費已由舞鋼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予以報銷,不應再重複賠付醫療費。
法院認為:
1.關于保險公司稱安先生的傷殘應按照其公司提供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013版)條款》中約定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标準進行鑒定,因該條款是對安先生限制性賠付的合同條款,本質上是減輕保險公司賠償責任的條款,保險公司不能舉證證明就以上條款盡到明确說明告知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内容和相關司法解釋精神,該條款對安先生不産生效力。安先生構成九級傷殘系經平頂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的鑒定,程序合法,該證據法院予以采納。
2.在保險合同履行期間安先生因意外受傷并緻傷殘,安先生作為被保險人享有保險請求權,保險公司應該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其賠付相應的保險金。經計算,安東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為10萬元(總保額1600萬元÷32人×九級傷殘的賠償系數20%)、意外住院津貼1300元(3200元/天÷32人×13天),共計10.13萬元,保險公司應當支付。
3.關于安先生主張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因安先生個人未承擔醫療費,故該部分費用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結果:
保險公司支付安先生保險賠償金共計10.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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