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葛通過自己的努力,考了97分高分,卻遭到同學徐天鶴的嫉妒,被暴打一頓,并将其試卷撕毀。失魂落魄的小葛在家教喬老師勸說下,說出了實情,脫開衣服露出傷痕累累的身體。
喬老師到徐天鶴家找他家長,準備讨個公道,徐天鶴的父親(上市公司董事長,非常有錢),十分溺愛孩子,并不在意自己的兒子是否欺負同學,反而威脅老師趕緊離開,不然會讓她身敗名裂。
葛媽媽隻能通過起訴至法院讨回公道,結果本案的重要證人小葛的同學被徐天鶴收買,在庭上當場翻供:自己收了葛媽媽的紅包,所以才說小葛被徐天鶴打,其實根本沒這回事。而一直免費幫助小葛媽媽的律師也突然變成了徐天鶴的律師,原來這都是徐天鶴律師給小葛他們挖的陷阱,葛媽媽氣急直接暈倒在法庭上。
一、校園霸淩必須引起社會的重視
這是最近熱播電視劇《黑色燈塔》的一段劇情,非常精彩,也非常具有社會意義。其反映了當前的一個重要的社會現象:校園霸淩。校園霸淩是一種危害程度很高的校園暴力,他對被霸淩的未成年人進行了肉體、精神的雙重傷害,而且會對受害人産生嚴重心理創傷,比如膽小懦弱、消沉抑郁、人格分裂、人格扭曲、失去對人性的信任。
美國1999年科羅拉多州校園槍擊案,殺死12名學生和1名教師, 還造成其他24人受傷,槍手就是校園霸淩案件的受害者,由于長期被欺負,最終采取殺人手段報複社會。
近年來,我國的校園霸淩案件不斷增加,已經到了不得不治理的嚴重地步,調查顯示:10~13 歲的低齡犯罪行為占了未成年人犯罪的70%,但是他們一律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必須引起社會的高度重視。
二、法律對校園霸淩缺乏懲戒手段
當前法律對未成年人的認識是祖國的花朵,對未成年人以保護、教育為主,對于校園霸淩缺乏必要的懲戒手段:
《刑法》的刑事責任年齡為16周歲,而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隻有觸犯8大重罪才承擔刑事責任,14周歲以下一律不負刑事責任。所以13歲大連男孩殘忍殺死抛屍10歲女孩,卻不用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未成年人保護法》被人戲稱為:“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法”,因為《未成年人保護法》無形中對霸淩未成年人擔責創設了寬松條件,卻忽視了被霸淩的未成年人權益。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将霸淩行為定義為不良行為,将霸淩行為定性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降低了對霸淩行為的震懾性。
三、必須重拳打擊校園霸淩,保護被霸淩的未成年人
都是未成年人,保護未成年人霸淩者,意味着犧牲了被霸淩未成年人的利益,我們為什麼不保護老實的好孩子,卻去保護一個人們觀念裡的壞孩子。法律不應是懲惡揚善的嗎?我一直主張必須重懲未成年犯罪,特别是校園霸淩行為:
(一)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經準備将刑事責任年齡降低為12周歲,規定:已滿十二周歲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緻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應當負刑事責任。
但是我認為該修訂的震懾力不足,因為隻有達到緻人死亡且情節惡劣,才負刑事責任,而絕大部分校園霸淩沒有達到緻人死亡程度。我認為應當修訂為:12周歲—16周歲犯八大重罪,都應承擔刑事責任。
(二)讓父母進入司法程序,進行行政處罰
父母是孩子的直接負責人,也是法律上的監護人。如果發生嚴重校園霸淩事件,應當讓霸淩者的父母進入司法程序,受到行政處罰:訓誡、罰款,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将校園霸淩防治作為教師的責任
将校園霸淩防治,明确規定為教師對于校園霸淩行為的責任,對于未成年學生被霸淩知情不管,被霸淩學生要求保護置之不理的教師,予以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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