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買的商品超過退換期?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了宋某訴譚某等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判決消費者在網購95新商品後進行測試使用,不影響商家二次銷售,屬于“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範圍,支持退貨退款,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網上買的商品超過退換期?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了宋某訴譚某等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判決消費者在網購95新商品後進行測試使用,不影響商家二次銷售,屬于“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範圍,支持退貨退款。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案情回顧
原告宋某在被告譚某經營的網絡店鋪購買“95新”樣品破壁機一台,貨品簽收後,為測試機器是否正常工作,宋某将貨品拆封接通電源進行空轉。由于破壁機噪音太大,所以宋某向網店提交了“七天無理由退貨退款”申請,但随即被商家以已開箱使用、無質量問題且影響二次銷售為由拒絕。在原告進行多次退款退貨申請後,被告最終同意,原告随即将該商品打包好寄回被告處。然而,被告收到貨以後,又再一次以“機器影響二次銷售”為由拒絕退款,并将商品寄回給原告。
原告宋某認為,被告譚某在店鋪寶貝詳情處載明商品為“95新”的二手商品,因此涉案商品在銷售時就并非全新,劃痕和磨損并非宋某造成。原告在破壁機簽收後隻是上電空轉1分鐘進行測試,全程并未沾水或任何食材,測試後立刻将機器封存回包裝盒并包裹完好。而且被告标明“七天無理由退換貨”,在被告同意退貨退款後,已将涉案商品寄回被告譚某處,請求判令被告譚某退款并賠償損失。
被告譚某辯稱,在收到原告宋某郵寄的涉案商品後,發現該機器非完好狀态,退回的涉案商品在杯身、底座等處存在磨損、劃痕和使用痕迹,嚴重影響二次銷售,商品已經不完好。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告宋某在被告譚某網店購買商品并付款,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形式和内容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雙方網絡購物合同關系成立,均應依約履行。
本案中,涉案商品在商品名稱及商品詳情中都明确标示“95新”“展示樣機”,而且網店在購買頁面明确标明商品适用“七天無理由退換貨”,也未與消費者确認其為不宜退貨的商品。因此,涉案商品屬于“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一)》第三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适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确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本案中,原告在收到涉案商品後進行測試屬于對商品的必要查驗,而且由于機器本身并非全新商品,被告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機身有劃痕和磨損系原告造成,不能就此認定影響涉案商品二次銷售。且被告沒有提交足夠證據證明退回商品确有超出不合理範圍的使用痕迹。綜上,對原告要求退貨退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結果
支持原告退貨退款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合同履行過程中應遵循公平原則确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買賣雙方交易亦應如此。網絡購物打破了傳統購物面對面的交易模式,消費者在購物時隻能依靠商家的圖文介紹,不能親身感觸實物,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故而指定“七天無理由退換貨”規則,此為對消費者的公平體現。同時,為了避免消費者濫用“七天無理由退換貨”規則,在商品不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下,消費者退貨時應保證商品完好,退貨後不影響商家進行再次銷售,此為對商家的公平體現。
在商品完好的前提下,商家一般不能以“已拆封”“已測試”“已使用”為由拒絕消費者的“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申請。但是,如果超出查驗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按照一般公衆認知,商品存在難以恢複的使用痕迹或價值已經明顯貶損,進而影響二次銷售的,則不适用“七天無理由退換貨”規則。
轉自:北京互聯網法院
來源: 石家莊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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