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劉最近身體不适,經醫院檢查确認為某種慢性病,醫生建議休養調理兩個月。然而領導認為請假時間太長,不予批複。并揚言,要請假可以,但是沒有工資。
首先小劉是否可以請這麼長時間的病假?
實際上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要依據三條法律規定:
一、《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争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二、《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号),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
3)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三、《關于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勞險字〔1992〕14号),第二條規定了“職工因傷病需要休假的,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并由企業審核批準。
根據法律規定,小劉可以請兩個月的病假;隻要他提供正規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履行公司規定的請假手續。
那麼問題來了?小劉請病假的這段時間,公司是否應該發放工資呢?要發多少呢?
理想
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号)第6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内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标準的80%。
由此可見,請病假是勞動者的權利,病假批準與否是公司的權利,兩者都要慎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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