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規》 7.1.8要求“消防車道靠建築外牆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築外牆不宜小于5m”,條文用詞為“不宜”,但未約定最遠距離,存在較大争議!
消防車道是滅火救援的重要保證,有必要保證消防車道與建築物之間的合适距離,實際應用中,建築各側面消防車道與建築物外牆距離,可歸類為“嚴格限定”、“适當從寬”、“不做限定”三種情形,具體可分為 “5m”、“20m”、“30m”、“不限定”等距離要求!
分解如下:
第一章 消防車道是城鎮規劃和建築物防火保護的基本要求
城鎮道路和一定規模的建築物,需要設置消防車道,部分要求如下:
一、城鎮道路應合理規劃消防車道:
二、一定建築高度和規模的工業和民用建築,需要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對于常規的單、多層民用建築,消防車可通過街區道路(消防車道)和市政消火栓,接力消防水帶進行滅火救援,但對于高層建築和一定規模的單、多層建築,就有必要在建築物四周設置環形消防車道,以确保滅火救援,比如:
1、高層民用建築和一定規模的公共建築,需要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2、高層廠房和一定規模的廠房倉庫,需要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3、一定規模的汽車庫、修車庫,需要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等等。
第二章 消防車道是建築物滅火救援的基本保證
一、消防車道是建築物滅火救援的基本保證:
消防車道的設置目的,不僅限于消防車通行,更可直接利用消防車道展開滅火救援行動,以下為《建規》的部分條文解釋:
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能完全滿足建築物的滅火救援要求:
由第一章可知,需要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的建築,均為高層建築或較大規模的單多層建築,水帶接力等滅火措施不能有效發揮作用,很多情況下,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僅能局部發揮作用(高層建築僅局部區域需要設置登高操作場地,單多層建築無需設置登高操作場地),建築物的滅火救援,必須同時依靠消防車道完成。
三、合适距離的消防車道,能在一定程度上滿足滅火救援要求:
在距離合适的情況下,消防車可直接利用消防車道展開滅火救援行動,即使僅滿足基本寬度(4m)要求的消防車道,也能作為部分消防車輛的救援場地。
注:當消防車道的某局部區域寬度達到6至7米時(長度8至10m),即可滿足相當一部分消防登高車輛的操作場地要求。(注:不少舉高消防車的支腿橫向跨距為5m至6m、縱向跨距為6m至7m)
四、實際上,在2014版《建規》實施以前,并沒有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設置要求 ,主要通過消防車道進行滅火救援,事實證明,即使對于高層建築,消防車道也能發揮較好的滅火救援作用。
第三章 消防車道與建築物的距離要求
為确保消防車輛有效滅火救援,必須合理處置消防車道與建築外牆的距離,實際應用中,消防車道與建築外牆的距離,應酌消防救援車輛的功能确定。
消防車道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滅火救援,結合消防車道的不同功能情況,可将消防車道邊緣與建築外牆的距離要求分為四個級别:5m、20m、30m、不限定。
一、消防車輛滅火時的距離要求:
目前的滅火類消防車、舉高類消防車和部分專勤類消防車等,均有滅火功能,其與建築外牆的操作距離,應酌滅火劑類别和滅火裝備要求确定。
1、對于采用采用射流形式的水、泡沫滅火劑場所,有一定射程距離,結合目前裝備情況可知,消防車道邊緣與建築外牆的距離,不宜超過20m,不應超過30m。
2、對于一些特例場所,當消防車裝備需要采用噴霧或噴灑形式的水、泡沫滅火劑,或采用幹粉、氣體等滅火劑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嚴格複核距離要求,無具體參數時,宜為5m,且不宜超過10m。
二、舉高類消防車救援時的距離要求:
通過登高平台消防車、雲梯消防車等舉高類消防車救援被困人員和輸送救援物資,是消防救援的主要手段,這類消防車受制于最大工作幅度,有較為嚴格的間距要求,結合實際應用可知,當消防車道靠建築外牆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築外牆5m左右時,能較好保證滅火救援功能,綜合消防車自身安全因素,消防車道邊緣與建築外牆的距離,以5m為宜,且不應大于 10m。
注:消防車道與建、構築物外牆(外壁)距離,尚應滿足消防車自身保護要求,特殊火災場所(比如可燃堆垛等)不應小于5m。
第四章 應用示例·處置原則
一、基本原則:
消防車道是滅火救援的重要保證,有必要保證消防車道與建築物之間的合适距離,宜參考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要求确定:消防車道靠建築外牆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築外牆不宜小于5m,且不應大于10m。
确有困難時,部分側面可适當從寬,但應滿足滅火要求,不宜大于20m,不應大于30m。
對于無法滿足距離要求的情形,應确保建築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或場地)且确保滿足建築滅火救援要求。
二、應用示例:
實際應用中,建築各側面消防車道與建築物外牆距離,可歸類為“嚴格限定”、“适當從寬”、“不做限定”三種情形,具體可分為 “5m”、“20m”、“30m”、“不限定”等距離要求!
示例如下:
1、示例一(部分側面可适當從寬):
圖示1建築,每個防火分區均有救援口正對登高操作場地,如登高操作場地已滿足人員救援要求,其他側面消防車道邊緣與建築外牆的距離,仍宜兼顧人員救援要求(5m至10m),确有困難的情況下,應确保滅火功能,不宜大于20m,不應大于30m。
(圖示1)
2、示例二(部分側面需嚴格限定):
圖示2建築,南側防火分區(3、4)适應示例一情形,北側防火分區(1、2)未正對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完全依靠消防車道滅火救援,消防車道邊緣與建築外牆的距離,宜為5m,不應大于10m。
(圖示2)
3、特例 (部分側面可不限定距離):
圖示3、4建築,當南北側消防車道及操作場地已滿足建築物滅火救援要求時,東西側消防車道與建築物的距離,确有困難時,可不做限定。(此示例類似于沿建築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圖示3)
(圖示4)
三、補充說明:
依現行規範要求:“消防車操作場地靠建築外牆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築外牆不宜小于5m,且不應大于10m”。實際應用中,舉高類消防車的最大效能距離為3m至5m左右,綜合消防車自身防護要求,本文認為,消防車道(或操作場地)邊緣與建築外牆的距離,以5m左右為宜,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