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交彙點新聞客戶端
交彙點訊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規範機動車行業發票使用行為,營造公平公正有序的營商環境,去年,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聯合制定了《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并發布公告。公告稱,機動車發票使用新規自2021年5月1日起試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樣。
那麼,機動車發票應該如何開呢?新華日報·交彙點記者帶您一文讀懂——
機動車發票類型有哪些?
機動車發票是指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件中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包括紙質發票、電子發票)。請注意,銷售不屬于機動車的其他商品不應開具機動車發票。
機動車銷售方分為幾種類型?
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實際生産經營情況将機動車的銷售方分為三種類型,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即:機動車生産企業、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其他機動車貿易商。
機動車發票如何開具?
銷售方向消費者銷售機動車的,應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其他銷售機動車行為,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情形一: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一)遵循“一車一票”原則開具,即一輛機動車隻能開具一張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即金額不可拆分),一張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隻能填寫一輛機動車的車輛識别代号/車架号。
(二)發票的“納稅人識别号/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明号碼”欄,如消費者為單位性質的,則該欄必須填寫消費者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納稅人識别号;如消費者為個人的,則應填寫個人身份證明号碼。
(三)發票打印内容出現壓線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無需退還重新開具。
情形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左上角打印“機動車”字樣。
(一)正确選擇機動車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銷售材料、配件、維修、保養、裝飾等非機動車整車銷售業務,均不通過該模塊開具發票。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規格型号”欄應填寫機動車車輛識别代号/車架号,“單位”欄應選擇“輛”,“單價”欄應填寫對應機動車的不含增值稅價格。
(三)彙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開具《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清單》,其中的規格型号、單位、單價等欄次也應按照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填寫要求填開。
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銷售折讓等怎麼辦?
情形一:開具機動車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銷售折讓等情形時:
(一)應當憑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校驗通過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的,在“規格型号”欄填寫機動車車輛識别代号/車架号。
(三)發生銷售折讓的,“規格型号”欄不填寫機動車車輛識别代号/車架号。
情形二: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生銷貨退回或開具有誤時:
(一)銷售方應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内容應與原藍字發票一一對應;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時,應當收回消費者所持有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全部聯次。
(二)如消費者已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的,不需退回報稅聯。
(三)如消費者已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不需退回注冊登記聯;同時,銷售方應當留存公安機關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複印件,無法取得機動車注銷證明的,應留存機動車生産企業或者機動車經銷企業出具的退車證明或者相關情況說明。
(四)如消費者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已抵扣增值稅的,不需退回抵扣聯。
新華日報·交彙點記者 王建朋
新華日報全媒體經濟新聞部出品
編輯: 王建朋
本文來自【交彙點新聞客戶端】,僅代表作者觀點。全國黨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發布及傳播服務。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