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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王朝和諸侯國的關系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8 10:02:02

(本文為林屋公子《周朝八百年》系列018)

前文說到商朝王權、族權、神權三足鼎立的模式,商王的祖甲改革目的是加強王權,但卻激化了王權與族權的矛盾,反過來加速了商朝的滅亡。那麼,商朝的“族權”究竟是以一種什麼形式表現出來呢?這裡我們就要從甲骨文的“族”字說起了。

“族”這個字,從甲骨文、金文到現在,寫法都相對固定,就是從“㫃”和從“矢”。“㫃”這個偏旁,今天還有“旌”“旗”“旋”“旅”等字,多和軍事有關,實際上就是旗幟的意思,而“矢”當然就是弓箭,這說明“族”是軍事組織。從甲骨文的“王族”“子族”“多子族”“三族”“五族”來看,“族”同時又是社會組織。“王族”就是商王的近親家族,而“子族”就是商王旁系家族,“多子族”就是幾種“子族”的通稱。

“族”作為社會主體到周代仍保留下來,并與“氏”經常混用,所以也被習慣稱為“氏族”。但這個“氏族”應該稱之“家族”更為準确,因為與我們對譯西方人類學的“氏族”并不相同。在“母系氏族”“父系氏族”中,“氏族”都是單一的血緣氏族;而“家族”則是包含了姻緣關系的社會共同體,這點應該需要加以辨别。不過,與戰國秦漢以來的“家族”功能不一樣的是,他們本身還是個政治組織。王族以外的族衆不受商王直接控制,隻對族長負責。

周王朝和諸侯國的關系(商周王朝是邑制國家而不是領土國家)1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社會形态呢?因為當時的生産力還很落後,個體家庭不能脫離家族勞作,所以族衆隻能團結在族内。這種社會形态一直要延續到春秋戰國,鐵犁與牛耕的産生與發展,個體家庭才得以從家族中脫離。這就是我們之前質疑伊尹、傅說身份的主要原因,他們加入商朝時一定不是個體的人,而且從他們能入要職來看,極有可能本人就是族長。這樣一來他們就具有兩重身份:一個身份是族内的“君”,另一個身份又可能成為商王的“臣”。

正因如此,所以我們要說秦始皇統一中國,因為不管之前的周朝還是商朝,實際上都沒有形成統一。“商朝”是什麼?它并非一個統一的政權,而是由商國,以及臣服于商國的若幹族邑組成的集體,這些族邑可以稱為“外服”。同時,“商國”内部也由王族和多子族構成,這些多子族可以成為“内服”。“外服”與“内服”的區别在于是否在商國任職,共同點是都為商王服務的,可以視為“臣”,但與後代個人所從屬的君臣關系當然又不一樣。

既然當時的族邑有相對獨立的一面,那麼它們之間肯定不是連成一片的。換而言之,戰國之後直到今天的中國版圖,因為有國家統一的行政區劃,所以地圖都是完整的一塊。但商周版圖不一樣,因為國家不能将族邑劃分為行政區,所以地圖應當是若幹點的集合。這在譚其骧先生主編的《中國曆史地圖集》中反映最為明顯,但現在網絡很多業餘愛好者繪制三代春秋地圖時,往往将當時版圖畫成一整塊或若幹鄰接的區域,這都是不科學的!

周王朝和諸侯國的關系(商周王朝是邑制國家而不是領土國家)2

這涉及到對商周國家形态的認定,李峰先生《西周的政體》中總結了對古代中國研究的五種模式,其中一種就是“領土國家”。“領土國家”概念起源于1648年,當時用來确定一些現代歐洲國家以及多數德國君主的領土權。領土國家有明确的領土範圍,并且擁有官僚機構所管理的龐大行政網絡;更重要的是,領土國家内以稅收代替貢賦,不允許半獨立國家的存在。劉莉、陳星燦《State Formation in Early China》一書即持此觀點。

很明顯,領土國家能解釋戰國秦漢之後的國家,但卻與商周春秋國家形态不符合。族邑可以視為半獨立的國家,他們為商國承擔的工作,主要是勞役而不是稅收。于是有又人提出“城(都)市國家”。城市國家的概念來源于希臘城邦,是“在共同文化和語言背景下由一群多且少的自我決定的實體所構成的網絡中的一員”,但城市國家的自由民群體,在商周卻都不能看到,商周的社會主體是族而非自由民,且族邑更多具有政治屬性,并非源于商業中心。

第三種是“封建國家”。這個名稱似乎最讓人眼前一亮,封建這個詞就是周朝的,那麼應當也适合商朝吧?要指出的是,“封建”系來自對西方“Feudal”的對譯,而“Feudal”概念則是源于中世紀的“領地”,其含義是領主對封臣賞賜的不動産,而封臣則要接受對領主的臣服和服務。領主和封臣都是自由人,他們之間是對等的契約關系。這明顯又與商周情況不同,商王與周王是王族首領,他們隻有權利沒有義務。而且“Feudal”理論本身也飽受争議。

周王朝和諸侯國的關系(商周王朝是邑制國家而不是領土國家)3

第四種是“分立國家”。這個模式起源于人類學理論,是“一個以實現政治控制為目的的權力機構将衆多酋長和小酋邦聯合在一起分立宗族制度中發展出來”,而沒有一個有組織的政府、行政體系和軍事組織。近來不少西方考古學家認為,其來源的阿盧爾社會隻是一個等級社會,根本算不上國家。從商周國家來看當然也落後了,雖然有共同的“分立宗族制度”,但商周明顯具備了行政和軍事工作。

最有說服力的則是“邑制國家”,這個概念是日本史學界與“城市國家”的争論中确立的。“邑制國家”與“城市國家”區别主要有兩點,一是模糊“城市”與“鄉村”的概念,籠統以“邑”稱之;二是指出邑落之間存在等級差異與服從關系。日本學者松丸道雄指出,邑落可以歸為都邑、族邑以及各自的屬邑。不過,現實的從屬關系可能要複雜得多,比如族邑與族邑之間有何關系,屬邑是否又存在屬邑,等等。

總之,“邑制國家”是目前最能解釋商周國家形态的模式。那麼,商朝的“族邑”和“屬邑”具體要為“都邑”承擔什麼工作呢?


林屋公子,文史作家,主攻先秦秦漢史。系今日頭條簽約作者,悟空問答簽約作者,網易曆史專欄作者,百度ta說合作作者,全曆史合作作者,出版有《先秦古國志》《先秦古國志之吳越春秋》《山海經全畫集》實體書三種,作品散見于《國家人文曆史》《北京晚報》《醒獅國學》《百家講壇》《威海晚報》等報刊雜志及自媒體。感謝閱讀,歡迎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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