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縱鑒定(SKYLABS)近日注意到,龔世芬、袁利與德江縣駿豐汽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即“(2018)黔06民終491号”案。在此案中,購車人龔世芬、袁利主張汽車經銷商存在着“消費欺詐”,要求其“退一賠三”。
案件基本情況:
2016年7月24日,原告袁利以其母龔世芬的名義與被告駿豐汽貿公司簽訂汽車買賣合同,由駿豐汽貿公司提供大衆邁騰2016款領先型轎車,合同約定:轎車總價款為18.28萬元。後原告發現所購車輛曾經在西安有過銷售和投保的記錄。原告龔世芬、袁利認為其購車的目的是購買新車自用,且成交的價格與市場銷售價相差不大,故認為被告德江縣駿豐汽貿有限公司存在銷售欺詐行為,要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三倍購車款即548,400元。
案件的審理情況:
對于該案的處理,一審法院對購車人的訴訟請求全部予以支持;二審法院以“違約不等于欺詐”為由,對違約責任予以支持,但對“三倍賠償”不予支持,即隻判令“退車還款”。三級法院共作出以下四個裁判:
1. 一審裁判:2017年12月10日,貴州省德江縣人民法院一審,作出(2017)黔0626民初2222号民事判決,支持原告龔世芬要求汽車銷售商三倍賠償、雙方退車還款的訴訟請求。
2. 二審裁判:2018年6月15日,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作出(2018)黔06民終491号民事判決,改判雙方退車還款,汽車銷售商不予三倍退償。
3. 指令裁判:2019年1月10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審查,作出(2018)黔民申3080号民事裁定,指令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該案。
4. 再審裁判:2019年9月2日,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作出(2019)黔06民再22号民事判決,維持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黔06民終491号民事判決,即判令雙方退車還款,汽車銷售商不予三倍退償。
終審法院認為:(一)關于駿豐汽貿公司提供的車輛及銷售服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要求,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問題。根據西安恒豐四站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保存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存根以及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保存的“中國平安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抄件,案涉車輛在本案銷售前有過銷售記錄的事實成立,駿豐汽貿公司銷售的車輛不符合消費者購車的合同要求,且該車存在的銷售記錄情況對購車人的保修利益也構成了實質性妨礙。上訴人駿豐汽貿公司主張此前的銷售記錄及保險記錄系虛假銷售所形成,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購車人在訴訟中要求退貨退款,對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出賣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标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的規定,購車人的該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一審對購車人龔世芬要求退貨退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并無不當,相應判決結果正确。駿豐汽貿公司主張其“從長春市正泰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進貨及交付給購車人的是新車,對購車人主張的此前銷售記錄并不知情,不應承擔退貨退款責任,本案應追加供貨方為當事人。”對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第一款“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于生産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産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本案車輛來源的供貨銷售商并不為必然需要追加的當事人,本案銷售商亦可在承擔賠償責任後,依法向其他銷售商行使追償權。故駿豐汽貿公司的前述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駿豐汽貿公司是否存在消費欺詐,是否應當承擔三倍賠償責任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的規定,适用三倍賠償的條件是經營者在主觀上具有欺詐故意、在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在本案中,由于駿豐汽貿公司并非案涉車輛的4S店或直銷直營等特殊經銷商,在客觀上不具有該車來源跟蹤能力,結合該車在銷售時能正常開具發票、辦理保險及上戶手續以及沒有證據證明該車在本次銷售前有行駛及使用情況等事實,就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認定駿豐汽貿公司知曉此前銷售及保險記錄。因而,本案無證據證明駿豐汽貿公司具有銷售欺詐的主觀故意以及實施了銷售欺詐行為。購車人龔世芬要求駿豐汽貿公司承擔三倍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駿豐汽貿公司關于其不應承擔三倍賠償責任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審判決中關于三倍賠償的部分不當,二審予以糾正。
天縱點評: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違約事實或者違約結果的存在,不需要證明違約方具有主觀過錯;而三倍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則需要證明經營者在主觀上具有欺詐故意、在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對于訴求三倍賠償的消費者,其有承擔證明欺詐事實成立的責任;并且這種舉證證明責任,應當略高于高度蓋然性證明标準,更接近于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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