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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時代下個人信息保護現狀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5-15 07:47:21

大數據時代下個人信息保護現狀?新聞來源:正義網-檢察日報編者按 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對敏感個人信息的内容與處理規則作了專門規定本期《集萃》摘編專家學者關于敏感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論述,以期促進對敏感個人信息的精準司法保護,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大數據時代下個人信息保護現狀?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大數據時代下個人信息保護現狀(集萃專家學者談敏感個人信息保護)1

大數據時代下個人信息保護現狀

新聞來源:正義網-檢察日報

編者按 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對敏感個人信息的内容與處理規則作了專門規定。本期《集萃》摘編專家學者關于敏感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論述,以期促進對敏感個人信息的精準司法保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利明:

  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遵循“特定目的 單獨同意”規則

  所謂敏感個人信息,是指一旦該信息被洩露或者被非法使用就容易導緻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産安全受到危害的個人信息。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采取“概括 列舉”的方式,首次對敏感個人信息的概念作出了規定,并明确規定了“敏感性”的核心特征,将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納入敏感個人信息的範疇,從而區分了敏感個人信息與一般個人信息。敏感個人信息與私密信息隐私存在交叉重合關系,但兩者也有一定區别,在保護方式上應當區别對待,對敏感個人信息的判斷主要應依據法定标準,但也有必要兼采“場景理論”。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應遵循“特定目的 單獨同意”規則。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與一般個人信息的不同之處在于,在符合特定目的情形下,還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授權,不允許通過默示授權的方式作出同意。個人信息的一般處理規則是基于信息主體的同意,而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要求,隻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并且,對于敏感個人信息的同意和告知事項,個人信息保護法都作出了更嚴格的規定,要求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當符合單獨同意規則。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副研究員韓旭至:

  結合規範目的解釋敏感個人信息告知同意條款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9條、第30條在法律上首次專門規定關于敏感個人信息處理的告知同意。當前,一方面,敏感個人信息保護與告知同意規則的部分理論成果已為立法所揚棄;另一方面,部分理論成果又無法直接解釋這一全新的法律規範。對此,需結合兩個條款的規範目的,以法教義學的立場對敏感個人信息處理的告知同意進行解釋。就敏感個人信息處理的特殊告知事項而言,必要性的告知應展示個人信息處理與提供相關具體的服務/功能之間的必然聯系。對個人權益影響的告知應根據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的結果進行。就敏感個人信息處理的同意規則而言,為滿足單獨同意的要求,處理敏感個人信息與一般個人信息的同意應相互獨立,不能采取一攬子同意的方式。書面同意是在單獨同意的基礎上對同意的形式要求,可采取合同書、信件、電報、傳真等形式作出。敏感個人信息處理中的告知同意規則雖然重要,但絕非不可或缺。特定情形中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無須告知同意,告知同意亦不必然賦予敏感個人信息處理行為以合法性。

  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鵬鵬:

  區分個人信息以實現司法精準保護

  就個人信息的區分而言,早在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第1條将個人信息區分為“能夠識别公民個人身份的信息”和“涉及公民個人隐私的電子信息”。之後,網絡安全法第76條對“個人信息”進行了區分界定,即“能夠單獨識别”和“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别”特定主體的身份信息,并且還用列舉的方式進行了具體描述;我國民法典将“隐私權”與“個人信息”并列設置。然而,民法典關于個人信息的現有規定并不足以周全地保護個人信息,需要更為深入地研究和探讨。個人信息保護法對敏感個人信息作出了專門規定,但并沒有對敏感信息的具體保護路徑進行設計。個人信息區分的私法保護目的在于實現精準保護。個人信息的區分在立法模式上有列舉式、情境考量式以及目的考量式,但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應從實然和應然的角度确定具體認定标準。個人信息區分的實然标準是損害結果發生的概率,應然角度則是對“敏感性”的考量。敏感信息對信息主體的隐私有重大影響,應該構建事前的保護機制。

  清華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王苑:

  動态界定敏感個人信息

  個人信息保護法采取“概括 列舉”模式規定敏感個人信息,這一規定可能帶來多方面的不确定性,例如法律評價标準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技術驅動的新型敏感個人信息可能未被容納,判斷标準的多維性引發歸入和擇出難題,等等。因而,有必要從根源上對敏感個人信息概念進行檢視,以明确實定法下判斷敏感個人信息的标準是否可以解決既有難題,以及如何應對未來實施難題。具體而言,針對我國敏感個人信息的規定缺乏特定的歸入和擇出标準問題,可通過綜合考量個人信息主體、信息處理者、第三方主體、信息性質和處理目的等五個要素,動态界定敏感個人信息,既有助于監管機構合理确定敏感個人信息的具體标準,同時也有助于司法實踐科學合理地裁判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糾紛。

  [以上依據《當代法學》《地方立法研究》《大連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環球法律評論》,張甯選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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