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員工到達了法定的退休年齡,那麼這個勞動合同關系是自動終止的,因為勞動合同法也有明确的相關規定,所以說員工和企業之間就沒有任何勞動合同關系存續了。那麼按照正常的流程應當是所在的企業單位,給員工辦理退休待遇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待遇了,合同關系自動終止。
因為在退休之前,自己的勞動關系還在原單位的話,那麼自己的原單位是有責任和義務,給自己的員工去辦理退休,享受這個養老金的待遇。個人是無需去辦理退休的,因為有企業單位辦理退休相比于個人來講,還是比較方便一些。
那麼,有一種情況就是有些員工都辦理退休了,而且享受到基本養老金的待遇了,但是還想繼續在原工作單位工作下去,那麼,這可以嗎,實際上這也是可以的,但隻不過是簽訂不了勞動合同了,畢竟因為過了法定的退休年齡,那麼,是不能夠簽訂勞動合同,那麼隻能以勞務的形式,也就是合作的方式,來繼續工作下去,那麼這樣的一個方式有好處,就是所在的單位需要承擔一些法律責任,比如說工傷等等之類的一些法律責任!因為購買不了個人社保,所以說如果一旦出現這樣的類似情況,那麼就要個人全部負擔。實際上這也就是為什麼很多企業不願意再返聘,退休員工的一個主要責任。因為本身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話,那麼相對來說,企業的風險還是比較大的。
那麼我們退休以後如果想要繼續工作,隻要是和原單位自行協商解決好,就沒有任何問題,當然源單位明确拒絕繼續返聘的話,那麼實際上隻能夠退休回家,不能夠再繼續工作下去了。因為畢竟勞動關系不存在了,所以說從法律角度來考慮這個問題的話,是沒有任何的實際意義了。
對于這個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來講,可能還會遇到另外一種問題,那麼就是自己的養老保險,累計繳費不足15周年,那麼如果養老保險累計繳費,不足15周年的話!就意味着不能夠直接辦理退休,但是自己的勞動合同,也會被終止,因為自己已經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
所以勞動合同一旦被終止以後,所在的企業單位沒有任何責任和義務,來繳納自己的個人社保,所以說一方面可以與單位進行協商來解決這個問題,當然協商不行的話,那麼自己社保轉移成為靈活就業的形式來,繼續參保了。如果之前自己的個人社保,沒有出現中斷的繳費年限,那麼就不能夠補交,隻能夠選擇延遲退休,直到你的累計養老保險達到15年以上,才能夠辦理退休,才能夠享受養老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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