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吸附技術
● 技術成熟、設備簡單、易于維修、投資費用較低;
吸附飽和的活性炭可分為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直接焚燒或掩埋,一種是對活性炭進行脫附再生,反複利用。
02 常用吸附劑
03 動态吸附模型
● 吸附初期:
污染物分子在吸附器下端被捕集,出口理論濃度為零。
● 吸附前期:
随着污染物分子逐漸被捕集,吸附劑吸附容量逐漸減少,但理論出口濃度仍為零。
● 穿透起始點:
吸附劑吸附容量不足,出口濃度逐漸上升,但未超标。
● 預警點:
吸附劑達到處理負荷,出口濃度持續上升,具有排放超标風險。
● 飽和點:
吸附劑達到飽和狀态,無法再吸附污染物,且出口超标。
04 吸附容量
● 在一定溫度和一定的吸附質濃度下,單位質量或單位體積吸附劑所能吸附的最大吸附質質量。
05 動态吸附量
● 當吸附柱出口中污染物的濃度達到設定值時,計算單位質量的吸附劑對污染物的平均吸附量。該平均吸附量稱之為吸附劑對吸附質在設定溫度、壓力、濃度和流速下的動态吸附量,單位為 mg/g。
● 根據上述定義,活性炭動态吸附量是計算其更換周期的重要參數。它與溫度、壓強、氣流速度及排放限值要求等參數有關,尤其考慮了出口污染物濃度的限值要求,這有别于活性炭吸附容量。在理解上述兩定義間差異的基礎上,我們可是嘗試領悟《江蘇省生态環境廳關于将排污單位活性炭使用更換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通知》(蘇環辦〔2021〕218号)的文件精神了。
● 江蘇省生态環境廳于2021年7月19日在其官網公布了《江蘇省生态環境廳關于将排污單位活性炭使用更換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通知》(蘇環辦〔2021〕218号),提出了明确的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管理要求。排污單位應根據廢氣活性炭吸附處理設施設計方案确定活性炭更換周期;在無廢氣處理設施設計方案或實際建設情況與設計方案不符時,排污單位應按下式計算廢活性炭(HW49)更換周期:
T=m×s÷(c×10-6×Q×t)
式中:
T——更換周期,天;
m——活性炭的用量,kg;
s——動态吸附量,%;
c——活性炭削減的 VOCs 濃度,mg/m3;
Q——風量,單位m3/h;
t——運行時間,單位h/d。
動态吸附量(s)一般取值10%。若該參數取值大于10%時,需上傳含有動态吸附量取值依據的活性炭性能證明文件。
計算案例
● 針對活性炭性能證明文件,江蘇省生态環境廳在其官網的“問答選登”版塊作了進一步的說明:“供應商試驗得出的動态吸附量證明或其他可說明選用數值出處的證明”。
更換周期判斷依據總結:
1、按上述方式計算更換周期。
2、設計方設備設計時,設計更換周期參考。
3、通過排口污染物濃度确定。
4、通過活性炭送檢判斷。
5、通過活性炭系統的壓強計算及壓差傳感,提前判斷活性炭更換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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