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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讀懂如何立遺囑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9 05:15:51

小李:“姑父,這套房子是我的!我有姑姑的自書遺囑!”

張大爺:“你姑姑根本不會寫字,這個遺囑是别人幫她寫的,無效!我的房子不可能免費送給你!”

本期京小槌普法

結合上述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

對民法典中規定的六種遺囑形式

予以詳細解讀

一文讀懂如何立遺囑(京小槌普法遺囑怎麼立)1

基本案情

李大媽和張大爺夫妻倆因為房屋被拆遷得到四套房屋。小李是李大媽的侄子,大學畢業後在北京找到一份工作,面對北京的高房租,向李大媽求助,李大媽馬上把自己家拆遷得到的一套房屋借給侄子免費居住。2016年,李大媽去世,此後的五年間房屋一直由小李在使用,小李将房屋對外出租,收取租金。2021年,張大爺偶然發現自家的房屋裡住着陌生人,向警方報案,才知道原來自己的房屋被侄子出租了,便要求侄子搬出房屋。此時小李拿出一份李大媽簽名的遺囑,起訴到法院,請求判決該房屋歸其所有,并要求張大爺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而張大爺主張遺囑是代書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應為無效。

法官釋法

本案的争議焦點在小李手持的遺囑是自書遺囑還是代書遺囑,這決定着遺囑是否有效。

小李主張該份遺囑為自書遺囑,并稱該份遺囑的書寫過程其不在場,但是遺囑是由李大媽親手交給自己,遺囑中明确寫明涉案房産由自己繼承所有,且遺囑最後有姑姑李大媽的簽名和手印,故遺囑應當為有效,房屋歸其所有。

一文讀懂如何立遺囑(京小槌普法遺囑怎麼立)2

張大爺則主張該份遺囑為代書遺囑,他認可遺囑上李大媽的簽名及手印,但認為遺囑的内容非李大媽本人書寫,因為李大媽文化水平低,幾乎文盲,不可能獨立寫出這樣一份遺囑。該份遺囑為代書遺囑,但不符合代書遺囑的要件,故應為無效。

雙方就遺囑形式和效力争執不下,在法官的主持下對遺囑進行了鑒定,鑒定結果遺囑的正文内容和簽名确實不是一人書寫,且遺囑上并無見證人簽名,也就是小李提交的這份遺囑并非自書遺囑。最終,法官駁回了小李的訴訟請求。

可以看到本案中雙方就遺囑形式有不同的主張,而這直接決定着遺囑的效力,也決定着遺産的歸屬。那麼遺囑到底有哪些形式?訂立遺囑時又需要注意些什麼?讓我們來看看民法典的規定吧:

01

自書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是,自書遺囑要求全文均為立遺囑人親筆書寫,本案小李所持的遺囑經過鑒定證實遺囑的正文内容和簽名非同一人所寫,不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

02

代書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如果遺囑為代書遺囑,那麼就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并簽名,而小李提供的這份遺囑的落款上隻有李大媽一個人的名字,顯然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

03

打印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遺囑是民法典新增的遺囑類型,是适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但是打印方式的可篡改性、可僞造性大大增加,因此法律規定訂立打印遺囑不僅需要兩個以上的見證人,還需要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04

錄音錄像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錄音錄像遺囑是用攝像機、錄音機等可以錄制聲音或影像的工具制作的遺囑。在采用該種形式訂立遺囑時,要注意見證人不僅要在場見證,還要在錄音錄像中記錄自己的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否則遺囑也可能被認定無效。

05

口頭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一般是當事人發生緊急情況下的不得已選擇,一旦情況消失,當事人有能力訂立其他形式的遺囑,那麼口頭遺囑就無效了。

06

公證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實施後,公證遺囑的效力不再優先,有數份遺囑存在,内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最後,需要提醒的是,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都規定了見證人,見證人對遺囑的有效性也有着重大影響,因此在選擇見證人時要注意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京小槌提示

随着公民的法治意識和法治素養的不斷提升,越來越多人選擇提前訂立遺囑,妥善安排身後事,以避免家庭糾紛,減輕意外風險帶來的損失。遺囑涉及公民的重大财産利益,在訂立遺囑時務必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否則可能被認定無效,導緻财産處分的目的落空。

供稿:北京大興法院

文字:翁慧敏

攝影:孫學博

編輯:楊盛賓 姚日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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