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春暖花開的好季節,很多公司組織員工外出旅遊、團建,問題來了:公司組織員工外出旅遊,支付的旅遊費能否作為職工福利列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号第三條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規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内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币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因此,上述公司發生的旅遊支出,不能作為職工福利費列支。
既然不能作為職工福利費列支,那應該如何處理呢?
一、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讨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那麼賬務可以做以下處理:
借:管理費用 —— 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 —— 職工福利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 職工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
稅務上:
1、個人所得稅:
法律規定:根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遊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 2004 〕 11 号)規定: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讨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因此應将旅遊費的總額平攤到個人,計入當月工資,按“ 工資薪金 ” 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非雇員,按 “ 勞務所得 ” (即20% 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讨論:但目前我們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摘自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相關交流》在線訪談(2012-04-11,所得稅司巡視員盧雲答疑)。如果這個旅遊能具體到個人多少金額,就要繳納個稅。假如不能具體到個人多少金額,是不是不用繳個稅呢?
2、企業所得稅:
因為員工旅遊與生産經營無關,所以費用不能在稅前抵扣,會在彙算清繳的時候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不管企業如何核算、會計分錄如何做,員工旅遊費都必須計算個人所得稅,且稅前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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