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據有法律效力沒有?收據可作為确認合同主體的依據筆者代理的一起裝修合同糾紛案件,北京某寶公司低價承銷海南某房企業指定樓幢,某寶公司尋找到目标客戶後,以優惠價格居間客戶購買指定樓幢房屋,作為對價之一,客戶需要将裝修工作交由北京某寶公司,且裝修款支付後才能簽署購房合同,同時還須額外支付居間費用委托人李某與北京某寶公司合作,為某寶公司尋找客戶,且代替北京某寶公司提供看房及購房居間服務,同時,客戶将裝修款項轉入李某個人賬戶,李某随後将北京某寶公司蓋章的裝修款收據交給客戶後期,由北京某寶公司資金鍊條斷裂,未能履行裝修義務産生糾紛,客戶以裝修合同糾紛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歸還裝修款項,海南省某縣法院判決李某歸還全部裝修款項,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收據有法律效力沒有?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收據可作為确認合同主體的依據
筆者代理的一起裝修合同糾紛案件,北京某寶公司低價承銷海南某房企業指定樓幢,某寶公司尋找到目标客戶後,以優惠價格居間客戶購買指定樓幢房屋,作為對價之一,客戶需要将裝修工作交由北京某寶公司,且裝修款支付後才能簽署購房合同,同時還須額外支付居間費用。委托人李某與北京某寶公司合作,為某寶公司尋找客戶,且代替北京某寶公司提供看房及購房居間服務,同時,客戶将裝修款項轉入李某個人賬戶,李某随後将北京某寶公司蓋章的裝修款收據交給客戶。後期,由北京某寶公司資金鍊條斷裂,未能履行裝修義務産生糾紛,客戶以裝修合同糾紛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歸還裝修款項,海南省某縣法院判決李某歸還全部裝修款項。
筆者接受委托後,在案件代理及庭審過程中,提出雖然李某與北京某寶公司均未與客戶簽約,但北京某寶公司向客戶出具了收據,注明了裝修款性質,應認定與客戶建立裝修合同關系的主體為北京某寶公司。目前,該案件曆經二審、再審、檢察院聽證後,海南省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相關庭審及代理意見摘錄如下:
客戶趙某某已與北京某寶公司指派的××公司簽署了書面的《裝修施工合同》并接受了北京某寶公司開具的收據,其與北京某寶公司之間建立了委托裝修法律關系,李某并非合同主體。二審法院忽略上述事實,僅以收款這一條件并推定李某與趙某某之間具備裝修關系,屬事實認定錯誤。
1、就涉案房屋,趙某某已與北京某寶公司指派的××公司簽署了《裝修施工合同》,且合同中明确“××公司系受北京某寶公司指派,具體裝修開始時間由由北京某寶公司通知”。涉案房屋裝修法律關系中,委托方及受托方主體具有對應性及唯一性,《裝修施工合同》中明确了北京某寶公司的實際裝修人主體身份,未涉及到李某,應當認定北京某寶公司為裝修責任主體,與李某無關。
2、北京某寶公司已向趙某出具了裝修款收據,且趙某某亦确認收到上述裝修款收據。
根據李某提交的證據《收據》可知,被告北京某寶公司已經在給趙某某出具的《收據》中陳述明确了具體的裝修金額,即原審被告北京某寶公司已經通過出具收據的方式,确認了其系《裝修施工合同》的責任主體及收取趙某某交付的涉案裝修款的實際收取人的這一事實。
3、衆所周知,收據作為收款憑證,在法律上既可作為收款依據,也可作為确定責任主體的依據。北京某寶公司向趙某某出具了裝修款收據,趙某某在收到上述收據後未提出任何異議,即趙某某已确認了某寶公司為委托裝修合同中的簽約主體及責任主體。在此情況下,李某怎麼可能成為委托裝修合同的責任主體?
4、《裝修施工合同》簽署後,趙某某一直就裝修事項與某寶公司代表聯系對接,2018年後,亦一直向某寶公司維權,且後期與某寶公司代表就裝修糾紛事宜簽署了《協議》及《補充協議》
5、趙某某在前期與李某對接買房及向其轉款時,對其代表北京某寶公司為明知,因此,與趙某某建立裝修合同關系的主體應認定為某寶公司,相關法律後果應當由趙某某及某寶公司承擔。由此可證實,李某與趙某某前期溝通時,均明知告知其代表的為某寶公司,相關裝修合同的主體應為北京某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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