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寇紀東談公文寫作164—4:公文格式各要素—發文機關标志如何寫
寇紀東
《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标志、發文字号、簽發人、标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從18個方面規範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各要素。如何具體運用,筆者通過認真研讀《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結合工作實踐,查詢有關資料後認為:
一、發文機關标志存在的問題
(一)發文機關标志與發文機關署名或印章不一緻。如用“××部”的發文機關标志,發文機關署名或印章卻是“××省x×廳”或XX市辦公廳(室)”等;
(二)發文機關标志不規範。如,使用了發文機關标志加括号和文種的形式。
二、發文機關标志的形式
(一)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發文機關全稱應以批準該機關成立的文件核定的名稱為準。規範化簡稱應由該機關的上級機關規定。
(二)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聯合行文時,可以并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
(三)民族自治地方機關的公文。其發文機關标志可并用少數民族的文字和漢字印刷。
三、發文機關标志的寫法
根據《2012年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黨政機關公文格式》等國家标準規定:
(一)一般行文時。發文機關标志應居中排布,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35mm。發文機關标志推薦使用小标宋體字,顔色為紅色,以醒目、美觀、莊重為原則。
(二)聯合行文時。如需同時标注聯署發文名稱,一般應當将主辦機關名稱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應當置于發文機關名稱右側,以聯署發文機關名稱為準上下居中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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