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局綠色産業?來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原創稿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林草局綠色産業?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來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原創稿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
引導社會資本進入林草行業助推綠色經濟發展的意見
吉政發〔202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範區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駐吉中直有關部門、單位:
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資源是陸地生态系統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全省綠色經濟發展的重要依托。為深入貫徹“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發展理念,落實省委、省政府“三個五”戰略和“一主、六雙”産業空間布局,圍繞科學高效利用林草資源,加速打造綠色經濟發展引擎,現就引導社會資本進入林草行業,助推綠色經濟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發揮社會資本在綠色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等法律、法規為基本遵循,進一步有序放活林草資源經營權,保障社會資本依法平等使用資源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競争,保護各類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本着“生态建設産業化,産業發展生态化”的原則,引導各類經營主體改革創新、轉型升級,實現綠色發展;落實“誰造誰有”政策,讓社會資本的創造活力充分迸發,拓寬我省實現“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路徑。
二、進一步放開林草資源開發的市場準入
引導各類經營主體分類有序開發利用林草資源。允許在嚴格保護生态的前提下,利用非保護重點區域的天然林和二級國家級公益林以及地方公益林,适度發展生态旅遊、休閑康養、特色種植養殖等産業,相關産業項目在立項或實施前,由縣級以上林草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生态系統安全和生物多樣性影響進行評估論證。進一步放活人工商品林經營權,在保障生态功能發揮的同時,由經營主體依法、依規(标準)實行自主經營,可以采用集約化生産措施,大力發展經濟林、林下經濟以及生态旅遊康養等産業,追求林産品産量及經濟效益最大化。
三、建立森林資源市場化流轉平台
進一步深化林權體制改革,完善林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機制,保障社會資本和各類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探索成立國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林權流轉經營公司,完善森林資源資産評估、數字化林權交易管理等系統,為各類經營主體提供林草資源資産評估、收儲、代管、交易(拍賣)、質押及信息發布等服務。
四、加大對社會資本進入林草行業的用地支持
将生态旅遊康養産業、冰雪經濟産業及林産品加工産業用地納入各級國土空間規劃,年度土地利用計劃适當向生态旅遊康養、冰雪經濟及林産品加工項目傾斜,對重大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實行綠色通道。重點林草縣域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挂鈎節餘的用地指标,優先支持森林旅遊康養産業項目、冰雪經濟項目和林産品産地初加工項目。對林産品加工企業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工業項目,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五、實行旅遊服務開發用地過渡期政策
各類經營主體及國有林業局、國有林場利用現有房産興辦住宿、餐飲等旅遊接待設施的,在不改變用地主體、規劃條件的前提下,可享受5年内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過渡期滿土地權利人申請辦理用地手續的,除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保留劃撥外,其餘可按協議方式辦理供地手續。但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确規定,以及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租賃合同等規定或約定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出讓的除外。
六、有效盤活林區閑置資産
實施差别化供地政策,通過“點狀供地”等方式,盤活林場林區閑置建設用地。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租賃、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在依法履行相關批準或審批手續前提下,改造利用林區内生産生活舊場區、場(廠)地、房屋等設施、設備,發展林草産業。
七、提高林草固定資産和設施利用率
由林草企業或國有林場經營使用的生态保護、森林經營、科研、監測等固定資産和公共基礎設施,若長期或季節性閑置的,在閑置期間經營者可與社會資本合作開展冰雪旅遊、避暑休閑、科普教育及研學等服務活動。其中利用國有林場管理的固定資産和公共基礎設施開展服務活動的,需履行相關審批手續,服務活動的收入要依法依規管理和使用。
八、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态工程建設
各類生産經營主體開展植樹造林、城鄉綠化、清收還林等生态工程的,依據《造林技術規程》(GB/T 15776-2016)國家标準規定的最低初植密度,可以自主确定造林密度和樹種搭配。同時放寬人工造林樹種限制,可在不影響整體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營造具有較高經濟利用價值的樹種、速生豐産樹種及大徑級用材樹種,并實行定向培育。
九、鼓勵社會資本實施規模化生态修複治理
經營主體集中連片開展植樹造林、荒漠化治理、森林資源管護等生态修複與保護并達到50公頃以上經營規模的,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土空間規劃、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不超過3%(最大不超過15公頃)的治理面積,開展旅遊、康養、運動、休閑服務、設施農(林)業、加工流通等經營活動,并建設相關配套設施。
十、加快木本糧油和林下經濟基地建設
通過落實新一輪退耕還林政策并對第一輪退耕還商品林地實施林相改造等方式,支持各類經營主體、造林大戶開發木本糧油及林下經濟産業。對于第一輪退耕還生态林地,在科學評估基礎上,可以依法依規調整林種,種植紅松、核桃等具有良好水源涵養、水土保持功能的木本糧油樹種。對調整優化現有木本糧油品種結構、提高産出能力和生态經濟綜合效益的,在林木采伐審批等方面給予支持。鼓勵各類經營主體積極探索林果、林藥、林菌、林苗、林花、林禽、林畜、林蜂以及林下養蛙等林下種植養殖産業發展模式,統籌産品采集、經營加工、森林遊憩、森林康養等多種資源利用方式,促進上下遊産業融合發展。
十一、保障産業基地附屬設施建設
在林地、園地、退耕地發展木本糧油經濟林的,允許修建必要的符合相關規定和标準的生産道路、水電設施、生産資料庫房和采集産品倉庫;發展林下經濟産業在不采伐林木、不影響樹木生長、不造成污染的前提下,允許利用林間空地建設必要的生産管護設施、生産資料庫房和采集産品臨時儲藏室,相關用地均可按直接為林業生産服務的設施用地管理,并辦理相關手續。需要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要依法辦理。
十二、落實相關稅費政策
林草專業大戶、家庭林場、農民合作社自産自銷的林下種植、養殖和經濟林産品,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新型經營主體從事林草項目所得,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免征企業所得稅;林産品加工企業可按相關規定申請納入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林産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直接用于林草産業發展的生産用地按規定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各類經營主體購置納入國家農機補貼種類範圍的生産設施和倉儲、烘幹設備,可申請享受農機具購置補貼;開展森林經營撫育、特色産業基地建設、林下經濟開發和林産品初加工用電執行農業生産用電價格。
十三、支持社會資本自主創新
社會資本獨立或與相關科研教學機構聯合開展林草技術創新、産品研發的,可向省林草局申請科技成果認定,通過認定的科技成果可納入國家林草科技成果庫管理。鼓勵企業積極開展标準制定,并經省林草局向省市場監管部門推薦地方标準立項。除強制性國家标準必須執行外,經營主體可在生産經營過程中自主決定執行适用于當地及相關領域的推薦性國家标準、行業标準、地方标準或團體标準,并對執行的标準進行公開。
十四、加大綠色經濟發展資金投入
采取以補代獎、貸款貼息等多種形式,持續加大林草産業發展支持力度,逐步建立政府政策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為主、職工林農廣泛參與的多元化投入機制。社會資本投資的林草産業重大項目符合中央支持方向的,積極幫助争取國家相關部門資金支持。
十五、加強林草行業營商環境建設
加快推動林草地方性法規制定修訂步伐,全面清理妨礙市場公平競争的各種規定,對社會資本利用森林、林地、草原、林木等資源開發各類林草産業的,要依法依規放寬準入條件,做好跟蹤服務。
十六、建立社會資本進入林草政策協調機制
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林草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産業發展,明确目标任務,細化責任分工,确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發展改革、财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稅務、文化和旅遊、科技、市場監管、林草等相關部門及金融機構要按照職責分工,強化協調配合,幫助企業解決各類困難和問題。要利用廳局長“直通車”等制度,及時了解政策落實情況,根據發展實際不斷調整、完善相關政策措施,保持政策的連貫性和實效性,為社會資本投資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本意見中對社會資本和各類經營主體的相關政策也适用于各國有林場、國有森工企業、國有森林經營局。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1年3月5日
(吉林省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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