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菲跟公司的合同到期了,公司告訴雪菲,公司不打算跟她繼續續簽合同,讓她寫個辭職申請,然後辦理工作交接,雪菲以為正常流程就是這樣,于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寫了辭職報告,然後交接完就離開了公司。
有一天雪菲跟朋友說起這事,朋友大呼雪菲上當了,白白損失了一大筆解除合同的補償金。雪菲不解,難道合同到期了,公司還要給我補償嗎?
沒錯,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那麼公司要補給我多少錢呢?雪菲有點激動了。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那我現在能不能跟公司要這筆錢呢?雪菲的眼睛都放出光芒來了。
朋友拍了拍大腿說:晚了,補償金的前提是公司不跟你續簽,而現在你自己提出了辭職,那跟公司就沒有一毛錢關系了。
雪菲頓時傻了,沒想到公司竟然這麼壞,為了省一筆補償金,竟然想出這種損招,讓她自己申請辭職,真是太沒有天良了。
類似于雪菲這種情況的其實還不在少數,合同到期不續簽讓員工寫辭職報告是一種,辭退員工讓員工寫辭職申請就是另一種慣常做法了。
小雷在某公司工作兩年多了,最近來了一個新領導,不知道怎麼回事,新領導很不待見他,沒多久HR就找小雷談,說小雷的工作能力達不到公司的要求,公司決定跟他解除勞動關系,然後表示公司願意按照勞動法支付小雷N 1的經濟補償金,但是要求小雷寫一份辭職申請,以便留檔。
小雷提出異議:不是你們要辭退我嗎?怎麼還要我自己寫辭職申請呢?HR表示這是為了小雷着想,說你也不想離職證明上寫的理由是公司辭退你吧?小雷想了想還是同意了,如果離職證明真這麼寫,那找工作肯定會受影響的。
小雷的遭遇在職場中太普遍了,絕大多數企業都這麼幹,既然都要辭退,而且也願意支付補償金,可為什麼企業還要員工寫辭職申請呢?
因為公司說員工能力不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隻是主觀的看法,這與勞動法中關于辭退員工的規定是有出入的。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生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通常情況下,公司一般會參照B條款,也就是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因而要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
但是問題出現了,公司認為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必須要有相關證據,也就是相應的績效考核結果,然而,就算績效考核結果不合格,公司仍需要對員工進行培訓或者調崗,不能直接辭退,而這個過程需要長達幾個月的時間,更重要的是很多公司壓根就沒有進行績效考核,都是憑領導個人主觀喜好判斷和決定的,如此情形下,如果還要辭退員工,那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從而需要支付2N的賠償金。
可現在,公司通過與員工簽訂補償金協議,并讓員工提交辭職申請,這一切就變得合法了,從這兩份資料的提交,員工有理也變得沒理了,也就隻能接受N 1的結果。
同樣的,如果員工違反了公司制度被開除了,如果公司沒有實打實的證據,也會讓員工寫辭職報告,HR會告訴員工,如果你寫了,那麼離職證明就會寫你是個人原因辭職的,如果你不願意寫,那我們也隻好如實寫上你是因為被開除而離開公司的,這樣的壓力之下,員工也隻能妥協。
有人問,怎麼應對呢?對于第一種離職操作,當然要力争到底,将你所了解的勞動法條款拿出來,讓HR知道你不是那麼好蒙的。
對于第二種離職操作,首先要将勞動法搬出來,然後主張2N的訴求,當然,絕大多數公司肯定是不幹的,他們會采用威逼利誘等方式逼你就範,如果你不怕麻煩就保留證據申請仲裁,當然,你的強硬會讓公司做出更大的讓步,畢竟誰也不想惹上官司,帶來社會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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