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國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路上行駛的車輛也越來越多,不可避免地會發生交通事故,而作為駕駛者都應該清楚的是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當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及财産和第一時間報警,并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現實中總有人抱有僥幸心理,企圖通過一些方式逃避法律責任,找人“頂包”就是較為常見的一種情形。那麼,交通肇事後找人“頂包”會有什麼後果呢?
【案例引入】
張某飲酒後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某十字路口西側時,與坐在道路中心安全島處的被害人司某發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緻司某受傷,損傷程度達到重傷二級。
事發後,張某為避免被追究法律責任,打電話叫其表哥焦某來到現場“頂包”,并在交警到達後謊稱車輛駕駛員為焦某,焦某也謊稱是自己駕車撞人的。随後,民警調取事發路段監控後發現,車輛駕駛員并不是焦某,遂傳喚焦某進行詢問,焦某才承認自己不是駕駛員。民警傳喚張某到交警隊再次詢問,在監控視頻鐵證下,張某承認自己是駕駛員的事實。後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的行為系交通肇事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
【律師分析】
首先,筆者贊同交通肇事後找人“頂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明确了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也明确了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從上述法條依據可見,雖然交通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中包含了逃跑或是藏匿行為,但其核心在于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而“頂包”顯然屬于逃避法律責任的手段,應當視作是消極的逃跑行為,二者在危害後果上存在高度的一緻性。
其次,在讨論“頂包”的後果時,又應當對交通肇事是否構成犯罪進行區分。當交通肇事尚不構成犯罪時,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定,對行為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處15日以下拘留;當交通肇事構成犯罪時,應當由公安機關對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期升格至三至七年有期徒刑,除此以外還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最後,律師提示廣大駕駛人,行車遵守交通規則,切記注意行車安全,在遇到交通事故時不要抱有任何僥幸心理,企圖逃避自身法律責任,因為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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