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邊真實事實
2012年李某文報考某市公務員,成績第一,但體檢發現他為乙肝病毒攜帶者而被确認為不合格,所報崗位由第二名的考生填補。同年11月10日,李某文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認為乙肝病毒攜帶者同樣享有平等的公民權利,請求法院确認人社局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并責令依法錄用自己到相應的崗位。李某文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李某文能否被錄用為公務員呢?
公務員考試體檢除了問題?
涉及的法律法規
《憲法》第三十三書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标準(試行)》第七條: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己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公務員招錄考試應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地方政府在公務員招錄工作中不得規定歧視性條件,侵犯考生的平等權利。本案依據當時适用的法律、法規,即《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節(試行)》規定,李某文的體檢結果為“一、五陽”(HBsAg、HbcAb陽性).并未達到乙肝兩對半檢查不台格标準。法院經審理,認定醫院的體檢不舍格結論錯誤,确認人社局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駁回李某文的其他訴訟請求。2005年頒布實施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标準(試行)》明确規定“己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體檢合格”.此後乙肝病原攜帶者在公務員考試中應不再受到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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