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HR經常有這樣的疑問,員工月末入職或者月初離職當月的社保還要為其繳納嗎?
有新員工在4月25号入職,老員工在4月8号離職,而公司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發放時間為每月15日發上月工資。那麼公司還需要為這兩名員工繳納4月份的社保嗎?
當然需要!大多數企業還會要求職工個人全額承擔當月的社保繳費,這樣的企業規定也是不合法的。
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隻要員工在職1天,企業都應向其支付勞動報酬并為職工繳納社保,而且不能出現個人承擔企業繳納費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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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解讀
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勞動法》:
《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争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企業内部的規章制度,須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内容不能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内容,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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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員工在職期間,如果企業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将會面臨以下用工風險:
職工離職後申請仲裁,企業面臨補繳風險;離職日期未到,在交接過程中發生工傷,企業由于當月未繳社保将會承擔高額的賠償費用。
劃重點:如果員工月初離職或者月末入職,企業未繳納社保,一旦員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基本上百分之百勝訴,單位是必須要全額補償的,還要承擔高額的滞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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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避風險?
1、入職時間提早規劃,避開“尴尬盲區”;
2、提前預防離職減員追繳風險,尤其是當月繳納下月社保費用的地區,做工資扣繳時要提前注意這個問題;
3、全國性公司,社保規則複雜的地方,建議多查詢當地政策或者咨詢專業機構;
4、在合法界限内,把握“合理”的度,類似于“21日離職而當月未繳”這種明顯不太合理(雖然有些地方是可操作當月減員)的做法,應當慎重,在外部合法邊界内制定合理的内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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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識點
“員工不想交社保,自願簽署放棄繳納協議,可行嗎?” “和員工協商好不繳納社保,會有風險嗎?”答案當然是不行,有風險!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自願放棄社保書不僅沒有法律效力,随着社會保險政策的嚴格管控,還會讓企業面臨以下3種風險:
1、未繳納社保期間,發生工傷等意外情況,企業逃不掉責任:員工工傷,公司要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員工因公死亡,企業還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2、如果員工要求補繳社保,企業100%要補繳:即使員工自願放棄社保,企業也不能放棄繳納社保的義務;如果員工要求企業補繳,企業必須100%補繳員工的社保。
3、企業社保逾期将面臨法律責任和罰款: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滞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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