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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培機構的利潤有多高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6 05:19:58

教培機構的利潤有多高(6家教培機構隐匿收入1.4億被罰千萬)1

編者按

近日,重慶市稅務稽查部門調查發現,6家教育培訓公司在網上銷售培訓課程時,經由個人賬戶收取課程費用共隐匿收入1.4億元。該局依法将企業行為定性為偷稅,并作出補繳稅費759萬元,加收滞納金、罰款370萬元的處理決定。本文将結合本案,再談教培機構企業所得稅問題,以期幫助教培機構做好稅務風險防範,平穩渡過已經到來的稅務稽查寒冬。

一、6家教培機構隐匿收入1.4億被定性偷稅,補稅罰款上千萬

(一)立案:舉報和納稅申報資料是重要的稽查案源

2020年4月,重慶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簡稱“第二稽查局”)接到一封實名舉報信。寄信人在信中稱,M教育培訓公司(以下簡稱“M公司”)長期通過網絡方式銷售課程,在線上收取培訓課程費用,其在納稅申報時瞞報了大量業務收入,具有偷逃稅款行為。第二稽查局利用征管系統查詢分析該企業申報信息和涉稅數據時發現,M公司年銷售額、年納稅額等申報數據,與當地同類型、同規模機構差距較大、稅負偏低,存在明顯疑點。第二稽查局認為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信息屬實,決定立即對企業立案檢查。

(二)調查:稽查部門有權實施實地檢查、調取經營資料

根據M公司的經營特點和情況,檢查人員決定首先對M公司經營地實施突擊檢查。檢查人員迅速對企業财務資料、銷售清單、核算數據等紙質資料進行了檢查,同時控制了該公司所有辦公電腦,開始逐一篩查。檢查人員現場核查時發現,在該企業所在樓層1400多平方米的辦公區域内,有M公司在内的6家教育培訓企業。6家公司均從事相同的網絡教育培訓及銷售業務,屬于關聯企業。于是,檢查人員決定将5戶企業一并納入檢查範圍。

(三)發現疑點:以季度收入推算年度收入發現申報收入偏低

檢查人員整合分析企業财務信息、銷售台賬等關鍵涉稅數據後發現,6家公司均銷售名為“超級記憶法”的培訓課程,售價統一為4980元,該課程主要通過線上授課方式進行。近3個月的銷售記錄顯示,6家公司累計銷售該課程超過1600份,企業當季收入總額近800萬元。網絡在線授課不受天氣等因素幹擾,如果以企業目前的季度銷售收入為參照指标來推算,那麼6家公司近3年的業務收入應該接近1億元。但征管系統内的企業申報數據卻顯示,6家公司近3年來合計申報收入僅1305萬元。并且由于企業均享受小微企業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等優惠,3年的時間内,6戶企業申報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各類稅費總額不到50萬元。檢查組認為,6戶涉案企業的實際收入應遠高于申報收入。

(四)解決問題:企業通過支付寶、微信、微店收款隐匿收入

檢查人員通過企業快遞回執單上的收貨人信息,電話聯系了部分購買課程的用戶,得知他們中不少人通過支付寶、微信和掃描微店二維碼的方式支付了課程費用。檢查人員再一次詢問了6戶企業的财務人員和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财務人員表示:6家企業确實有很多課程費用是通過支付寶、微信、微店掃碼等方式收取,并且這部分收入沒有申報。涉案企業負責人湯某同時表示,公司是夫妻共同經營,企業财務核算制度不健全,公司間各項經營業務也有交叉,由于沒有詳細的銷售收入記錄,因此無法提供企業準确的銷售收入。

(五)得出結論:企業隐匿收入1.4億構成偷稅,應補稅并罰款

經過一個多月仔細核查,檢查組獲取了重慶市内35個涉案銀行賬戶的紙質和電子數據;在北京調取了13個微店賬号銷售數據;從上海、深圳提取了多個支付寶賬戶、微信賬号的交易記錄。檢查組按照付款人名稱、付款金額和備注信息,與企業銷售記錄和核查發現的企業用戶信息等逐一進行比對分析,最終查實涉案6家企業在2017年~2019年期間,通過銷售網絡課程累計獲得收入1.52億元,而企業實際申報收入金額僅1305萬元,6家企業共隐匿營業收入近1.4億元。針對企業的違法行為,重慶市稅務局稽查局召開案件集體審理會議後,依法将M公司等6戶涉案企業的行為定性為偷稅,并作出補繳稅費合計759萬元,加收滞納金、并處罰款370萬元的處理決定。

二、教培機構隐匿收入如何被稅務機關察覺并查實

隐匿收入,一直以來都是一種非常常見的偷稅行為,但隐匿收入的具體途徑則經曆了長遠的發展。過去,隐匿收入主要通過“陰陽賬簿”、坐收現金等方式實現。随着社會生活不斷發展,移動支付大規模普及,通過支付寶、微信、微店等方式收款,不計入經營賬簿,具有更強的便利性和隐蔽性。有的企業認為,移動收款避免了企業控制大量現金,此外移動支付賬戶信息無法通過銀行查詢,無論稅務機關通過實地調查還是調取銀行賬戶信息,都很難發現企業的賬外收入。本案無疑是對此種想法的警示。

(一)廣泛的稅務稽查案源助稅務機關察覺隐匿收入

實踐中,稅務稽查的案源信息是非常廣泛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稽查案源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稅總發〔2016〕71号),以下信息均可能成為稽查案源信息:

1、納稅人自行申報的稅收數據和信息,以及稅務局在稅收管理過程中形成的稅務登記、發票使用、稅收優惠、資格認定、出口退稅、企業财務報表等涉稅數據和信息;

2、稅務局風險管理等部門在風險分析和識别工作中發現并推送的高風險納稅人風險信息;

3、上級黨委、政府、紀檢監察等單位和上級稅務機關通過督辦函、交辦函等形式下發的督辦、交辦任務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

4、檢舉人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

5、受托協查事項形成的稅收違法線索;

6、公安、檢察、審計、紀檢監察等外部單位以及稅務局督察内審、紀檢監察等部門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

7、專項情報交換、自動情報交換和自發情報交換等過程中形成的國際稅收情報信息;

8、稽查局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案件線索、處理處罰等稅務稽查數據;

9、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共享的涉稅信息以及稅務局收集的社會公共信息等第三方信息;

10、其他涉稅數據、信息和稅收違法線索。

相較于《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已廢止),稅總發〔2016〕71号規定的稽查案源信息更加詳盡,幾乎達到了包羅萬象的效果。具體來說,不僅限于本級稅務稽查部門自行發現的信息,還包括本級稅務機關形成的信息,本級稅務機關其他部門推送的信息,上級黨委、政府、紀檢監察、稅務機關督辦或交辦的案件信息,異地稅務機關協查案件信息,公安、檢察、審計、紀檢監察等外部單位提供的信息,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共享的信息,社會公共信息,檢舉信息,他國稅務機關情報交換信息。本案中,案源信息就來自于檢舉信息和本級稅務機關形成的納稅申報資料信息。在廣泛的稅務稽查案源中,隐匿收入的教培機構很容易被稅務機關察覺。

(二)全面的稅務稽查手段助稅務機關查實隐匿收入

1、突擊檢查讓教培機構措手不及

一旦選定稽查對象,稅務機關會立即實施稽查活動。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第十五條,檢查前,稽查局應當告知被查對象檢查時間、需要準備的資料等,但預先通知有礙檢查的除外。因此,預先通知有礙檢查的,稽查局可以不告知被查對象檢查時間等信息,即稅務機關有權實施突擊檢查,在涉案企業沒有任何防備的情況下開展稽查活動,使得涉案企業無法實施預先應對措施。本案中,正是稅務機關的突擊檢查,讓6家教培機構措手不及,起到了良好效果。

2、全面檢查避免挂一漏萬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有權到納稅人的生産、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财産。經批準,有權查詢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有的企業認為,稅務稽查隻能針對賬簿等涉稅資料,這種理解是片面的。稅法賦予了稅務稽查部門全面的檢查權力,對于可能反映稅務問題的信息,例如貨物、資産、銀行賬戶等資料,稅務機關均有權予以檢查。本案中,對企業銷售清單、辦公電腦、快遞回執單、客戶信息、關聯人微信支付記錄等經營材料的檢查,也不超越稅務稽查權限。

3、交叉對比确定有無隐匿收入的嫌疑

交叉比對是重要的稅務稽查方法。對于申報收入異常的企業,稅務機關會通過橫向對比涉案企業與同類型、同規模企業的收入,以及縱向對比涉案企業本月度、本季度與上年度的申報收入,初步确定涉案企業是否有隐匿收入的嫌疑。本案中,稅務機關正是通過橫向比對的方法,發現企業收入低于平均标準,将企業列為有疑點的待查對象。再通過縱向比對的方法,發現企業收入存在明顯的不均衡,認定企業存在隐匿收入的嫌疑。

4、通過詢問上下遊實現側面突破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由此可見,稅務稽查對象不限于涉案企業,稅務機關可以向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有的企業認為,隻要自己一口咬定,拒不承認違法犯罪,稅務機關就難以查清事實,但涉案企業的上遊供應商和下遊客戶卻常常“反水”。本案中,稅務機關正是通過電話聯系涉案企業的下遊客戶,了解到涉案企業的收款渠道,從而在涉案企業人員不配合的情況下,為查明案件事實找到了側面突破口。

5、部門協作助力高效查明案件事實

針對移動支付參與隐匿收入的現象,通過部門協作,可以更加高效地查明案件事實。根據《電子商務法》第二條,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根據《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台内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并應當提示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辦理稅務登記。由此可見,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服務,并通過移動支付收款的,屬于電子商務的一種。移動支付平台經營者需要履行一定的協力義務,通過向稅務機關定期報送,或者建立長效的信息交換機制,向稅務機關提供各類移動支付賬戶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并要求經營類移動支付賬戶的所有人辦理稅務登記。

三、教培機構面臨的企業所得稅風險及防範建議

(一)教培機構面臨的企業所得稅風險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本案中隐匿收入的現象是教培機構面臨的首要問題,除此之外,虛列成本也較為普遍。就隐匿收入來說,教培機構采取的手段主要是取得收入不開票、不入賬、不申報。就虛列成本來說,教培機構采用的方法包括:(1)虛列工資單。一些教培機構通過違法手段購買他人的個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證号),僞造勞動合同,在工資單上虛增雇員。(2)虛增廣告宣傳費用。廣告宣傳成本高是教培機構的特點之一,一些教培機構借此聯系廣告公司為其虛開廣告宣傳費發票,大量虛增廣告宣傳費用作稅前扣除。(3)虛列培訓費。對于教培機構來說,内部培訓也是不可或缺的活動,一些教培機構利用内部培訓難核實、難查證的特點,虛列培訓支出,增加成本費用。

1、補稅、滞納金和罰款的風險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滞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教培機構取得隐匿收入、虛列成本的行為,構成偷稅,可能被追繳稅款、加收滞納金,并處以0.5倍到5倍的罰款

2、逃稅、虛開的刑事責任風險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納稅人采取欺騙、隐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教培機構偷逃稅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上述提及的虛開發票列支廣告宣傳費、培訓費成本,以及虛開發票以報銷名義支付工資的行為,屬于虛開發票行為。對于上述其他隐瞞收入、虛列成本的行為,屬于逃稅行為。教培機構實施虛開發票行為或逃稅行為構成犯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虛開發票罪和逃稅罪最高均面臨7年有期徒刑的刑罰。

(二)教培機構企業所得稅風險防範

1、管理層強化所得稅合規意識

管理層不能隻重企業盈利而忽視稅務合規,更不能為了企業盈利,故意違反稅法規定偷稅、漏稅。稅務風險常伴企業經營左右,建議管理層強化所得稅合規意識,杜絕取得收入不開票、通過移動支付方式收款不入賬、設置“陰陽賬簿”等行為。管理層應當要求财務負責人制定所得稅合規體系,并定期開展所得稅合規自查自糾,還要避免教培機構員工為了逃稅,通過取得假發票報銷的現象,為企業正常生産經營奠定基礎。

2、财務負責人制定所得稅合規體系

财務負責人應與業務部門保持溝通,對企業銷售情況進行全面統計和梳理,明确每筆銷售對應的客戶、收款方式、收款金額,确定每筆銷售對應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而制定開票和記賬辦法,要求财務人員按要求開具發票、入賬核算。除此之外,财務負責人還應當結合相關法律法規,針對采購發票所載的信息(主要包括擡頭、品名、金額、稅率、稅額等)制定報銷審核辦法,要求審核人員強化對采購發票的審核。以開票和記賬辦法、報銷審核辦法為基礎,形成一套開票和入賬核算、報銷的所得稅合規體系,定期安排财務部門的培訓,要求财務人員切實掌握。

3、财務人員嚴格執行所得稅合規制度

負責開票和記賬的财務人員需嚴格執行開票和記賬辦法,及時開具發票,并及時将對應銷售收入計入營業賬簿。審核人員應按照報銷審核辦法,關注日常取得的采購發票是否符合規定,例如擡頭與合同所載的銷售方、實際收款方是否一緻,品名與合同标的是否相符,稅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免稅的貨物、服務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免稅範圍,計算的稅額是否準确等。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應當不予報銷。通過嚴格執行所得稅合規制度,将所得稅合規風險防範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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