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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是否全責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23 14:54:17

醉駕是否全責?2019年4月20日淩晨,湖南邵陽北塔區發生一起車禍,一輛小車失控撞向路邊樹木,醉酒駕車的司機劉某被撞身亡事故發生之後,劉某的父母将與劉某聚餐的陳某和劉某堂兄一同訴至法院,認為是這二人邀請劉某喝的酒日前,邵陽北塔區一審審理了該案法院認為邀請喝酒與劉某死亡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隻要喝酒不開車就不會釀成本次事故,駁回了原告的訴求(1月13日《潇湘晨報》),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醉駕是否全責?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醉駕是否全責(醉駕者擔全責具有标本意義)1

醉駕是否全責

2019年4月20日淩晨,湖南邵陽北塔區發生一起車禍,一輛小車失控撞向路邊樹木,醉酒駕車的司機劉某被撞身亡。事故發生之後,劉某的父母将與劉某聚餐的陳某和劉某堂兄一同訴至法院,認為是這二人邀請劉某喝的酒。日前,邵陽北塔區一審審理了該案。法院認為邀請喝酒與劉某死亡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隻要喝酒不開車就不會釀成本次事故,駁回了原告的訴求。(1月13日《潇湘晨報》)

法院審理認為,兩被告并未勸酒, 也未要劉某酒後駕車,而是提醒劉某不要酒後開車,劉某擁有駕駛證, 完全明白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道理。發生交通事故是其自身酒駕、超速且未系安全帶造成的。酒駕是違法犯罪行為, 劉某是在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過程中造成的惡果, 其損失應由自己承擔。邀請喝酒與酒後駕車是兩個行為, 邀請喝酒不必然構成邀請人對被邀人侵權,原告證據不足,判決原告敗訴。

看過很多類似酒駕、醉駕案例的報道,基本是判決同時聚餐的其他人全部或部分擔責。筆者參與過一些工亡等案例的處理,很多案件處理強調人都死了,死者為大,不問過錯,不問因果,要求他人或組織無條件擔責的做法隻能無語,隻能是縱容類似惡行的前赴後繼。男子醉酒駕車身亡,“醉駕者擔全責”,這個判決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時代,具有重大的标本意義。

“醉駕者擔全責”,強調了過錯責任。沒有過錯,憑啥擔責?比如其他兩人沒有喝酒,沒有勸酒,你一個人喝酒,憑啥要人家為你的喝酒行為擔責?一些案例無過錯責任的濫用,變相地縱容和鼓勵了不鬧不賠,小鬧小賠,大鬧大賠,這是很多“鬧”不斷發生的根本原因。法院就得依法辦事,死了不是理由,拿過錯證據來,是誰的過錯,就得誰擔責,胡“鬧”必擔責,甚至要刑拘,哪還有這些“鬧”什麼事情呢?

“醉駕者擔全責”強調了因果關系。所謂的公平原則,往往就是把因果關系抛之腦後,沒有因果關系,非得要他人為死者擔責,處理結果一點都不公平。邀請喝酒和醉駕死亡沒有必然聯系,喝酒不開車,司機應當知道這一點。就算喝酒人不是司機,當時沒有身亡,回家後身亡也不能強迫他人擔責,他人不知道你能喝多少,何為清醒狀态,他人不具備專業判斷能力,沒有因果關系,豈能要求他人不公平擔責?

作為司機,豈能忘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基本要求?“醉駕者擔全責”,這個判決值得喝彩。“醉駕者擔全責”,應該确立為一項基本的司法指導原則,醉駕者家屬要求别人擔責,實行嚴格的舉證責任倒置,不能出示合格有效的證據,一律判決敗訴,其他不是司機的飲酒者參照上述原則執行。隻有這樣,才能倒逼“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嚴格執行,才能營造文明聚餐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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