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話說的好,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可是在現實生活中,欠錢不還的情況太多,此時就不得不訴諸于法律,然而要通過一般的法律程序維權如同跋涉千山萬水,效率低下,即便是簡易程序,通常也是需要三個月時間。此時,大多數人卻忽略了另外一個維權利器——支付令。
《民事訴訟法》第214條至217條規定了支付令的适用條件和程序。
适用條件為:1、 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2、 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3、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确、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
當法院向欠錢者送達支付令後,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由此可見,15天内送達,15天的異議期限,如果一切順利,通常20天左右就可以向執行部門申請強制執行(普通訴訟程序,最快也需兩個多月)。
支付令被駁回的情形
當然,申請支付令之後,并不是都能順利進入執行程序,否則訴訟就沒有意義。
其中,支付令無法送達債務人的,該程序自然終結;申請人在申請支付令後又起訴的;要求給付債務屬于非法所得的;申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在上述情況中,支付令失效,自然進入訴訟程序,法院會依法審理案件。
除此之外,在債務人提出異議後,異議理由成立,那麼支付令自然就無法發出。不過,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确規定異議成立的理由有哪些。僅僅規定了适用前述,法院應當駁回申請理由的情形,同樣适用異議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在《最高院關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幹問題的規定》中第7條:債務人對債權債務關系沒有異議,但對清償能力、清償期限、清償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見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
雖然支付令的适用條件較為嚴格,但是一旦程序順利啟動,那麼将大大節約債權人的訴訟成本。即便支付令程序不能啟動,做多也就浪費20多天時間,相對來說,對債權人維權還是十分有利。
以上就是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法律小知識,如有疑問,歡迎私信咨詢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