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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傷還是打傷可以鑒定

母嬰 更新时间:2024-12-24 22:01:55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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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監難:讓刑事法律尊嚴很受傷”

自傷還是打傷可以鑒定(故意懷孕自傷自殘)1

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罪犯入所收押案件類型受限、入所篩查期間長增加監管風險等,讓由來已久的“收監難”問題更為突出。

記者調查發現,為了逃避收監,有的故意懷孕,有的甚至自傷自殘,本是人性化的法律制度設計,成為罪犯逃避收監執行“擋箭牌”。

為确保依法将被判處實刑的罪犯交付執行,維護司法公正權威,浙江全省政法系統正在開展執法司法規範化水平提升年活動,将重點檢查嚴重疾病罪犯收押收監等是否存在互相推诿扯皮、拖延敷衍等情況。

一個非典型女毒犯的三次懷孕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懷孕、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暫不收監,或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本是對生命的尊重和敬畏,卻讓女毒犯李某起了歪心思。

李某出生于雲南,80後,從小失學,年輕時誤入歧途。2011年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12年6月刑滿釋放後,先後與男友王某、杜某生育兩個孩子。2015年1月又因和杜某一起販毒被公安機關抓獲。次年4月,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杜某死緩、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由于當時李某已懷孕,法院對她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由其戶籍所在地依法實行社區矯正。誰知,其在生下第三子後的哺乳期内,又與他人懷孕生下第四子。收監第二次陷入僵局。

在其第四子哺乳期将滿九個月時,法院曾多次與司法所、社區等部門商讨将李某提前收監,但依照看守所條例,哺乳不滿一年不予收押。三個月後,承辦法官又接到司法所電話:“李某又有身孕了,估計監外執行需要再延期。”收監工作再次陷入僵局。

2019年2月,李某生下第五子後,湖州中院為避免其“故伎重施”,聯合司法局、派出所共同制定收監執行方案和應急預案。以哺乳期為切入點“破難”,根據《浙江省罪犯暫予監外執行實施辦法》第七條“哺乳自己嬰兒的期限一般不超過9個月”的規定,對李某提前收監完全有據可依。

最終,湖州中院在2019年11月作出收監執行決定,當日成功執行收監。

因李某家裡隻有母親,如何撫養五個孩子,也是承辦法官進行收監工作時要同步考慮的。承辦法官先後六次前往三個幼子父親所在地,聯合司法所、民政部門、社區做工作。最終,孩子父親喻某、費某擔起監護責任。兩個較大的孩子由李某的母親撫養。在李某被收監前,五子均得到妥善安置。承辦法官說:“李某多次借孕逃避責任的做法很是惡劣,但孩子是無辜的。”

像李某這樣的女性罪犯并非孤例。三門縣人民法院一年内發現3名女性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懷孕或在緩刑考驗期限内重新犯罪但懷孕,最後難以收監執行。而且,這3人都已生育,懷孕都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甯海縣人民法院分析2012年度監外執行案件發現,18人中哺乳期婦女10人,占比55.6%,存在以惡意懷孕、生育逃避刑罰執行的問題。其中,一職務侵占罪被告人被交付執行時,因系哺乳期,不宜收監執行,當哺乳期滿,法院作出收監執行決定後,該罪犯提出其已懷孕以逃避執行。2015年,該院監外執行20人中,哺乳期婦女5人。其中一個是販賣毒品的女性熊某,從偵查到判決生效期間多次懷孕,以逃避強制措施與監禁刑的執行。

哺乳期滿後,再次惡意懷孕,并在不生育的情況下連續懷孕;或懷孕并生育,懷孕期、哺乳期交替延續,緻使罪犯長期處于非監禁狀态,已成為司法實踐一大難題。

患病不用坐牢?

司法實務中,“收監難”除了懷孕、哺乳期婦女,還有“病犯”,主要是患有艾滋病、肺結核等傳染性疾病或自身有諸如心血管類高危疾病的等,一度給社會公衆造成“看病不用坐牢”的錯誤印象,在毒品犯罪領域,甚至有被告人往體内吞食異物,以逃避收監收押。

在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販賣毒品案中,被告人郭某身患重病,符合保外就醫條件,但其在審理期間曾潛逃,且前科累累,社會危害性極大,法院決定将其逮捕,送到看守所收押時,看守所以郭某身體有疾病為由不予收押,無奈之下,法院判決後隻能對被告人郭某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2014至2017年間,蕭山區法院審結此類重症患者參與毒品犯罪案件7件。

而在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因身體健康等原因導緻“收押難”問題非常突出,2013年被拒收2人次,2014年11人次,2015年高達23人次。且罪犯利用收押難逃避刑罰現象頻出,部分犯罪嫌疑人在被抓獲時吞食刀片、打火機、鋼釘等金屬異物,2014年該院因罪犯體内有金屬等異物而被拒絕收押4人次,2015年12人次。

以自殘來達到逃避刑罰目的,極易引起其他犯罪分子效仿,且極大損害司法權威,嚴重影響依法打擊、懲治犯罪。甯海法院一販賣毒品罪被告人胡某患有糖尿病等疾病可能被采取監外執行,但經鑒定符合收監條件後,其意圖通過不服食相應藥物緻使病情惡化以逃避收監。甯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一盜竊案中的被告人,為逃避刑事處罰,在公安逮捕之前吞刀片于體内。由于此人有吸毒史,且身患梅毒,再加上刀片存于體内随時有生命危險,因而被拒絕收押。

據了解,對于哺乳期婦女,收押标準不一,《看守所條例》規定哺乳期一年後收押,而《浙江省罪犯暫予監外執行實施辦法》規定是不超過9個月。對于“病犯”等收押标準各地情形也不一緻,《看守所條例》規定較為籠統,看守所往往會擴大解釋,将患有傳染性皮膚病、乙肝、高血壓、癫痫、心髒病,有一定外傷或者老年的犯罪嫌疑人,有自殘行為等均列為有精神病、急性傳染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而拒絕收押。同時,看守所設施條件有限,也沒有專門的醫療設備,也在客觀上造成“收監難”。有一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因骨折不能蹲坑,因看守所内沒有坐式馬桶拒收。看守所對“病犯”往往以原司法鑒定不全面或過期為由,要求法院安排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而在司法鑒定環節問題因被告人拒絕配合或即便配合也有時間差,拖延整體收押進度。

脫管罪犯“肆無忌憚”再次犯罪

溫嶺的柯某,2013年1月跟他人一起以打麻将詐賭的方式騙得被害人6600元。抓獲後,卻因被查出懷孕而被取保候審。當年7月,再次因打麻将方式詐騙被警方抓獲。此後,2014年2月、2015年1月和11月、2016年10月,柯某都因單獨或夥同他人打麻将詐賭而被抓,但每次不是處于懷孕期,就是處于哺乳期,無法關押。

像這樣利用患病、懷孕、哺乳等理由脫逃監管的罪犯,因缺乏相應措施對其進行監管,甚至部分故意犯罪罪犯主觀惡意大、無犯罪悔意,極易在脫管期間再次犯罪。

據調研,鹿城區法院2013至2015年的32名罪犯中,脫管期間再次犯罪4人。2014至2015年8月間,溫州地區毒品犯罪案件中有34人因患嚴重疾病無法收押被暫予監外執行。其中艾滋病感染者、癌症患者、尿毒症患者等犯罪分子變本加厲,或組織家庭成員,或發展其他患嚴重疾病的人員參與毒品犯罪,進行一定程度的公開化販毒。滕某自2008至2013年期間,先後因毒品犯罪被判刑12次,刑期累計達60餘年,因患尿毒症一直沒有收押執行,期間還指使其妻子、女兒、女婿參與毒品犯罪。孕婦張某涉嫌販賣毒品被抓,因懷孕被取保候審,在此期間,又利用自身“優勢”繼續從事毒品犯罪,後被抓獲,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

而這些再犯行為,也對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造成困擾。有些案件因審理階段未發現被告人因其他犯罪事實已被其他法院判處刑罰,未适用數罪并罰吸收其他法院生效判決而啟動再審。2016年以來,浙江一基層法院有4起刑事案件因此再審。其中,2018年一起販賣毒品案件中,被告人章某于2007年在A法院被判處有期徒刑後,又在2007至2017年期間先後在5個地區繼續販毒,本應合并審理,但因其患有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嚴重疾病而一直未被收押執行,多個犯罪地的案件由多個公安機關立案,不同的法院審理,若合并審理将可能移送中院一審并判處無期徒刑,但按照分散審理的數罪并罰規則,最終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在一定程度上對罪犯是一種縱容。還極易因為關聯案件查詢不到,不能及時發現漏罪和犯新罪的情況,造成錯案再審。

“解決‘收監難’需加強頂層設計”

自傷還是打傷可以鑒定(故意懷孕自傷自殘)2

無論被告人“送押難”、“對未羁押罪犯收監執行難”,還是“在押罪犯交付執行難”,都令法院遭遇各種尴尬,更是令法官直歎“法律尊嚴很受傷”。

究其原因,從客觀上看,法律規定不完善,各個部門的解釋、規定和文件相沖突。有些法院認為罪犯雖患病,但仍然符合收監條件且應當收監,而看守所認為患有重病而不符合收監條件,兩者就會各執一詞。同時,看守所設施條件有限,僅具備常規檢查的條件,而沒有專門的醫療設備,特别是對于部分被告人腿部殘疾、年紀較大,以及艾滋病罪犯,看守所沒有專門的關押場所、沒有專門的經費保障罪犯的治療。從主觀上看,看守所執行的收押标準存在自保安全傾向,更側重于看守所自身的管理與安全,一定程度上甚至不考慮人犯的社會危險性,而且社會輿論使得看守所收押更為謹慎。

為此,浙江法院近年來一直注重與相關單位溝通協調,暢通落實途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現存脫管罪犯挂圖清零”和“新增病殘罪犯應收盡收”為目标,全力清理判實未執這一長期存在的“頑疾”。加強督導檢查,實行個案跟蹤,争取市委政法委支持,協同公安、檢察機關完善協調聯動機制,強化收押前置程序,統一看守所收押标準,對符合條件人員強制收押,避免不予收押疾病範圍的不當擴大進而引發罪犯脫逃甚至再次犯罪。樂清市人民法院早在2015年就出台規定嚴格規範暫予監外執行工作,嚴格審批程序,厘清職責分工,規範執行期限,對懷孕的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的期限可适當超過懷孕期;對哺乳期的罪犯至9個月哺乳期到期日止,實行回訪督促,每年至少向執行地司法行政機關了解矯正情況一次,發現不适宜繼續暫予監外執行的,督促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收監建議。

但要解決“收監難”,不少中基層法院認為,仍需要加強頂層設計。北侖區法院有關人員認為,首先要通過完善立法,理順暫予監外執行條件與看守所收押标準的關系。“暫予監外執行是刑罰變通執行的重要制度,其條件的設定是刑事訴訟法明确規定的,是考察罪犯是否需要在監外執行刑罰的标準;而看守所的收押标準則是是否對被告人、罪犯臨時羁押的确定方式。” 餘姚市人民法院認為法院要加強與看守所、檢察院的溝通協調,建議建立法院批準逮捕送押或交付執行的罪犯一律先行羁押制度,如果通過體檢發現疾病或者其他法定不宜收監的情形,由看守所提出書面報告,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确實不宜羁押的,提出處理意見,對于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而拒絕接收羁押罪犯的行為及時作出處理,進一步規範監管機關接收羁押罪犯的工作。

蕭山區、鹿城區、北侖區、甯海等法院有關人員認為,還要加大财政投入,設立罪犯服刑醫院或特殊關押場所。現有監管醫院硬件、人員配置已不适應形勢發展,能夠收押的人員十分有限。通過加大對看守所醫療衛生條件等方面的投入,使看守所具備對不符合保外就醫範圍等特殊人犯的關押能力,達到看管、治療的雙重功能,減小羁押過程中人犯的人身健康危險。或者通過建立專門的收治場所,進一步提高對患有傳染病及其他可能威脅被告人、罪犯生命健康疾病的看管和治療能力。

實踐中,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再犯罪仍不逮捕的情況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懷孕、哺乳婦女,一類是身患重病又非重大案犯。對此,溫州中院有關人員認為,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再次毒品犯罪的,應一律逮捕。 而且對利用無法收押而故意實施毒品犯罪的,法院不予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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