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老舊小區為了方便居民生活,都采取了加裝電梯的舉措。然而,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向來是幾家歡喜幾家愁。這次究竟是怎麼回事?
A棟和B棟是廈門某老舊小區同一幢住宅樓的相鄰兩梯。以段女士等19人為代表的B棟業主,一緻同意為B棟增設電梯。但以張先生等5人為代表的A棟部分業主,卻極力反對。
A棟部分業主
B棟業主
這是為什麼呢?
我們先來看看兩棟樓之間的布局
這兩棟樓布局是這樣的,南面為空地,東、西、北三面為公共通道。其中南面空地作為停車場使用,西面通道僅可供行人通行,小汽車無法通行。東、北兩面通道可勉強通行小汽車,但無法掉頭。(大概長得如下圖)
現在,B棟拟增設電梯,B棟拟增設的電梯位于該幢建築北側通道,增設電梯後,該幢建築北側通道将無法通行小汽車。若A棟業主經由B棟北側通道通行,需穿過B棟電梯候梯廳。(大概長得如下圖)
B棟電梯自2018年開始籌建。2019年4月,廈門市規劃委員會直屬規劃分局出具《規劃技術審查意見函》,審查結論為符合規劃技術要求。7月,廈門市思明區建設局頒發《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施工許可證》。
然而,B棟電梯開始施工後,A棟與B棟業主就能否增設電梯産生糾紛。經協商未果,該工程已停止施工。
張先生等5人極其不滿
電梯設在我們回家的必經之路。沒裝電梯前,我們可以把車開到A棟樓門口,方便購買大件生活用品、老人出行等。增設電梯後通行寬度較窄,直接影響我們的日常通行及安全疏散等。這侵害了我們的合法權益,我們要求停止施工并拆除電梯,将公共道路恢複原狀。
段女士等19人辯稱
增設電梯是根據《廈門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指導意見》進行,依法取得規劃意見函和施工許可證,不是違章建設。圖紙設計一樓候梯廳的寬度為1.3米,并非張先生所說的“嚴重危害A棟業主的安全及救援”。另外,張先生他們是A棟的業主,與B棟增設電梯無關。
法院判決
首先,段女士等19人作為某小區B棟業主,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增設電梯,且已經相關部門審核同意,于法有據。張先生等5人主張B棟增設電梯嚴重影響消防安全、嚴重阻礙安全疏散,缺乏證據支持,不予采信。
其次,某小區建成時間較早,未安裝電梯,B棟業主為方便出行、提高居住質量而增設電梯具有合理性、正當性。
最後,B棟增設電梯并未影響A棟業主的日常通行,就醫療救援、大件物品搬運而言,影響距離也極短。張先生等5人作為相鄰關系人,對此所負的容忍義務并未超出合理限度,其排除妨害請求權的行使應受到限制。
因此,駁回張先生等5人要求停止B棟電梯建設并将公共道路恢複原狀的請求。
二審已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
不動産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确處理相鄰關系。
相鄰關系制度旨在調節相互毗鄰不動産之權利人間的利益沖突,明确一方給另一方提供一定的便利,容忍因提供便利而給自己造成的妨害。日常生活中,相鄰不動産權利人由于利用自身不動産而影響他人不動産使用的情形時有發生,往往會打破相鄰不動産主體方便使用與容忍妨害之間的平衡關系。在發生利益沖突的情況下,應通過協調、權衡各方利益,按照“兩權相害取其輕”的原則作出判斷。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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