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擔保法 第二章 擔保債權 第二講 定金
89、定金
1、甲乙訂立買賣合同,約定甲以100萬元的價格,購買乙的貨物。合同訂立後,甲向乙支付了10萬元,乙向甲出具收據。
(1)設:收據載明:“今收到甲交付的訂金10萬元”。甲向乙支付的10萬元,是不是定金?
回答:不是。沒有明确約定定金性質的,不是定金。
(2)設:收據載明:“今收到甲交付訂金的10萬元。甲若不付款,該10萬元沒收;乙若不交貨,該10萬元雙倍退還”。甲向乙支付的10萬元,是不是定金?
回答:是。當事人約定了定金罰則,意味着對于定金性質做出了明确約定。
2. 甲乙訂立商品房認購書,約定甲購買乙開發的房屋,但沒有約定樓号、房型。認購書訂立後,甲向乙交付認購金10萬元。
(1)該認購金是不是定金?
回答:是。商品房認購書不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内容的,認購書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約,認購金為擔保認購書履行的定金,即預約定金。
(2)經查:認購書約定:“若甲不願購買,或乙不願出賣,乙收取的10萬元認購金返還給甲。”該認購金是不是定金?
回答:否。當事人明确約定,認購金不具有定金性質的,不是定金。
3、甲乙訂立買賣合同,約定甲以100萬元的價格,購買乙100件貨物,交貨後一周付款。并約定甲向乙支付定金30萬元。
(1)設:買賣合同訂立後,甲并未向乙支付定金。
①甲乙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
回答:否。定金合同為實踐合同。
②經查:甲乙買賣合同約定:定金交付,買賣合同成立。
第一,現甲未向乙交付定金,但買賣合同雙方已經簽字蓋章。買賣合同是否成立?
回答:否。當事人約定以定金的交付作為主合同成立要件的,從其約定。
第二,現甲未向乙交付定金,但乙已經向甲交付貨物,甲接受。買賣合同是否成立?
回答:是。當事人約定以定金的交付作為主合同成立要件的,從其約定。但主合同主要義務,一方履行、另一方接受的除外。
(2)設:買賣合同訂立後,甲隻向乙支付了定金10萬元,乙接受。甲乙之間的定金數額是多少?
回答:10萬元。當事人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與約定的定金數額不符的,以實際交付的數額為準。
(3)設:甲依約向乙支付了定金30萬元。
①設:乙到期未向甲交貨。甲有權請求乙返還多少錢?
回答:50萬元。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債額的20%,故甲交付給乙的30萬元中,隻有20萬元具有定金性質。現乙作為接收定金一方,100%違約,故先将甲交付的30萬元返還後,再承受定金數額(20萬元)100%的處罰,即再返還20萬元。
②設:乙到期隻向甲交貨40件。甲有權請求乙返還多少錢?
回答:42萬元。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債額的20%,故甲交付給乙的30萬元中,隻有20萬元具有定金性質。現乙作為接收定金一方,100%違約,故先将甲交付的30萬元返還後,再承受定金數額(20萬元)60%的處罰,即再返還12萬元。
厚大法考民法張翔老師
來源:厚大法考民法張翔老師@張翔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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